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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屋定制店面规章制度篇7第一篇全屋定制店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第三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第四条分公司由—公司组建第五条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第九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名称身份证号股东住所第十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任何不经开会即采取的公司行为,凡未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必须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权但未曾书面赞同的股东尽管本款有以上各项规定,除本章程第三条第4款规定之外,如不经具有选举董事权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经书面赞同而当选书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销,但必须在要求授权采取行为的股东书面同意的票数由公司秘书登记之前收到文件,过时则无法撤销生效时间以公司秘书收到文件时为准第8款法定人数和股东行为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构成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如果大会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会议且就一切事项有权投票的股东半数以上的投票赞成即构成股东行为,除非法律规定需更多票数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规定出席合法召集或召开且达到法定人数的大会的股东,即使与会股东离去而所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仍可继续进行议程,除非一项决议的通过至少需要法定人数的过半数,此时则可休会如果不能达到法定人数,任何股东大会均可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亲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随时休会,但不得进行其它任何议题,本款以上作有规定的除外第9款投票只有在董事会按本章程第八条第3款确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或者,如果没有确定此种登记期限,在以下所规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如果没有确定登记期限认定股东是否有权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或有权在大会投票的登记期限应为开会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如大会不用通知,则为开会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认定股东是否有权在不开会且董事会不采取先行行为的情况下用书面文件同意公司行为的登记期限为收到第一份书面同意文件日期因其它目的而认定股东的”登记期限为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的那一天,一直到停业为止,或为采取该其它行为之前的第60天为止,两者中以最迟日期为准凡有投票权的股东可按所持股份的数额每股投一张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则其它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选举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赞成票,而剩余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对票如果一股东无法具体说明他或她用于投赞成票的股份的数额,则应确凿推定该股东的赞成投票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权的股份每次选举董事,股东均无权累积选票,除非在投票开始前候选人已经被提名,且股东在投票开始之前已经通知大会他或她想累积选票如果有一股东递交通知,则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额或按同样原则,以将此种选票分投给他或她认为恰当的候选人的方式累积选票,使一位候选人所得的选票等同于当选董事的选票数根据所选董事的数量,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将当选反对票或弃权票无效如有股东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选举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头赞成进行第10款代理任何拥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均可通过向公司秘书呈送委托书而授权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种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则中,“委托书”是指业经签字的书面授权书或经股东或股东的律师授权的电子传送件,是将此股东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权具体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书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则中,“业经签字”是指在委托书手书、打印、电报、电传或其他形式不论上由股东或其律师签署股东的姓名或其他认可标记如能提供材料,证实确为股东、或他或她的律师授权,亦可用电话进行口头委托委托书在签署十一11个月后即失效,委托书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书签署人可在委托投票前撤销委托,否则委托书将视为合法有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条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三条董事第1款权力根据本公司章程和《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项规定,公司的业务及事务均由董事会管理,所有的公司权力均由董事会或按其指示行使第2款数额董事的法定数额为一名股票发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发行在外有投票权股份的多数股东赞成;此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将法定董事的数额降为五
(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条附加规定的除外第3款选举和任期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年会选举产生,任期到第二年年会新的董事被选出任命为止第4款空缺董事会只能因董事死亡、辞职或免职或因法定董事数额的增加,或因在股东大会年会或选举董事的特别大会上股东们没有选足法定的董事数额而出现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布为精神不正常或定为重罪犯,董事会可宣布其职位空缺股东可在任何时间二选举董事以填补董事空缺任何此种选举需经发行在外且具有选举权的股份的多数股东书面认可,因免职而出现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补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长、总经理、秘书或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一递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权书中明确写有以今后某一时间为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为以后某一时间,辞职生效时可选举一继任董事以接替职位董事会法定人数的减少不得成为免去任期未满的董事的理由第5款免职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无故被免职,只要此种免职是经发行在外且有投票权的股东多数赞同,并符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条的规定除《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
302、303和304条规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满之前不得被免职经持有已发行的任何种类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东的提请,有关县的高级法院可以其具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严重滥用公司职权或斟酌权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职务,并可禁止任何此种被免职的董事在法院所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当选在此种诉讼中,公司可作为一方当事人第6款会址董事会的会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马萨诸塞州的,会址可在会议通知书中指明,如果会议通知书中没有指出会址或会议不用通知,即以公司总部或董事会随时作出的决议所指明的地址为会址董事会可使用会议电话或类似通信设备召开会议,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都可相互通话第7款董事会年会、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董事会年会须紧接股东大会年会之后在同样的会址召开,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会定期会议在董事会随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此种定期会议不用另行通知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提请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召开须提前四
(4)天用邮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
(48)小时专人投递或用电话通知开会通知或撤销通知不必说明董事会特别会议的目的如果会议终止长达24小时以上,会议继续召开之前得向出席原会议的所有董事递交通知书,说明延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第8款法定人数和董事会行为董事会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除非本章程本条规定作了修正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有关批准与一董事有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合同或交易的规定)以及第317条第5款规定(关于对董事的补偿的规定),在合法举行且与会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上由多数董事采取的行为或作出的决定应视为董事会决议凡开会时与会者人数达到法定数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会议仍可照常进行并决定事项,只要所采取的行为是经此种会议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多数所同意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可决定让会议延期到另外时间和另外地点召开,不论出席此会议的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第9款放弃被通知权规定任何董事会议所处理的事项,不论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开,均应被视为是与正常通知和召集并合法举行的会议所通过的事项一样有效,只要与会者达到法定人数,只要未到会的每一位董事在会前或会后都签署了一份放弃被通知权的文件,一份赞成召开此次会议的文件和一份认可会议记录的文件所有此种放弃、赞成和认可文件都必须交公司登记存档或写在会议记录中放弃被通知权或赞成会议召开的文件不必陈述开会目的第10款不用开会所采取的行为凡董事会即将规定或许可的行为,只要经全体董事集体或单独书面同意,即可不用开会而采取此种同意书(集体或单独)必须同董事会会议事项记录一起存档此种经书面认可而采取的行为具有与董事一致投票赞成而采取的行为一样的效力第n款报酬董事本身不领取服务薪金,但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同意支付一笔合乎情理的费用作为董事参加例行或特别会议的报酬本章程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为公司服务并由此得到报酬特别或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因参加会议而得到同样报酬第四条高级职员第1款高级职员公司高级职员包括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秘书和一名主管公司财务的财务主管公司还可拥有其他一些头衔和责任由董事会所决定的高级职员准许一人兼任数职第2款选举所有的公司高级职员都由董事会挑选并向董事会负责第3款免职和辞职任何高级职员均可随时被董事会免职,可说明或不说明理由任何高级职员均可向董事会、公司总经理或秘书提交申请要求辞职辞职申请书生效期为收到该申请书的当天或为辞职书中所写明的日期高级职员的免职或辞职不得影响任何雇佣该职员的合同所规定的该职员或公司所享受的权利(如果有)第4款总经理总经理为公司主要行政官员和总管,必须听从董事会的决议和指挥,负责全面监督、领导和控制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他或她得主持所有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依照职权,作为所有常设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常务委员会(如果有)在内,其具有公司总经理通常应当具有的总的行政管理权力和职责,且具有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第5款副总经理如总经理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按董事会所决定的排列顺序(如没有排名顺序,则由董事会指定),由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的一切职责,在代理总经理职责时,副总经理具有总经理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同时得受到总经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总经理还必须履行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6款秘书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会所有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包括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不论其是例会或特=别会议,如果是特别会议,还应记载会议是如何召集或授权召开的;所发出的会议通知或所收到的放弃被通知权利的文书;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份份额;以及会议议程说明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办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登记簿,登记簿上记有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额,股权证发行的数额和日期,以及交还予以废止的股票的作废日期以及数量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应为最新修订或改动并经秘书验证过的版本秘书负责送发根据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予以通知的所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书秘书负责掌管公司印章,并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和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如秘书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秘书助理,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负责行使秘书的所有权力,秘书所受到的限制同样全部适用于秘书助理秘书助理(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7款财务主管财务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财务官员,负责保管或让人保管登记公司财产和业务的帐簿和记录,确保帐目完整无误财务主管负责以公司的名义将货币或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到董事会所指定的受托人处他或她负责依照董事会的授权根据正当需要支付公司的资金;负责应总经理和董事会的要求,向其说明自己作为财务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动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负责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十一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二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如财务主管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助理财务主管,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财务主管负责履行秘书的所有职责,在代理活动中,助理拥有财务主管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但也必须受到财务主管所受到的所有限制助理财务主管(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8款报酬本公司高级职员所领取的服务报酬由董事会决议决定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第1款根据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会议多数票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2个或更多的董事组成,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任何此种委员会均可行使董事会决议规定范畴内的董事会的一切权力,下列事项除外a.按规定必须经股东或已售出股份股东同意的行为b.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的补缺c.决定董事参与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活动的报酬d.修正或废除公司章程或采用新的章程e.修正或废除董事会的决议,而该决议的条款明文规定不能由委员会修正或废除f.公司股民的分红,按董事会所决定的分配率或一个定期数额或在董事会所决定的价格范畴内进行分配的除外g.设立董事会其他委员会或任命那些委员会的委员第六条公司档案和报告第1款股东检查股票登记簿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内随时让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进行检查或复印,此种检查或复印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公司帐簿、档案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均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且方便的时候接受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检查,此种检查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股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并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股东还有权在业务时间内任何方便的时候检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第2款董事检查每位董事均有随时检查、复印一切或任何种类的帐簿、档案或文件以及随时检查公司国内外实物财产的绝对权利此种检查可由董事亲自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师进行检查权包括复印权和摘录权第3款检查书面档案权凡属于本章规定检查范围内的任何档案如无书面形式,则不予接收检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费用将此档案制作成书面形式第4款放弃年度报告在此特明确表示,如果本公司的股东不足100人,则放弃适用《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有关对股东作年度报告的规定此种放弃必须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准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第3款第5款合同及其他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一个或多个高级职员、任何一个代理人或多个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缔结任何合同或签署任何文书,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董事会授权,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使公司受制于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誉担保,或使公司承担任何目的或数额的责任第七条公司代理人的补偿和保险第1款补偿公司必须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作最大限度的补偿,其不受《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第2款保险公司有权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见《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规定)以防止任何因该代理人的职权或由于其地位而产生的责任,不论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的规定公司是否有权补偿代理人以防止这种责任第八条股份第1款股票对全部缴清的股份公司可颁发股票股票必须编号发行,必须公布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拥有股份的数额、名称(如果有)以及种类或类别;股票上必须印发《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适用的条款所规定的说明或简介第2款股份的转让股票须交到秘书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处,且有合法背书或附有充足表示继承、转让或授权转让的证据,公司秘书必须负责向有权得到股票的人发放新的股票废除旧股票并将股票过户记载到公司股票登记簿上第3款登记日期董事会可以确定一个时间作为登记日期,以决定股东是否可以得到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或在大会上投票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有权得到二任何红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为行使权利确定的登记日期不得早于会议前六十
(60)天,也不得晚于会议前
(10)天,对于其他行为,则不得早于行为前六十
(60)天登记登记日期确定后,只有在登记日期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得到会议通知或投票,或得到红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权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权利,不论登记日期之后是否会在公司登记簿上出现股份转让情况第九条章程的修正第1款经股东修正第2款经董事会修正根据股东通过、修正或废除章程的权利,董事会可通过、修正或废除任何章程,但变更董事法定人数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会只有在股票发行前通过修正方可生效日期(秘书签名)第三篇全屋定制店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H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投资人签字(盖章)【相关阅读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o第二条公司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名称O第四条公司住所O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期限为O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第十条—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十一条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由—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十八条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第四章监事会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第二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章总经理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三十二条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的义务
一、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二、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六章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第三十六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mH—日o第三十八条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第四十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第四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四十二条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转增公司资本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七章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第四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第四十五条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第四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第四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四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第四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五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九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条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第五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第五章执行董事第十九条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A)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六章监事会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第二十四条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五十七条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缴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公司债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分公司第二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三十三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曰第二篇全屋定制店面规章制度第一条公司本部第1款公司本部第2款其它办事处公司也可在董事会随时指定的或应公司业务所要求的其它地点设立办事处第二条股东大会第1款股东大会地址所有股东大会必须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会所决定的其它地点召开第2款年会股东每年于一月一日一时举行年会以董事会和开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务如果该日期为法定假日,会议将在假日后的营业日的相同时间内举行第3款特别大会应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应拥有至少10%公司投票权的一个或多个股东的提请可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第4款股东大会开会通知股东大会年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应由秘书或秘书助理,如没有设立此种办事人员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绝办理,则由任何董事或股东作成书面送达给在大会上享有投票权的股东此种通知书必须亲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簿上所登记的股东地址或该股东所提供的用于通知的地址通过一级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投送通知书送达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开会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于开会前六十60天第5款撤销通知任何股东大会的议题,不论该会议是怎样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开,只要予会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其是否是亲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论,且凡不能亲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权的股东在会前或会后签署了一份撤销通知或同意会议召开或赞同会议记录的文书,均应视为与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开的会议的议题一样合法第6款特别通知以及撤销通知规定除下列规定之外,任何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下列提案的赞成意见均应视为合法,只要被赞成的该提案的大概性曾在会议通知书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销通知的文书上有过说明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条对公司作重大调整;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条通过投票自行关闭和解散公司;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07条分配股份,将其作为公司关闭计划的一部分如果上述提案在股东大会上经有投票权的股东一致通过,则不管其是否作过通知,此种赞成均应视为有效第7款不用开会决定采取的行为凡可在股东年会或特别股东大会采取的行为均可不必开会或不用事前通知而采取,只要经不少于最低投票数额的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在书面文书上签字提出,并授权或提交股东大会让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出席投票表决即可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经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书面认可,任何未经股东全票赞同的不用开会即采取行为的通知,必须在该行为完成前十10天发出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规定,赞同公司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或赞同公司同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它公司、商号或协会签署合同或从事业务;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对公司代理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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