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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20篇)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精选20篇)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1主要岗位职责
1、进一步健全食堂安全卫生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工食堂和各承包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督与管理,认真宣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各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坚决杜绝各类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经常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操作规程,大型设备操作明确到人,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经常深入食堂了解日常工作情况,积极协调帮助解决问题,紧紧围绕以提高伙食质量,优质服务师生为中心,切实做好饮食保障工作
3、定期召开有学生代表参加的伙食管理会议,汇报伙食工作,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满足师生不同层次的就餐消费需求
4、做好食堂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完成食堂小型设施的日常维修
5、负责学院内绿化带、草坪、灌木和树木的管理工作,督促定期浇水、施肥、喷药及修剪树木,严防出现树木被伐、草坪被破务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七条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八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第十九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第二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修复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第二十九条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第三十条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三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场;
(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第三十五条开挖道路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在工程完工的当天清理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应当用容器装载,当天运至指定地点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干净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船舶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者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漏撒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俣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第三十九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第四十条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第四十一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四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第四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第四十五条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发泡坂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对已使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回收利用第四十六条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便应当运到指定的地方处置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疏通、清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求助或者接到有关的投诉时,应当先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除费用第四十八条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负责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第四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处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十条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抛弃第五十一条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动物尸体及变质腐烂的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抛弃第五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场、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十四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关闭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第五十六条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向社会开放坏的现象
6、负责制定清洁工清扫范围、清洁标准、工作时间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工作要求负责检查督促学院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清洁卫生工作,发现脏物随时清扫,保持地面无纸、无痰迹、无杂物、无堆积物
7、督促清洁人员提高工作技能及工作质量,负责对清洁工具及垃圾箱(桶)的维护管理,协助与相关单位签订院内垃圾清运协议保管好清洁工具和管理花木的工具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2为了不断改进和完善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逐步使之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订出以下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工作职责组长副组长组员值周老师职责督促、检查全校环境卫生,进行评比
二、每日扫除时间早晨8:30—8:50中午100-130下午400-430
三、环境卫生要求各班应做到一日三扫,课间派学生轮流守护环境卫生,及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或者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A)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的,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撒漏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的,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头(只)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渣土的;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栽培、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未及时清理干净因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的,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船舶不按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船舶运载或装卸物料、废弃物造成漏撒导致环境污染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
(五)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A)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理综合执法人员,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第六十一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城市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将发现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通报后未及时查处,致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相互脱节,情节严重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举报、投诉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未将处理结果答复署名的举报、投诉者的;
(三)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使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而致责任区的市容环境脏乱的;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和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未履行组织清扫保洁的责任或者监督管理不力,或者未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导致市容环境脏乱的;
(五)作为管理维护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倒塌、损坏的公共设施未及时组织清理、修复的;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的;
(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参与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活动的;
(八)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投标的;
(九)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参照适用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6
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为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规范指导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和生活舒适度,确保符合相关政策与目标的要求,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环境整洁,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与环境卫生整洁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安全管理,健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贯彻落实经理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负责人应认真处理,接触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
二、机构和职责第一条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责任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及环境卫生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各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大检查,常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状况时,有权命令停产,立即向领导报告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监督执行
8、上传上级指示和基础情况,进行信息反馈第三条各单位应设立兼职安全人员,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各部门兼职安全人员应协助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总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也要经常检查,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维护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登记和存放工作清除纸屑垃圾标准
1、室内地面无垃圾、无杂物,抽屉内无纸屑、无杂物;门窗洁净无灰尘、无蛛网;桌椅摆放整齐,无灰尘,黑板要干净;清洁用具摆放整齐;队报、队刊悬挂整齐
2、室外地面无纸屑、垃圾等;阴沟通畅无积水,墙上无乱写乱画等痕迹;花台洁净,无杂草
3、办公室地面无纸屑、桌面无灰尘,门窗无灰尘、无蛛网;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
四、扣分细则以上标准若未达到,则按《清洁评分细则》量化评分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3为切实加强学校公共厕所卫生管理,确保学校厕所卫生,特制定学校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1、学校卫生由政教处负责,具体由值周班级负责厕所清洁卫生工作由总务处负责设施维护工作
2、学校公共厕所应每天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每天安排值周班级学生打扫,特别要注意清除墙面、隔段灰尘、污垢,做到地面净、墙面净、厕位净、周边净,确保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第六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立即报告,迅速排除……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
71、目的建立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规范仓库环境和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卫生和健康状况的管理工作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职责质量管理部、储运部、人事行政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仓库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仓库环境卫生管理和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卫生和健康状况的工作
5、发放范围质量管理部、储运部、人事行政部
6、内容
6.1环境卫生管理
6.
1.
1、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6.
1.
2、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6.
1.
3、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6.
1.
4、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便于开展储存作业;
6.
1.
5、库房外不宜种植易长虫的花草、树木,无污染源;
6.
1.
6、仓库整洁,地面平整光滑硬化、不起尘、无缝隙,无积水、无杂物;
6.
1.
7、库房内墙壁和顶棚表面光洁、平整;
6.
1.
8、进出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6.
1.
9、货架清洁干净,无灰尘、污渍;
6.
1.
10、各类设备设施应清洁,工具用完后应立即放回指定位置;
6.
1.
11、包装物料应存放在固定场所,库房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6.
1.
12、药品入库上架前,应清除外包装上灰尘,及时清扫货架上药品的灰尘,保证药品的干净、亮丽;
6.
1.
13、库房配置粘鼠胶、鼠笼等,每天检查是否捕获老鼠并做好《捕鼠记录》,库房或营业场所根据情况配置电子捕虫灯,门窗及排风扇口加装防虫网;
6.
1.
14、各库区的卫生工作应定期检查,详细记录,奖惩落实;
6.
1.
15、门窗严密牢固,安装防盗监控器,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非工作人员入库需登记《外来人员登记表》进入;
6.
2、人员健康管理、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人员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岗位的人员;
6.
2.
2、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人员上岗前要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或健康体检表方可上岗;、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人员上岗后做好《年度体检工作计划》,过期前二周人事行政部通知其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6.
2.
4、健康检查的项目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
6.
2.
5、验收、养护岗位人员,还应增加检查视力程度(矫正视力不低于
0.9),是否患有辨色障碍(色高或色弱)等项目;
6.
2.
6、健康检查的报告交由质量管理部分析处理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表》、《全体员工健康汇总表》等健康档案;
6.
2.
7、对发现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传染药品疾病的患者,用采取下列程序处理;
6.
2.
7.
1、对情况轻微的,暂停其岗位工作,进行治疗和复检复检合格才能恢复岗位;
6.
2.
7.
2、对情况比较严重的,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6.
2.
7.3,对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病毒历史的人员入职前应如实告知本企业,如有隐瞒者一经发现做辞退处理;
6.
2.
8、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平时应注意个人卫生;
6.
2.
9、
1、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做到勤洗澡、勤换衣服、勤剪指甲等,进行接触药品的工作应穿工作服;
6.
2.
8.
2、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还应做到上岗不化妆、不戴首饰;
6.
2.
8.
3、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还应注意进行接触药品工作时洗手,便后也应洗手;、运输员在办理药品运输工作中,应保证药品不受运输工具及运输辅助工具等的污染和破坏;
6.
2.
10、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必须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6.
2.
10.K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8
一、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状况,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及审核、承办的各类事宜的程序和内容,要通过揭示板、联系卡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时间内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二、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接待并实行承诺,明确办理时限和解决程度,建立意见箱,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三、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要每季向社区议事委员会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主动听取并征求意见,接受社区议事委员会的咨询、监督和评议,每年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接受社区代表的审议
四、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居民及社区议事委员会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议事委员会三分之一的成员投反对票的居委会班子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调查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依照法律程序由社区居代表大会进行罢免和撤换
五、会议制度
1、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出席,专题研究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
2、社区联席会议,每双月召开一次,由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召集,社区主任、驻地单位代表、社工人员参加,通报近期工作动态,传达贯彻上级组织的有关指导性工作意见,协调工作,落实各项任务
3、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会议,每周
二、四下午召开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会议
4、社区议事委员会会议,每季召开一次
5、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二次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9
一、目的建立并执行雕塑等操作规程,确保保洁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范围适用于保洁服务作业中社区雕塑、宣传栏、标识牌的清洁工作
三、工具准备长柄扫帚、惮子、抹布、水桶、铝合金人字梯、玻璃刮、清洁剂、“工作进行中”提示牌等;
四、清洁保养标准
(一)户内标识牌每天清洁一次;室外宣传栏、标识牌每周清洁一次,雕塑每月清洁一次;
(二)目视无污迹,无积尘
五、操作方法与步骤
(一)作业区域放置”工作进行中”提示牌;
(二)雕塑
1.用长柄扫帚或惮子打扫雕塑上的灰尘;
2.保洁员站在梯子上,用湿抹布从上向下擦抹一遍;
3.将清洁剂涂在污迹处,用抹布擦抹,然后用水清洗
(三)宣传栏
1.用抹布将宣传栏里外、周边全面擦拭一遍;
2.面板玻璃用玻璃刮清洁,具体按照《玻璃清洁操作规程》执行;
3.不锈钢边框的清洁保养具体按照《不锈钢清洁操作规程》执行
3、学校公共厕所应确保水通、电通、灯明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4、每周对学校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两次以上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5、经常检查公共厕所供水和冲水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6、全体学生要文明入厕,爱护学校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保证学校公共厕所干净、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
41.为把我村建成整洁、优美的“安全礼貌村,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段管理,职责到人
2.道路两边的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由专人浇水、修整,村民不得随意损坏
3.村民不得在门前、道路旁建厕所、搭窝棚或圈养家禽厕所一律实行水冲式,建在住户院内,所有的家禽统一在规划的喂养区内或在自家院内饲养
4.村民生活垃圾统一堆放在定点垃圾场地,及时清运,不得乱堆乱倒
5.不得有乱停乱放车辆、堆放杂物、挤占道路的行为
6.村内道路实行定期清扫,持续清洁
7.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应按“四自一包”职责书落实
8.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定期评比、奖优罚劣-年—月_日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第八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第十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十一条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三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代店等场所的责任区,由开办者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和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珠江广州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责任区,由使用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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