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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XX市社会信用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国办发
(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49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界定、归集、公开、应用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第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归集以下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承诺信息;
(二)重大火灾隐患信息;
(三)消防行政处罚信息;
(四)火灾事故信息;
(五)消防安全领域守信行为信息;
(六)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七)消防监督检查等其他依法依规归集的信用信息第五条消防安全领域守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3年内经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合格且未发生火灾事故的信息;
(二)因消防安全工作被区级以上政府或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因消防安全工作被区级以上政府或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信息;
(四)积极参加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信息;
(五)在灭火救援过程中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为火灾扑救做出重大贡献的信息;
(六)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中,工作实绩突出,有效避免火灾发生的信息;
(七)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第七条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信息;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信息;
(三)社会单位对消防安全状况承诺失信的信息;
(四)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社会单位(场所)的信息;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的信息;
(六)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的信息;
(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的信息;
(八)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的信息;
(九)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信息;
(十)社会单位(场所)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
(十一)消防物联网监测发现严重消防安全问题故障,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信息;
(十二)举报人故意捏造火灾隐患问题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事实,诬告陷害单位、个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信息;
(十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第八条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信息;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信息;
(四)社会单位(场所)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承诺失实,经核查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或者发生火灾事故的信息;
(五)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信息;
(六)社会单位(场所)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两次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信息;
(七)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信息;
(八)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信息;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信息;
(十)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信息;
(十一)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信息;
(十二)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次数较多、影响较大的信息;
(十三)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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