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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安全教育试题(注题后、企业负责人必须掌握,、项目负责人必须掌A a—B b—握,、安全员必须掌握)C c—
1.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刑事惩罚或者罢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A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ABC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B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A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合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A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惩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惩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拘留的行政惩罚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惩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A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环境保护条件,保证安全生产A
8.《安全生产法》、是属于行政法律的范围ABC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汇报或者举报ABC
10.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BC
1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AB
133.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BC
134.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BC
135.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不小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不小于
0.1So ABC
136.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不小于10Q oBC
137.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BC
138.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不小于24VBC
139.施工现场电工的职责是承担用电工程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C
140.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BC
141.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BC
142.施工现场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不小于30QC
14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AB
14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有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同意后实行AB
145.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配电开关箱,而每一种开关箱只能用于给一台用电设备配电C
146.架空线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C
147.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
2.5m;C、
148.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ABC
149.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动火作业没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行动火作业BC
150.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BC第四部分近期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性文献汇编第一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
151.施工企业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A
152.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汇报A
153.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施工企业减少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减少状况对其依法实行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惩罚A
154.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减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B
155.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汇报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有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A
156.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证A
157.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A
158.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问,施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A
159.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B
160.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施工企业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A
161.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A
162.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Abe
163.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原则》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原则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10项内容Be
164.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算分值合计到达1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B
165.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根据其施工工地的考核成果予以确定A
166.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Ac
167.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占在建工地总数比例10%,且少于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A
168.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到达3个,且不不小于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AA
169.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到达在建工地总数比例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不合格”A
170.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到达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A
171.本市对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Abe
172.本市对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合计分值到达5分为“需整改”,到达10分为不合格”Abe173•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察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合计Abe
174.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市安质监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改A
175.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A
176.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A
177.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承接工程2个月,情节严重的严禁在本市承接工程A
178.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有关人员,须参与安全知识强化培训Abe
179.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有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与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有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有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证书Abe
180.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有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严禁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Abe第二章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原则化工作
181.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原则化的详细考核Be
182.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企业,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原则化的详细考核A
183.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如下的施工、劳务企业安全质量原则化的详细考核c
184.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归口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原则化的详细考核A
185.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原则化的考核根据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原则规范、文献,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状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标状况;《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原则》贯彻执行状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状况4个方面Abe
186.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原则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原则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执行Be
187.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原则化的考核根据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原则))等有关原则;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原则化达标率;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贯彻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状况3个方面A
188.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原则化“合格”率应到达100%A
189.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原则化“优良”率应到达90%A
190.二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原则化“优良”率应到达80%A
191.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原则化“优良”率应到达70%a
192.在工程动工后10天内,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质量原则化考核c
193.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协议后的10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安全质量原则化考核be194,总包单位企业、分包单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c
195.总包单位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企业,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状况进行全面检查b
196.总包单位企业每月应对施工现场及日、周巡查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网上向受监去监站申报评分状况a
197.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be
198.受监安监站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原则化的月评估、分包企业竣工确实认、监理的复核状况进行季度确认b
199.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企业应及时进行竣工自评,并报总包单位企业进行安全质量原则化竣工确认评估b
200.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安全质量原则化竣工确认自评b
201.总包、分包企业的安全质量原则化竣工确认评估成果应经监理核准签证后,由总包企业统一报受监安监站确认C
202.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状况作为安全质量原则化达标考核的重要根据b
203.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ab
204.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原则化月评估、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be
205.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原则化月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如下为“合格”,70分如下为“不合格”be
206.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原则化月评估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be
207.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原则化月评估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Be
208.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原则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不小于等于总次数的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be
209.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原则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持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不合格”be
210.总站将根据平常抽、巡查及各类专题检查状况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原则化达标状况和竣工确实认等级C
211.本市总、分包单位企业每月均应对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原则化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a
212.本市施工企业应按照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原则化达标率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原则》(JGJ/T77)及有关原则进行年度自评a
213.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原则化自评资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行年度考核ac
214.施工企业安全质量原则化年度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a
215.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原则》(JGJ/77)及有关原则,经评估到达合格等级;所属施工现场的合格率和优良率均到达规定规定;且按规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的,安全质量原则化考核结论为“合格”a
216.对未在网上增报安全质量原则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认定be
217.对于不积极配合,现场班组管理不善的分包单位企业,总包单位企业可鉴定其安全质量原则化为“不合格”b
218.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原则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原则化的考核等级be
219.对安全质量原则化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施工现场的处理包括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实行媒体公布;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行联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等5项措施Ab第三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管理
220.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重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a
2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ac
22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重要职责包括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贯彻状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状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及使用状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作出处理等c
223.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ab
22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汇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c
225.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包括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平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等C
22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应满足规定的规定,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长a
227.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如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a
228.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如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a
229.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不少于2人a
230.施工企业的分企业、区域企业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生产状况配置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
231.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b
232.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构成b
233.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9tTi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行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行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b234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置abc235,1万平方米如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abc
236.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abc
237.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置abc
238.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协议价配置abc
239.5000万元如下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b
240.5000万1亿元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b
241.犯元及以上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置b
242.专业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长b
243.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置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状况增长,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be
24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原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状况,在规定的配置原则上增长be
245.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be
246.本市在对新办企业申领、升级企业更新、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时,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置条件相符性审核a
247.本市对包括发生事故或有其他不良业绩在内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呵证动态考核时,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置条件相符性审核a
248.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直属于企业重要负责人领导,直接向重要负责人述职并接受考核c
249.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妇故被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c
25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并留有管理痕迹c
251.本市对工程项目工程报监受理、动工审核时,要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委任资料,与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施工(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三类人员证书c
252.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状况动态监督时,要查现场与否成立了由总包单位牵头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员与否为有关单位领导;领导小组的履责状况b
253.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状况动态监督时,要查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人员,与报监与否一致,与否在岗,与否合法持证b
254.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状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各分包单位与否按规定配置人员并在岗,与否为本企业的职工,与否合法持证be
255.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员实行企业委派制执行状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委任资料;与否认期(每月)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书面汇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与否认期进行考核;履行职责的有关记录C
256.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采用责令立即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原则化季度确认、竣工评估等级不合格;予以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Abe第四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25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也许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ABC
258.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他工程程七大类ABC259,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BC
260.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BC
261.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BC
262.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高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C
263.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构造、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BC
264.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BC
265.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措施,且单件起吊重量在lO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nl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BC
266.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高高度150nl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高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ni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BC
267.施工高度501n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不小于36nl及以上的钢构造安装工程;跨度不小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T程、水下作业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BC
26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BC
26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献ABC
270.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AB
27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题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B
27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BC
27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B
27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题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AB
275.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B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ABC
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AB
14.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告知企业并阐明理由ABC
1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ABC
1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ABC
17.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ABC
1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惩罚A
19.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与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获得条件ABC
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A
21.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ABC
22.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A
2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汇报,有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C
24.施工单位重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276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AB.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277专题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ABC.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组278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有关专业规定的专家构成B.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279部分项土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B.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280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汇报,作为安全专题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B.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汇报修改完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281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实行B.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282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B.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题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283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汇报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AB.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组织施284工,不得私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题施工方案BC.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题施工方案,如因设计、构造、285外部环境等原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B.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实行前,编制人员或项□技术286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B.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实行287状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BC.施工单位现场监督和监测人员发现不按照安全专题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规288定其立即整改;发既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C.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289方案实行状况A.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290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AB.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291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B(注题后、企业负责人必须掌握,、项目负责人必须掌A a—B b—握,、安全员必须掌握)C c—第五章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292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不小于15kN/nf或集中线荷载不小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B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题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模板支撑体293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294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B.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表面观感、295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C.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296用量的30%C.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外观抽检时,发现质量不符合297原则、状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查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采用钢管扣件搭设时,施工单位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298进行抽查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毕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镉和项目两级技术299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B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B
30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获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301证书后方可上岗B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302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规定等内容B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规定B
30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规定进行平整、304扎实,并采用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品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BC.对于高度与宽度相比不小于两倍的高大模板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305稳定的构造措施严禁与物料提高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构造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构造规定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立柱接长严禁搭306接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307构造的墙、柱牢固拉接C.搭设高度2nl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C
308.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309设施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严禁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310架体相连接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311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上的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放平312放稳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313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C.施工过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检查项目应包括立柱底部基础;立柱的规格314尺寸和垂直度;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安全网和多种安全防护设施等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315具有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订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BC.混凝土浇筑过程应保证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防止引起失稳倾斜C
316.混凝土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BC
317.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318试块强度汇报B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不小于两步C
319.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高大模板支撑架体逐层拆除320C.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先将附墙连接所有或数层拆除后321再拆支撑架体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322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323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C.施工单位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指导B
324.施工单位应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B
325.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题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BC
326.对超过24米高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327管理措施》编制安全专题施工方案B.对持续搭设高度超过50米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其安全专题施工方案应进行328专家认证B.租赁企业对使用偿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329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C.租赁企业发现使用偿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330的,应及时报废销毁C.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负责实行全市钢管、扣件租赁企业立案制度C
331.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ABC
332.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一样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333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账,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状况、质量检测状况等C.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BC
334.钢管复验项目应包括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C
335.扣件复验项目应包括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C
336.钢管承重荷载设计计算应根据钢管实际尺寸进行C
337.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338BC第六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C
339.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340制造监督检查证明、安装使用阐明书、立案证明等原始资料ABC.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341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合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飞C.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历次安装验收资料C
342.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343B.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协议步,应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344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立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B.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B
345.超过安全技术原则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346或者自购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c.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对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的设备管347理人员A.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348常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C.使用单位在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349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BC.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350具有对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题施工方案实行,并按规定组织验收B.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351对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题施工方案实行后,即可投入使用B.严禁私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原则节和附着装置BC
35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353工资料C.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35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C.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355拆卸、使用状况BC.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行防356止塔式起重机互相碰撞的安全措施BC.本市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立案的类型有产权立案、过户立案、进沪立案357AC.本市负责详细实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立案的机构为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358C.本市需立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359业吊篮、物料提高机、附着升降脚手架C.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60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查证明;设备购销协议、发票或对应有效凭证;设备性能参数等资料C.符合产权立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361卡C.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过户立案时,除需提供产权立案资料外,还需提供设362备IC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汇报C.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363Ic卡C.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364立案C.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进沪立案时,除需提365供产权立案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C.需到外省市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366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同步收回设备IC卡C.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367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ABC.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事故应368急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协议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构造件、安全装置及重要部件的验收记录等资料C.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369包单位进行检测申报B.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在接受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申报后,按规定规定开展安装370质量检测,及时将有关检测信息进行网上登记,并发放检测汇报C.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建筑起重机械检371测汇报后,及时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BC.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设机械372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B.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需提交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汇报;373使用验收资料;驾驶员、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平常维护保养协议;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等资料c.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对符合使用规定的设备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374登记证》C.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有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375BC.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及维修376保养单位的审核登记C.本市规定,施工升降机须有切实有效的防冲顶机械措施C
377.本市规定,机械检测机构要将施工升降机超载保护装置作为检测保证项目378c.本市规定,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控制,施工升降379机超载的管理及考核制度C.本市规定,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控制乘载人数和载物重量,现380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C.本市规定,施工升降机每次加节后均应完毕验收,提交验收资料,使用单位、381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C.本市规定,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应明确维修保养单位B
382.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操作前,必须对起重机的地耐力和坡度按使用阐明383书的规定进行检查c.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在临近基坑的施工区域进行起重施工,其基坑加固384措施必须符合规定BC.本市规定,同一工地内流动式起重机易地施工作业时,须对施工区域内的地385耐力和坡度重新检查和确认C.本市规定,多种起重施工作业必须配置指挥B
386.本市规定,多种起重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同步检查各类保险装置与387否齐全有效c.本市规定,操作人员在起吊重物时,应对照起重能力参数,严禁超载C
388.本市规定,按规定可不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的小吨位流动式起重设备,带载389变幅时,应确认起重量c.本市规定,当载荷到达流动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390重臂C.本市规定,当两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步作业时,须制定专题方案B
391.本市规定,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392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BC.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393BC.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机管员、驾驶员、指挥等有关人员应完毕立案手续394C.本市规走,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塔机基础专题施工方案的编制,经企业395技术负责人审批AB.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塔机使用阐明书,396详细阐明基础尺寸及其地耐力规定、非工作状态下最大弯矩、基础最大承载力和水平力,以及工作状态的扭矩C.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塔机397基础验收BC.本市规定,审核认证机构应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核要点实行对398塔机基础施工的审核c.本市规定,凡与塔机阐明书提供的基础开形式不一致的,需根据有关规定进399行专家论证B.本市规定,塔机基础专题施工方案应论述工程地质状况(附地质汇报);地基400承载力的规定;塔机基础加固措施;基础施工作业规定等内容C.本市规定,当地基承载力达不到塔机使用阐明书规定的规定期,塔机基础必401须采用加固处理B.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加固后,应保证塔机基础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402力计算符合塔机在多种工况下的技术条件规定C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在选择桩基加固形式时,宜优先使用钻孔灌注桩
403.BC第九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467.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的详细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贯彻;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贯彻;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习及有关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贯彻;事故汇报和处理等ABC
468.建设部规定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AB
469.建设部规定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AB
470.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以防备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ABC
471.建设部规定,脚手架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为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状况c
472.建设部规定,模板支撑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为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状况C
473.建设部规定,建筑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为立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状况C
474.建设部规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状况c
475.本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是“排查要认真、整改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AB
476.本市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做到“五个贯彻”(组织贯彻、措施贯彻、资金贯彻、时间贯彻、责任贯彻)AB
477.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企业为主,实行归口管理、分层督办AB
478.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本市隐患排查记录工作分市安质监总站、区到安监站、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三大块AB
479.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记录工作B
480.区县安监站负责辖区两级及如下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记录工作A
481.外省市沪办建管处负责进沪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记录工作ABC
482.本市隐患排查记录上报包括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三个层面AB
483.本市隐患排查分别结合安全质量原则化的周、月、季的查评等工作,准时记录、填报有关报表,上报归口管理单位ABC
484.工地(总包单位)笋季度末前,应向所属企业和受监安监站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状况登记表(工地填报)》BC
485.施工企业在每季度末,应向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状况登记表(施工企业填报)》A第十章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
486.较大事故是指导致3人以上10人如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如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如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ABC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题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A
2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原则规定的规定,不得压缩协议约定的工期A
2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A
2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行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可以采用的措施有规定施工单位整改、规定施工单位临时停工、规定施工单位停业整顿ABC
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A
2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寄存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ABC
3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AB
3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原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的配戴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BC
3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标A
3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AB
34.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应由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详细阐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AB
3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ABC
36.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规定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有关该保险费缴纳的说法对的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AB
487.一般事故是指导致3人如下死亡,或者10人如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如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ABC
48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ABC
489.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A
49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汇报和依法调查处理ABC
491.对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AB
492.事故发生单位重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急救的;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
493.事故发生单位重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
49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根据事故等级对其处以罚款A
495.事故发生单位重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等级对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
49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汇报BC
497.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汇报A
498.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汇报BC
49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AB
500.事故汇报内容包括事故的简要通过;已经导致或者也许导致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用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状况等AB
501.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ABC
50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A
50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实行行政惩罚A
504.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减少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惩罚A
50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予以罚款、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惩罚A
506.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予以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惩罚ABC
507.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程所属安监站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具工地全面停工单B
508.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县(专业)安监站将采集的信息输入至市建筑建材管理系统(事故管理部分)AB
509.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市安质监总站将派员对事故工地进行综合检查,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信息表》进行复核B
510.工程所属安监站在确认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证书已交给总站审查后,方可开具事故工地的复工单B
511.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事故波及单位应立即各自成立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组长A
512.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与管理分析,并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汇报》B
513.本市规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的《事故原因分析汇报》应着重分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质量原则化、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措施与否有效施行;安全管理程序与否符合现行规定;多种安全教育与否有序开展;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否存在失职行为等状况BC
514.本市规定事故波及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汇报及事故原因分析汇报,在事故波及单位权限丙对有关事故负责人员进行处理(包括行政处分、经济惩罚等)A
515.本市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企业根据事故技术与管理分析汇报,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牵头制定企业的整改计划A
516.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根据整改计划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进行梳理、修订A
517.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本市规定施工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原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评价A
518.本市规定企业建立因工死亡事故通报公告制度,及时在全企业及所属工地醒目处予以公告AB519•本市规定因工死亡事故波及单位事故后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从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全员分级(阶段)教育AB
520.本市规定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应立即停工,配合企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ABC
521.本市规定在项目部管理范围内贯彻企业对项目部因工死亡事故负责人员的处理;将事故的惩罚成果在工地醒目处予以公告AB
522.本市规定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根据企业制定的整改计划贯彻工地整改;整改完毕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审核B
523.本市规定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全体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BC
524.本市规定发生因工死亡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事故原因分析汇报》、负责人员的处理成果等提交给工程受监(所属)站A
525.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三天内,由市总站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期限为一种月A
526.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三天内,由市总站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处理A
527.根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对施工、监理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降级、暂扣、帛销等惩罚ABC
528.根据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实行诚信记分处理ABC
529.本市工程受监(所属)站应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工地开具停工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复工前复查B第十一章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便民工地管理
530.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用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BC
53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献中明确文明施工的详细措施,并予以实行B
532.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都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面设置持续、封闭的围档B
5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应当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c
534.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重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
2.5米C
535.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局限性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c
536.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都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C
537.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洁、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B
538.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B
539.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C
540.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C
541.在施工工地内,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B
542.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毕清运的,应采用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C
543.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应进行洒水或者喷淋C
544.都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C
545.在都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竣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C
546.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用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防止光照直射居民住宅C
54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保证排水畅通C
548.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严禁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都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C
54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C
550.除都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B
551.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结实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B
552.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行所有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B
553.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应分隔设置B
554.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BC
555.施工现场生活区厕所应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C
556.施工现场生活区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C
557.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C
558.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C
559.工地大门应采用金属封闭式制作,保证牢固可靠C
560.居住密集区及区县、城镇中心区域的建筑工地围墙应合适进行美化处理,做到有一定的造型,并配有色彩,宜配置夜间灯光照明C
561.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围墙施工完毕后组织有关人员验收BC
562.工地运用原有老围墙的,必须先对围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C
563.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贯彻建筑工地大门、围墙、围网的施工管理制度,保证大门、围墙、围网牢固可靠,并做好平常维修保养工作BC
564.工程动工、获准夜间施工、实行爆破拆除的,必须提前三天向社会张贴诚信通告B
565.建筑工地施工项目距离民宅在10米以内的,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走访紧邻民宅,踏勘状况,理解实情,制定慰民方案,积极为居民排忧解难B
566.建设工地采用强光照明,+00线以上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得高于作业面临边围档(含脚手架)高度5米B
567.紧邻街坊(人、车通行道)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建筑物外立面装璜工程,施工立面紧邻的街坊(人、车通行道)上空必须搭设紧挨施工脚手架的、结实的、无透视性的防坠物保护棚c
568.对工地内所有排水管网和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井,必须常常疏通和挖掘淤泥c
569.工地出入口必须配置冲洗用水和设备,其门内侧铺设尽门长度、宽度不少于3米的麻袋或地毯并加湿,驶出工地的车辆带泥轮胎必须进行冲洗C
570.拆除施工脚手架必须使用机械吊运或采用人传人拆卸方式,严禁摔抛重放C
571.工地内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具有防扬尘功能、相对封闭的库房、堆场之内C
572.在建筑工地内装运建筑渣土,现场指挥要严格控制渣土装载高度,严禁超过挡板沿口C
573.属于书面投诉文明施工案件的处理成果,由工地施工企业一周内书面答复转处部门和单位AB
574.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创立环境保护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组织鉴定“上海市创立环境保护、便民工地承诺书”;施工总包单位负责详细贯彻;监理单位负责平常监督AB
575.工程动工后10天内应在工地大门显要位置设置“上海市创立环境保护、便民工地承诺牌”B
576.新动工地在动工次月的25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建设环境保护、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的内容进行自评BC
577.各监督机构对确认合格的工地实行挂牌,即在工地门外张挂“上海市创立环境保护、便民工地合格牌”BC
578.《上海市建设环境保护、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共23项,其中垃圾清理、车辆运送、交通排堵、便民措施、值班受理等为否决项BC
579.环境保护、便民工地评分实得分值不小于90分,且未波及评分表中否决项内容,则为合格C
580.监督机构月(季)度考核评分结论为不合格、在抽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有扰民投诉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环境保护、便民挂牌工地,立即予以摘牌c
581.不设置环境保护、便民承诺牌,或不达标的工地,其有关单位,不得参与各类市级创优活动B
582.被摘牌的环境保护、便民工地,应立即贯彻整改,一种月后来方可重新评价推荐,确认挂牌C第十二章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
583.各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有重点,在各项目部、班组开展学《班组安全管理原则》、用《班组安全管理原则》、实行《班组安全管理原则》的活动,推进本市班组安全质量原则化工作abc
584.施工企业应明确企业、工地、班组三级层面的工作规定,贯彻责任制,全面、及时推进、指导各工地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abc
585.总包单位应将《班组安全管理原则》作为分包单位进场准入、平常考核以及清退的根据abc
586.分包单位应根据《班组安全管理原则》提供合格的班组、班组长及安全协管员abc
587.分包单位应根据《班组安全管理原则》加强自我管理,通过度包——班组——组员的逐层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到人abc
588.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班组安全管理原则》强制性条文,贯彻班组实行班前、班中、班后十八个动作和登记表规定be
589.建筑工地应将对班组的检查一考核一奖惩一惩罚一系列的行为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be
590.新进现场工作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工人要佩戴明显的识别标志(安全帽、胸卡或臂章),明确一名工龄在五年以上的带教师傅be
591.班组应做好考勤记录,及时将当日作业人员的动态状况汇报项目部.be
592.有关项目管理人员应督促班组如实考勤并及时上报,及时掌握班组人员到岗数量、作业点分布、危险作业内容等状况be
59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在平常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班组班前、班中、班后自我管理状况、班组长、班组安全协管员职责贯彻状况的考核c.各监督站应将《班组安全管理原则》作为平常监督工地的根据,对违反强制594性条文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一般条文的,应责令整改be施工现场实行《班组安全管理原则》的状况将作为安全质量原则化确认的根据;安康杯、
595.文明工地等创优评比的根据abc
37.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动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ABC
38.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严禁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AB
39.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ABC
4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状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ABC
4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标ABC
4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获得对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B
43.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波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题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BC
44.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C
45.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B
46.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BC
47.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导致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ABC
48.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承担BC
49.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加工、使用BC
50.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AB(注题后、企业负责人必须掌握,、项目负责人必须掌A a—B b—握,、安全员必须掌握)C c—
51.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B
52.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C
53.拆除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警戒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专人警戒C
54.属于国标安全色有红、黄、绿、蓝四种颜色C
55.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重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BC
56.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ABC
5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与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AB
5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与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A
5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A
60.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BC
6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BC
62.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课时AB
6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ABC
64.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原则及有关规范性文献,当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原则及规范性文献C
6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
66.三级安全教育是指企业、项目、班组这三级AB
67.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派到项目后来进行的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B
68.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派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原则、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BC
69.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规定期,基坑开挖深度不不小于7m为三级基坑A
70.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规定期,基坑开挖深度不不小于7m为三级基坑ABC
71.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规定,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构造,也不是主体构造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不小于10m为一级基坑BC
72.支撑的拆除应按先换支撑后拆除的次序施工C
73.一级基坑围护构造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规定为根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构造顶部位移监控值为3cmBC
74.槽、坑、沟边缘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
1.5mBC
75.槽、坑、沟边缘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
1.5mo BC
76.开挖深度达5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BC
77.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应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BC
78.安装模板时应做到模板上下用人接送、随装随运、严禁抛掷C
79.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BC
80.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120150mm C〜
81.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BC
82.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B
83.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不小于2mC
84.脚手架搭设时,应遵守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C
85.脚手架拆除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步作业C
86.在脚手架有效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纵横向扫地杆C
87.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通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或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C
88.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规定,保证不沉陷,不积水C
89.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有也许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BC
90.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nl时,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nl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在不小于301Tl〜〜时,为特级高处作业C
91.一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3m;二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4m;三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5叱特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不小于、等于6mC
92.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c
9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作业C
94.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C
95.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BC应逐层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贯彻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96.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C
9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用对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BC
98.基坑周围、雨篷边、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围、料台与挑平台周围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c
99.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C
100.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BC注题后、企业负责人必须掌握,、项目负责人必须掌A a—B b—握,、安全员必须掌握C c—
101.边长为50150cm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C
102.边长超过150cm的洞口,四面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C
103.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C
104.进行交叉作业,楼层边口、脚手架边缘、通道口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C
10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BC
106.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
1.8米的金属防护门B
107.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常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ABC
108.《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安全、防护装置,常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次AB
109.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ABC
110.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ABC
111.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
5.
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作AB
112.塔式起重机最基本的工作机构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C
113.物料提高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C
114.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状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状况BC
115.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ABC
116.当起重量不小于对应挡位的额定值并不不小于额定值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当动作,使塔机停止提高方向的运行C
117.塔机顶升作业,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在平衡状态C
118.塔机附着装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一般不得超过40mC
119.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C
120.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高机是建筑施工中最为常见的垂直运送设备C
121.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ABC
122.塔式起重机上必备的安全装置有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幅度限制器C
123.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2m以上的安全距离B
124.行程限制器(也称行走限位)是防止起重机发生撞车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行驶的保险装置C
125.凡长度不不小于50cm,或厚度不小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C
126.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不不小于
12.5mm,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网C
127.施工现场送电的操作次序是送电时,总配电箱一分派电箱一开关箱;C
128.施工现场停电的操作次序是停电时,开关箱一分派电箱一总配电箱C
129.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ABC
130.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BC
131.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上C
132.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不可以分设于分派电箱和开关箱中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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