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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课件
一、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重要包括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公约和国际通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
二、商法的特性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性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一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告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三、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根据商法规定,参与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老式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性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根据商事主体与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一《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
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
④小商人(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
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
②拟制商人
③表见商人一四要件
4.根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性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作
①商个人(商自然人)
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
③商合作中国企业法
1、有限责任企业
(1)一般有限责任企业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2)一人企业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尤其规定
2、股份有限责任企业第四章股份有限企业的设置和组织机构
3、国有独资企业第四节国有独资企业的尤其规定表见商人须具有四个条件(I)企业已经导致它是一种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
(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
(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导致第三人行为的主线原因
四、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定义根据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获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对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自然人)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商个人的特性
(1)主体的商人性;
(2)身份的多重性;
(3)形式的多样性;
(4)行为的营利性;
(5)经营的集中性;
(6)责任的无限性(财产责任能力的非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性;设置条件、权利和义务;解散清算、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置,由一种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1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特性:2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一、商合作的概念和特性
1.概念商合作,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人,按照法律和合作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我国商事合作的重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8月27日修订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109条
2、商合作的特性
(1)商合作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人共同组建
(2)商合作设置的基础是合作协议
(3)商合作的财产为合作人共有
(4)商合作的合作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作人对合作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作的分类1一般合作2有限合作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作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一般合作企业和有限合作企业一做合作讼比由一般合作人构成,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一般合作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尤其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侬合侬企必由一般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构成,一般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作的价值
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
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
六、商法人
一、商法人的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置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二、商法人的特性
1、依法设置,具有独立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有限责任
5、依法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三、商法人的分类
1、企业
2、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3、其他
七、商行为
一、商行为的概念概念商行为就是经营行为☆对于“经营”的理解以营利为目的(盈利、获利);以营业(包括投资)为行为;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包括投资)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性■
1、商主体以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
2、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风险与风险防备;■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重视效率)■
3、商行为的本质特性就是经营行为
八、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置、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状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汇报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状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措施
二、商事登记的特性
1、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尤其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四、商事登记的内容、绝对登记事项开业登记名称、出资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章程、类型和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1、相对登记事项2
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
2、利于国家在管理中明确对象
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状况,利于交易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评价,维护交易安全
九、商业名称概述(商号)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商业名称,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号,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扬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二、商业名称的特性
1.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使用的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
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
3.商业名称与商事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亲密有关
4.商业名称往往可以反应出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
三、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1,构成要素不一样
2.表扬对象不一样
3.调整的法律根据不一样
4.法律保护的范围不一样
十、商业名称权与商誉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获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商业名称的特性1,排他性2,区域性
3.公开性
4.转让性
5.终身性
十一、营业
一、营业的概念营业与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商法上的营业制度内容重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种方面的内容与主观意义上的营业有关,包括营业能力、营业所等内容第二个方面的内容与客观意义上的营业有关,包括营业转让、营业租赁及委托经营等内容
十二、商事代理第一节商事代理概述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商事代理是代理商非受雇佣协议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二、商事代理的特性
1、商人性
2、职业性
3、独立性
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
5、有偿性
6、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
7、持续性破产法课件部分
一、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制度与破产法(-)破产的概念、特性及与其他概念的区别一经济破产、民事执行制度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模式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四)破产制度的财产分派规则与价值增值规则
1、财产分派规则一4点
2、价值增值规则一4点
(五)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破产法的概念、概念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宣布其破产,并主持对其所有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派,公平清偿全体债权1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到达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防止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包括以防止债务人破产为重要目的的多种有关和解、整顿、企也重整2等制度的法律、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是由规定破产清算与防止破产的法律制度所共同构成的3与民事执行制度的区别
1、后者的债务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只是拒不自动履行义务,故需强制执行前者的债务人则无清偿能力,已不也许对全体债权人完全、公平地履行义务,因此要以破产方式处理,以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2、一是为个别债权人进行,一是为全体债权人进行的
3、后者波及的标的范围广,随债权内容而定,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义务的执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财产,并且只有可以体现为或折算为货币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4、执行所引致的成果不一样破产直接导致债务人法人资格的消灭与经济破产的区别
1、与经济破产的区别经济上的破产重要是指经营者在经营上是盈利还是亏损,在长期严重亏损且无法扭转的状况下,企业无法维持存在,便可认定为在经济上破产;
2、法律破产是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的特点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殊状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一信用危机和支付能力欠缺
3、目的是为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4、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行的债务清理程序
5、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一所有债权与所有财产
6、后果是对债务人所有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7、是一种执行程序不具有处理当事人间实体民事争议的功能只有无争议的或已经法院和仲裁机关生效裁判确定名义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执行破产的概念
一、狭义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合法合理的清偿规定,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派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二、广义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多种以防止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部分,而不是将破产法律制度仅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制度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约束财产进入保全状态
(1)财产保全义务、阐明义务和提交义务0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置新的担保
(3)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2,对债权人的约束停止个别追索
(1)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得私自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
3.对其他人的约束
(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费用时,须经法院许可
(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3.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1)中断或终止民事诉讼程序
(2)中断民事执行程
(3)中断财产保全
三、破产财产管理第一节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破产财产】是根据破产法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必须是破产程序终止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第二节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称谓(-)破产管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派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此外,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对应的职能第三节撤销权和追回权
一、撤销权(-)定义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行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祈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追回权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规定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第四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概念辨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所支付的必须费用(德、台财团费用)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针对破产企业的多种债务(德、台财团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如下特性
1、原因和时间在破产程序终止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祈求权W破产债权
2、支付来源破产财产W取回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支付次序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清偿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特性和法律后果(-)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和特性、概念无效行为具有违法性,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波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本质特性2
(1)有害性;
(2)不妥性(-)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f追回权对于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该权利称为追回权破产撤销权定义、定义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1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法律特性2()与无效行为相比的特性()与民事撤销权相比的特性12
四、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第一节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性所谓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根据法律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与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的特性2
(1)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达
(2)以主张并提供债权凭证为内容
(3)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4)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第二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意义债权人会议是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策机构其性质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形成和体现机关其意义在于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冲突,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六、和解第一节和解制度概述
一、和解的概念和特性■【破产和解】是指为了防止破产宣布或破产分派,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处理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一)和解制度的一般特性I
1.债务人已具有破产原因■
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祈求■I3,和解祈求以防止破产清算为目的■
4.和解协议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到达■
5.和解协议是以债权人让步的措施了结债务■
6.和解程序须经法院裁定承认方能生效■
7.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性
七、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布
一、破产宣布的概念■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不能通过其他程序(如和解)免于清算的,由法院宣布其破产■【破产宣布】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破产宣布标志着破产清算程序进入实质阶段I
一、取回权(-)概念和性质【取回权】指物权所有人祈求清算组返还自己的原物的权利性质返还财产
(二)法律特性■
1.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人所有,但为破产人所占有■
2.取回权据以存在的基础权利,须于破产宣布前业已存在■
3.取回权的行使不依破产程序
(三)构成要件■
(1)以被祈求人占有祈求人的财产和原物存在为前提;■
(2)以特定物为标的;■
(3)以原物返还为祈求的内容;()以物权为基础I4■取回权属物权,不能以债权看待,故可现行取回,同理,若原物已经被处分或毁损,则无法取回,只能行使债权
(四)取回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L时间破产宣布至破产终止前■
2.方式向破产管理人祈求取回
二、别除权(-)别除权的概念和特性■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以财产担保权以及其他优先权为基础,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建筑物优先权等(-)别除权的行使■
(1)别除人占有标的物的,可自行依法处置■
(2)别除人不占有标的物的,须向清算组主张权利,不可自行处置第三节破产债权和抵销权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性(-)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必须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受偿的财产祈求权
(二)破产债权的特性
1.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2.破产债权是对人的祈求权
3.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祈求权
4.破产债权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5.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或丧失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或其未足清偿部分的债权
三、破产抵销权概述抵销权是民法和协议法规定的用于抗辩对方祈求权的一项权利,破产抵销权基于破产的特性,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附条件破产债权的抵销
(1)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抵销企业法的课件
一、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与特性(-)企业的概念
1、基于企业法的规定
2、英美法系数人出于营利而联合营业
3、大陆法系依法定程序成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4、中国一人或二人以上出资构成的营利法人
(二)企业的特性、营利性获利目的、持续性经营
1、社团性或是联合性;持有资本的人的联合;一人企业评价一四种立法例;国有独资企•业的认识
2、法人性依法设置;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3
(三)企业机制或企业模型
二、企业的分类
(一)分类及原则一六类
(二)有限责任企业
1、概念-企业法2--3;特性-5点
2、19世纪末德国,晚于其他四种,优缺陷一5点
3、国独资企业概念一
65、特性、组织机构-66-67(-)股份有限责任企业
1、概念一3・3;特性—5点
2、沿革一1602荷东印度企业和1613英东印度企业,行业■金融、保险、运送;利弊
3、上市企业概念特性一企业法121
三、三种企业治理模式比较一一美国---德国―日本股份有限责任企业特点
1、企业组织的资合性
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3、企业资本的股份性
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5、企业经营的独立性有限责任企业长处、缺陷
一、长处
1、设置程序简便易行
2、组织机构简朴灵活、便于管理和协调
3、人合与资合兼具
4、股东只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风险小,便于企业发展
5、股单不上市流通,受投机影响小,便于稳定发展
二、缺陷融资有限;股份转让空间狭小、限制多;股东有限;社会影响面小;难以适应大量筹资和风险分担的需要有限企业特性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3、企业资本的封闭性
(1)资本募集范围和方式的封闭性
(2)股单转让的封闭性一股单非市场流通
(3)资本运行状况信息的封闭性一会计帐簿不公开
(4)出资转让的封闭性一内部优先;转让登记效力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5、企业组织的简便性六类原则划分
一、股东对企业债务所负责任无限责任企业、两合企业、股份两合、股份企业、有限责任企业
二、按企业信用基础人合企业、资合企业、人合兼资合企业
三、按企业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封闭式企业和开放式企业
四、按控制与支配关系母企业和子企业
五、按企业内部管辖系统总企业和分企业
六、按企业的国籍分本国企业、外国企业、跨国企业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企业分类的对照一人企业的四种立法例、严禁设置,一人后不妥然解散,有限责任
12、严禁设置,一人后不解散,负无限责任一意大利、中国香港
3、严禁设置,一人后解散,严禁存在一比利时
4、容许一人设置一德国、法国、瑞典及美国
二、企业终止与清算第一节企业终止
三、企业终止的概念、概念是指企业根据法定程序结束经营并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过程或法律成果°
1、特性
①企业终止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②企业终止须经清算程序
③企业终止以企业注销登记为标志
④企业终止的2法律成果是企业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资格消灭
二、企业终止的原因、解散是指企业因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策,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企业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或1过程因解散原因的不一样,解散可以分为两类
①任意解散任意解散的事由一般包括如下几种状况A.企业营业期限届满B.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C.股东会决策D.企业合并或分立
②强制解散A.行政解散(被撤销)B.司法解散、破产2破产既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也可以由企业自己申请因此也可以分为两种
①债权人申请破产;
②企业自行申请破产第二节企业清算
一、企业清算的概念与意义、概念是指企业解散或被宣布破产后,根据一定程序了结企业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派财产,最终使企业终止消灭的1程序、法律意义2
(1)清算期间,企业仍具有法人资格
(2)清算期间,企业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取代董事会地位
(3)清算期间,企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
(4)清算期间,企业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派给股东
(5)企业清算的最终止果是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灭,企业终止
二、清算的分类按照我国《企业法》的企业终止原因来分类,可以分为三种任意解散清算(解散清算)、强制解散清算(被撤销清算)、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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