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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概说我国概况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四个概念国内法—对内实体法内国法——法院地法冲突法(以上3项由《民法通则》规定)外国法—非法院地法国际私法的划分原则
1、调整对象,
2、调整措施调整对象含涉外原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国际私法主体划分的两个原则
1、国籍
2、住所地,确定原则a主观意愿b客观事实(与居住时间无关)1+2T
3、妥协成果惯常居所地三要素中只需一项有涉外原因即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所要处理法律冲突
一、冲突规范指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包括反致的理论与实践两种主张
1、赞成反致
2、反对反致▲只有两种反致可以到达判决成果一致(狭义、间接)▲可以减轻法官适使用方法律的压力
(三)法律规避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条件,变化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构成事实,以避开本应合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并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合用的一种脱法或逃法行为(目的违法)构成要件*4主观上出于故意规避对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合用的强行法或严禁性规定行为方式当事人变化或制造连接点的详细事实客观成果规避行为已完毕,且到达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目的
(四)公共秩序保留如法院发现依其冲突规范合用外国法的成果违反本国的主线利益、政策和基本法的原则等,法院可排除该外国法合用的一种制度公共秩序范围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与道德秩序公共秩序立法
1、直接限制二消极防备
2、间接限制二积极防备
3、合并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理论史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胡伯国际礼让说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孟西尼违反公共秩序的判断原则主观说客观说(成果说)外国法的合用最终危害到了法院地公共秩序“长臂管辖”K英美I处理
1、代之以国内法
2、类推合用(合用类似的外国法)K英美工应用公共秩序保留应注意的问题
1、辨别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
2、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外国公法的合用相混淆
3、与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来限制公约中的统一实体法、冲突规范的效力(可以)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
(五)外国法内容确实定(查明)准据法内容的查明冲突规范的指导*31内国法内国法内容的查明2外国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3国际统一实体法国际公约内容的查明、国际通例内容的查明外国法的效力*2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其与内国法效力一致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其是“有待查明的事实”法官的职责*2大陆法系1查明事实2适使用方法律英美法系适使用方法律(由陪审团查明事实)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措施
1、当事人举证证明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
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协助义务协议除外,5种途径当事人举证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运用
1、缺失
2、不在法院地法的认识范围内处理
1、取代法一般以内国法取代
2、推定合用类似的法律合用外国法错误的补救
1、由于合用了错误的冲突规范(内国法合用错误)处理容许上诉纠错
2、对准据法的认识自身错误处理
①“事实审”,大陆法系,上级法院只保证内国法合用对的
②“法律审”,英美法系,外国法属于待证事实
③有错必纠原则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一)自然人国籍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
1、当事人与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否具有涉外原因的判断根据之一
2、是冲突规范的重要连接点
3、是本国国民在外国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回本国进行诉讼时,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根据(住所的意义相似)国籍的获得生来获得(原始获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传来获得(继受获得)国内法上,归化、婚姻(一般妻随夫籍)、收养;国际法上,领土割让、国家合并国籍的冲突(英美法上住所冲突)积极冲突(多国籍)处理
1、内国国籍优先原则
2、多国籍
①时间上先后
②居、住所地优先
③关系最亲密优先消极冲突(无国籍)处理
1、以当事人居、住所确定2当事人目前所在地我国有关规定目的为了合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自然人的住所住所构成要素
1、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一一久住的意思表达
2、有居住事实居所确实认只需要第二个条件住所的分类
1、原始住所(固有住所、传来住所)
2、意定住所(选择住所)★行为能力人对原始住所”遗弃”
3、法定住所住所的积极冲突、消极冲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原则两便原则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确定理论
1、独立呼吸说
2、胎动说
(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用以保护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利益
1、年龄
2、心智——禁治产制度、准禁治产制度
3、品行——挥霍制度酗酒成性、吸毒成瘾准据法合用一般原则属人法原则例外
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确定
2、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合用行为地法
二、法人法人属人法都指其国籍国法法人国籍确实定判断理论
1、法人所在地说(主事务所所在地)
2、构成地说及登记国、准据法说(登记注册只表明了起始时间,登记地说更轻易导致法律规避;准据法说法人权利能力依何国法律获得?)
3、设置人国籍说
4、实际控制说
5、复合原则说我国对法人承认的有关规定
1、临时来华投资,自动承认其在其本国的主体资格
2、在我国投资“三资企业”,是我国的法人,不存在承认问题
3、在我国进行持续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企业名义在我国设置分企业等分支机构,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承认
1、资格,法人属人法
2、内国法中规定外国人权益的实体法规则
(1)平等待遇
(2)优惠待遇
(3)歧视性待遇跨国企业母企业一一分支机构一一次分支机构(相似国籍)匚子企业——次子企业(独立获得国籍)
三、国家主体平等国家主权,即豁免权司法豁免权123豁免理论绝对豁免论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特殊性体现1234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项制度
1、强调其在内国的权利义务状况
2、由实体法来体现
①国民待遇(平等待遇)保证内国人与在内国的外国人民事权利的平等
②最惠国待遇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间的民事权利的平等(合用领域过境、签证、关税征收等)两者区别a体现形式b成果c合用领域D立法上国内立法、国际公约/默示互惠
③优惠待遇
④普遍优惠待遇施惠国一方,对受惠国的产品予以优惠受惠国一方,可以享有优惠的产品工业制成品、工业半成品特点a非互惠性b普遍性c非歧视性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一国给与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贸和运送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历史、政治、经济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组员国互相给与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六、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布的管辖权与法律合用一般性原则属人法原则例外原则
1、处理实体问题的准据法、法院地法
23、财产所在地法国际私法历史略分则物权与涉外物权
一、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合用物之所在地法-分类
1、动产不动产的辨别各国规定不一样
2、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内容
4、物权的获得和消灭
5、物权的保护措施-合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论学说±廿空空空X/土仪比、守守守、守等、守、物之所在地法确实定措施1不动产一一不动产地理上的所在地2有体财产
①运动或运动中的有体财产动产地理上的所在地
②运送工具注册登记地3无体财产——债,债务人居住国;等等物之所在地法的合用例外(6类)运送中的物品运送工具自身旗国法与人身关系亲密的财产关系无主土地上的物
(三)国有化问题国有化措施*2征用、征收特殊没收
1、域外效力必会受到物之所在国的抵制否认外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的理由*5国有化的赔偿方式*3详细赔偿方式
1、货币赔偿
2、实物赔偿时间至多3~5年
二、破产所有的程序问题一概依法院地法范围(连接对象)一一指明冲突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系属——对应“范围”所应合用的法律Eg1不动产所有权,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匚范围匚系属(L连接点)冲突规范的类型(只受系属影响)
(一)单边冲突规范明确指向某一国家
(二)双边冲突规范并无明确规定适使用方法,只有可推定的系属(由此发展出
(三)、
(四))
(三)重叠合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指向的准据法合用于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选择合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所指向的准据法合用
1、无条件的选择合用的冲突规范
2、有条件的选择合用的冲突规范Eg2亲壬去至,依X之本国法,若无父,依母之本国L范围L系属.条件(L连接点*2)(依…依…,为关联词)
二、法律冲突一种矛盾状态产生原因破产宣布的域外效力单一破产破产宣布具有域外效力复合破产破产宣布不具有域外效力J在实践中被广泛接受,导致国际私法诉讼中容许一事两诉债权
一、分类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不妥得利、无因管理处理途径冲突法一-准据法【产生方式一】►L K客观论』意定之债涉外协议处理途径意思自治(即选法自由)一-准据法(协议准►据法)【产生方式二】一进行审查(产生原►因
①未做选择
②选法无效)L K主观论』协议成立与否
①当事人行为能力
②协议形式
③协议内容★协议中选择的准据法同步作为认定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产生两种理论整体论、分割论
二、协议准据法选择冲突法一准据法选定T审查审查内容
1、当事人行为能力
2、协议形式
3、协议内容审查可进行的阶段
1、签订时
2、出现纠纷时
3、开始诉讼后审查中的整体论三方面都由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确定审查中的分割论内容由所选准据法确定,实践中普遍采用
三、确定协议准据法的详细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选法自由)选择方式明示、默示选法范围必须是实体法
2、最亲密联络原则(主体为法官)选法变更条件不得影响协议效力★协议领域不存在反致大陆法系称为“特性性履行原则”概念详细化“履行行为”支付、交付(特性性)详细化操作
①找双方的代表性履行行为
②确定哪一方最有特性性
③具有特性性一方的居、住所地法即为准据法
3、客观标示说
4、协议自体法说(存在于英美法的选法理论,一种组合学说)协议准据法必然状态协议自体法协议准据法的应然状态自体法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一-
2、当事人未选择或选择失败,则依协议有关内容判断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一-
3、根据最亲密联络原则选择▲意思自治原则与最亲密联络原则的联络▲特性性履行原则与最亲密联络原则并存于法规中,并后来者衡量前者特殊国际协议的种类和法律合用(意思自治的例外)雇佣协议——I消费协议一一主题双措施律地位不平等保险协议不动产协议涉外侵权的法律冲突Uk!△我国规定的几种特殊协议p209一般涉外侵权的法律合用*3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老式上被视为准犯罪行为,故往往关系到行为地国家的公共秩序)[导致法院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1发展重叠适使用方法院地法与侵权行为地法新规则*
41、共同属人法
3、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地法与最亲密联络的组合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4、有助于原告的选法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侵权行为地法的合用地点确定原则
1、侵权行为发生地
2、损害成果地法官选择时应遵照的国际原则:最亲密联络原则有助于
3、两者不一致时由法官选择原告原则最亲密联络原则
1、加害完毕地
2、损害成果发生地
3、侵权行为过程中任一地点侵权行为的细化四个例外规则1公共秩序2海运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规则
①船舶内a乘客与乘客间b乘客与船员间
②船舶外a船与船b船与海上设施c船导致的环境污染3航运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规则4产品责任婚姻家庭目前无统一实体规范
1、属人法规则
2、公共秩序保留■法院地法►
(一)婚姻问题结婚1形式,合用行为地法2实质,属人法
①丈夫属人法
②夫妻共同属人法
③各国属人法
④法院地法(特殊)离婚1形式,方式诉讼、协议(因不被大多数国家承认,故可由法院转化为判决执行),适使用方法院地法规则2实质,条件(理由)■
①属人法
②法院地法T导致“跛脚婚►姻”3管辖权问题一般状况原告就被告级别管辖涉外离婚(中院以上)(-)家庭问题夫妻关系*21人身2财产
①意思自治原则
②属人法原则财产规则分类单一制区别制动产、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亲子关系*31父母、婚生子女之间2父母、非婚生子女之间准正制度
①父母事后认领
②亲生父亲认领
③其他方式3父母、养子女之间收养人被收养人只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养父母亲属无法律上的关系★卑亲属不能受养尊亲属我国对此三类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无区别,权利义务相似是进步的继承
一、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2法定继承人的次序★对配偶继承的规定法定继承立法例1单一制(立法趋势)被继承人属人法
①单一准据法
②承认执行上存在困难2辨别制
①多准据法
②易于执行我国动产合用属人法、不动产合用所在地法★在遗嘱继承上单一制更为优越
二、遗嘱继承遗嘱成立要件1能力2形式——多元化属人法(本、住、居)3内容——
①特留份
②遗嘱解释
③遗嘱效力一一各国继承准据法(由单一制、辨别制确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双边公约2互惠关系3同步加入的区域性公约
三、无人继承的遗产由继承的准据法认定理论基础大陆法系将国家推定为遗产最终继承人(继承获得)英美法系“无主财产”获得(先占获得)冲突处理——分割动产不动产,动产归被继承人所属国、不动产归所在地国程序法司法大陆法系分为法国支系(拉丁法系)德国支系
一、管辖权
(一)管辖权冲突消极冲突一一在理论中与现实中均不存在积极冲突产生原因同一时间中1同一当事人同步以同一身份在不一样国家提起诉讼一一产生“一事两诉”(一事两审、平行管辖),在国际纠纷中有存在的合理性,波及主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2同一当事人同步以不一样身份在不一样国家提起诉讼诉讼判决竞合问题1执行国若同步在审理该案,会拒绝他国判决执行2执行国对不一样国对同一案件的判决,执行的先后次序见判例协调原则1受理在先(公约)2不以便法院原则(以保护被告为目的)一一由被告提起抗辩,理由为取证、执行困难,路途遥远等原因△有防止一事两诉的效果3禁诉令制度4公约
2、
3、4存在于英美法系(-)管辖权分类直接管辖权间接管辖权判决审查1实质审查2形式审查——法院的管辖权(依审查国法律)此即间接审查的内容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
二、四篇法律合用的前提条件管辖权确实定直接导致准据法确实定“择地行诉”,当事人自主选择,概念影响原因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行为的管辖权级别管辖选择管辖法院的原则一般原告就被告特殊被告就原告(协议类、侵权类)专属管辖民诉规定了四种协议管辖审查只审查形式问题;按审查国法律进行审查,即间接管辖权各国的直接管辖权均有扩张倾向,间接管辖权对此作出了有力限制
二、法律合用司法协助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狭义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广义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文书的送达和域外调查取证
一、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质上审查司法实践中存在形式上审查1做出判决的法院与否有管辖权
1、客观上,各国立法差异
2、对同一民事案件,有关国家法律界皆约束力
3、受案法院所在国承认的有关国法律属地原则,域内效力属人原则,域外效力两者形成冲突保护性原则产生于法律合用成果完全相反的矛盾状态
三、国际私法的渊源(冲突法方面)多样性复杂性国内渊源判例,国内立法国际渊源国际公约,国际通例(关键在于当事人积极的接受该国际通例,从而赋予了其约束力)、国际私法处理法律冲突的措施(-)冲突法措施(间接措施),通过冲突规范处理法律问题(指向性的规范“路标”)(-)统一实体法(直接措施),多用于商贸领域,通过统一实体法规范处理法律问题两者任选其
一五、国范际围私法但的凡范被国际私法规范调整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一机两翼”【
1、冲突法规范,
2、实体法规范】2判决与否已生效3程序与否公正4判决与否合理合法5与否违反国内公共秩序6准据法合用与否合理7与否有互惠关系(上述条件的前提)8诉讼与否竞合我国不审查第一项,审查剩余七项
二、司法文书的送达和域外取证
(一)文书送达直接送达领事、邮寄、公告、其他方式间接送达委托(我国的中介机构一一司法部)
(二)域外调查取证直接取证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取证(后两项为英美法系规定)间接取证委托以上【
3、程序规范】【
4、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
六、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私法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研究与被研究EI争论中
八、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研究对象调整措施法律渊源基本原则国际私法民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区际私法冲突法
一、冲突规范构造范围,系属与一般法律构造对比假设,行为模式,制裁
二、系属公式
1、属人法连接点的差异民法法系理解为当事人的本国法;一般法法系理解为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调和成果惯常住所地重要处理身份、能力、继承、亲属等问题
2、物之所在地法处理物权尤其是不动产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处理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场所支配行为”
4、法院地法
①所有的程序问题(包括时效问题)
②识别问题
③冲突法合用失败一概以法院地法代之
5、旗国法处理船舶、航空器等运送工具在运送中发生的冲突
①物权问题
②侵权问题
6、当事人合议选择的法律处理涉外协议纠纷(包括某些特殊婚姻纠纷)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是指“选法自由而非订约自由”实际裁判时可以拿法院地法衡量所选法律与否合用
7、最亲密联络地法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亲密内在关系的某个特定法重要起补充作用重要处理协议、侵权纠纷(未约定合议法律时),有时也合用于亲权纠纷等注意来1系属公式是专门针对双边型冲突所做的归纳2系属公式和系属的区别系属公式更为抽象,使之成为处理同类问题法律合用的指导原则
三、准据法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必须通过冲突贵发的指导统一实体法第一顺位冲突规范第二顺位“准据法国”实体法所在国为防止反致
①②必须是能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③必须结合详细案情才能最终确定
④必须是详细实体法规或法律条文对比系属,预先设定的一种概念(概括性);准据法,最终合用的成果(详细性)(-)区际法律冲突
(二)时际法律冲突
(三)人际法律冲突同一国中由于不一样民族、种U!、先决问题族、宗教、部落、阶级组员之间概念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争议争议的处理必须以处理另一问题为前提,该需要此外先行处理的问题就是先决问题构成要件
①重要问题的准据法必须是外国法
②先决问题对于重要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a.能否单独成诉b.有冲突规则可提供援引
③依重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合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和依法院地法的合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引出不一样的准据法,并得出相反的结论处理思绪同步对重要问题预先决问题进行一揽子处理(但此做法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处理措施
1.法院地法(主义)法院地法第一顺位原则适使用方法院〜〜地国冲突规范
2.合用重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
3.个案处理“两害相权取其轻”〜
五、冲突规范的运用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确实定都是对冲突规范的减弱
(一)识别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处理程序管辖一识别一法律运用一判决一执行1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和分类(初级识别)2对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规则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二级识别……在我国不被承认)★是合用冲突规范的先决条件★分析根据法律概念、法律制度、法律原则随即进入〜运用阶段识别产生的原因
1、
2、
3、4处理识别冲突
1、法院地法(应用最多)、
3、
4、
5、
6、2狭义反致(一级反致).乙国实体法•(-)反致本国法院-本国冲突法规范指导、►本国实体法一乙国冲突规范转致乙国实体法法本国法院-本国冲突法指导、►乙国冲突规范T丙国实体法(不遵照一事不再理原则)间接反致实实实冲-冲-冲►►区别反致、法院最终适使用方法院地实体法转致,法院最终合用第三国法拒绝反致(有条件的接受反致)即本国冲突规范只指向外国实体法,当事人不会选择冲突法,只会选择能明确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形成几种反致状况的原因)反致产生三要件
1、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
2、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所包括的连接点不一致或对相似连接点的理解与解释不一样
3、连接点产生了消极冲突——“致讼关系”的存在双重反致(所有反致)★仅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由法官主观上判断根据客观状况进行判断与否合用反致I----------------实体法(乙)►I实体法(甲)I I冲突法(甲)「|】IT1-----------------冲突法(乙)不接受反致・接受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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