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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内容和特性㈠行政权的内容
1、行政规范制定权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有关政府置顶行政规章等;
2、证明、确认权公证机关;
3、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行政奖励权、行政惩罚权;
4、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纳税、颁发许可证;
5、对争议的调处权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和对行政争议的复议裁决㈡行政权的特性
①执行性;
②法律性;
③强制性;
④优益性;
⑤不可处分权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目前法国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性
1、概念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此类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是有关公共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及对公共行政权的监督和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
2、特性⑴就内容而言,行政法有三个特性
①对象确实定性
②内容的广泛性
③内容的相对易变性⑵就形式而言,其体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性,它一般由多种分散的法律来体现㈡行政法在社会功能上的地位从政治意义上说,行政法重要有如下功能
1、行政法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2、行政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和构成部分
3、行政法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
4、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法也有多种功能
1、行政法是宪法的详细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行和保障
2、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3、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4、行政法可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
5、行政法还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合用观点
一、行政法的形式㈠集中式(法典式)
1、行政法典是指相对集中了行政法律规范并对它作了系统性安排的法规
2、特点行政法律规范既集中又协调统一,便于查找使用这种措施比较科学,但也比较困难㈡分散式以分散的法规来体现行政法律规范,中国就是采用的这种形式其行政法规范散见于如下法律形式中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献所调整的个人、组织必须服从、遵守,对响应文献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2.对行政机关自身具有确定力,对详细行政行为具有合用力行政规范性文献一经分布,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销、变化和废止
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根据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仅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根据,还要以上级行政机关依法镇静和分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为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时,如认为对应行政规范性文献与法律、法规、规章或高层级的行政规范性文献相抵触,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变化如响应复议机关无权撤销或变化,则提前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二)在行政诉讼领域里行政规范性文献的法律效力
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献作为论证对应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同步审查对应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行政规范性文献的合法性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献
三、行政规范性文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行政规范性文献存在的问题
1.制定主体混乱,随意性大不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谁都可以制定所谓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献
2.越权行为状况严重既有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纵向越权,也有同级行政机关的横向越权,诸多部门、地方常不管法律、法规、规章有何规定,认为只要需要就可以制定
3.制定程序上,缺乏程序规则有的部门、机关往往某位领导的一种指示甚至一句话或一次大会发言,便匆匆起草一种规范性文献,期间没有通过认真讨论和磋商,听取意见,便草率分布或公布,缺乏应有的程序规则予以制约
(二)行政规范性文献的完善
1.严格执行规范性文献制定程序
2.贯彻公开、公正制度
3.严格划分制定权限
4.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献的监督检查本章小结
1.行政立法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性;立法性;附属法律性
3.行政立法的分类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和制定规章的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创制性行政立法与执行性行政立法
4.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6)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6.行政立法权限是指不一样的立法主题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限制,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
7.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8.行政规范性文献的概念及其特性行政规范性文献,是指没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实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献具有如下特性
1.制定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性与附属性;
3.规范性和强制性
9.行政规范性文献的法律效力在行政管理领域里行政规范性文献的法律效力
(1)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
(2)对行政机关自身具有确定力,对详细行政行为具有合用力;
(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根据第七章行政许可第一节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条,可概括为三大制度、七大原则三大制度即行政许可设定制度、行政许可实行制度、行政许可监督监察制度;七大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得转让原则和监督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性㈠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㈡特性: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某些特点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
2、它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三、性质行政许可作为行政主体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点是容许某人做某事在学理上有如下重要观点赋权说、解禁说、折中说、证权说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1、权利许可和资格认证权利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只要获得了行政机关的许可,相对人就可以从事该项活动如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林业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等资格许可是赋予相对人具有某种能力的证明,是从事某种职业或进行活动的前提条件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是指某相对人获得某种许可后,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即获得许可的相对人对此事项有独占的权利,因此也称之为独占许可,其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非排他性许可是指但凡符合条件的相对人均可申请而获得的许可,如颁发营业执照、授予律师资格等
3、独立的许可和附文献的许可独立的许可是指除许可证自身外,还需附加文献对许可的内容加以补充阐明,如专利证书需附专利阐明等
4、权利性的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权利性的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可以自由放弃行使该项许可所赋予的权利,并且不因此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附义务的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的同步,承担了一定期限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六、基本原则
1、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许可设定、实行的过程和成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公平的原则,在行政实践中很难把握《行政许可法》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原则的,申请人有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行政许可公正规定行政许可主体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规定合法,并且还要合乎常理,规定平等地看待申请人,严禁不合理的差异待遇
3、便民和效率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陈说权、申辩权、救济权和祈求赔偿权)
5、信赖保护原则
6、不得转让原则不得转让的几种状况⑴通过考试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或者根据法定条件赋予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不得转让⑵按技术原则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查、检测、检疫的成果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转让⑶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登记获得的特定主体资格,也不得转让⑷被许可人按照法定条件申请获得的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转让的例外状况⑴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许可⑵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⑶其他有偿获得的行政许可
7、监督原则⑴对行政主体的监督⑵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监督《行政许可法》出台前,行政许可处在一种权责严重失衡的状态,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几乎是不存在的目前,这种监督首先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另一方面是权力机关的内部监督;再次,是司法监督;最终,是社会公众监督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只许可,缺乏后续监督,常出现非法倒卖、转让、出租许可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形象,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行政许可法确定了“准许可、准监督”的原则,专门规定了行政主体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第二节行政许可的主体和程序
一、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主体分为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权力主体是指行政许可权的行使者;而权利主体是指获得行政许可实际享有权利的行政相对人第九章行政征收第一节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性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免费地征收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一般而言,包括税收和行政收费这两类法律制度
二、行政征收的特性
1.行政征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一切行政行为的首要标志
2.行政征收具有先定性、固定性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按法律法规预先确定的原则,强制、免费地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按法律法规预先确定的原则”正是先定性或固定性的一种表述,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规定一般来说,行政征收不仅要有法定根据,并且要按照法定的条件、原则、幅度进行征收
3.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国家强制力免费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活动
4.行政征收具有免费性这与民事活动的“平等有偿”形成鲜明的对比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无任何代价作互换,免费地从相对人处获得货币或实物的活动第二节行政征收的原则及详细运作
一、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征收法定原则国家法律予以确定,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详细的行政征收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均有法律上的明确根据
2.行政征收公平承担与受益者承担原则行政征收公平承担与受益者承担原则,是指所有交纳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行交纳承担的公平分派和受益者承担相结合,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原则
3.行政征收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征收必须贯彻公平的原则,不得有所偏袒行政征收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即行政征收的设定必须适度合理,行政征收的实行必须合适得体,在充足尊重交纳主体利益和为交纳主体提供充足便利的基础上实行;坚持公开的原则,目的在于实现承担公平和公正征收
4.行政征收效率原则1行政征收的设定和实行应当体既有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增进经济利益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2行政征收的设定和实行,应当有助于减少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或者在同样成本基础上提高征收产出
5.行政征收保证财政收入原则行政征收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而必须及时、足额征收
二、行政征收的程序
1.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
2.缴纳鉴定
3.缴纳申报是缴纳主体履行缴纳义务的必经手续,缴纳主体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向行政征收机关进行交纳申报
4.款项征收即各级行政征收机关依法向缴纳主体征收多种税和多种社会费用,将应收款项及时、足额地收齐,把已收款项及时结交入库
三、行政征收的范围行政征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所有的动产现阶段我国行政征收的范围,重要包括税款征收和费用征收两个方面
1.税款征收税款是国家为了获得财政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原则,向组织和个人收取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税款征收具有征收上的强制性、交纳免费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等基本特性
2.行政收费.行政收费是国家在行使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的管理或监督职能时,为了调整收入与分派而依法设置收费项目和原则,由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地收取行政相对方特定款项的详细行政行为第三节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征收制度
一、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现实状况
1.行政征收的设定权问题无论是税收征收还是行政收费,其征收的对象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对于波及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权利的财产权问题,应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从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在税收征收方面,伴随改革开放、“利改税”的实行,我国的税收制度、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几乎都是由法律设置和调整的在行政收费方面,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收费法作为行政收费根据的规定,散见于多种不一样层次的法律规范之中,甚至散见于够不上法律规范性文献的某些行政规范性文献之中从总的状况来看,层次越低的规范文献,波及行政收费的内容越多
2.行政征收管理制度行政征收管理制度重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行政收费的征收管理制度两部分,下面我们对这两部分的现实状况进行简要分析总结1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现实状况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税收机关对纳税人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监督管理的各项详细工作的总称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制度,重要包括:统一了国内税和涉外税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现了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上的平等,有助于企业间平等竞争;加强了税务机关执法力度,增强了税法的强制性;完善对税务机关的制约,以及对应的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等2有关行政收费的征收管理制度的现实状况除了在收费主体、收费方式、收费程序等方面的制度以外,由于设定行政收费的法律规范的层级较低,设定主体更轻易滥用权力,因此更需要进行重点监督,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定了对应的监督制度和救济制度
二、我国行政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项制度运行的效果怎样与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等自然不无关系,但制度自身的设计更为重要,假如一项制度不完善,职责不明,权利义务不平衡、统一,或是显失公正,那么运行效果就肯定不能令人满意,制度公正是实效公正的前提与基础
1.税收管理不到位,偷漏税现象严重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深入强化了税收法制,严格了税收减免,明确了税收管理权限,在国家实行宏观调控,贯彻产业政策,增进企业公平竞争,推进企业改革,增长财政收人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某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私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有的随意同意缓税、欠税;有的实行“包税”;有的征收“过头税”,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在办公会议上直接派税,硬性规定征收税额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财税秩序,影响了财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导致了严重地偷、漏税现象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重要有.1管理不到位新税制的管理,是由过去的分散征收、分兵把口的“粗放”型转变为现代化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集约”型管理,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对纳税人的监控和税源的管理纳税人的纳税档案资料正从手工管理向计算机管理转轨,资料不健全并且集中征收后,税务人员和办税地点相对集中,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掌握往往只停留在纳税人所提供资料反应的静态信息上,税源的动态性变化无从监控由于管理的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申报时的侥幸心理2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基于自身素质以及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许多纳税人存有不偷白不偷的心理,尤其是私营、个体以及承包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采用多种不合法手段,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大肆偷税3税务机关自身的原因重要有二:一是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二是税务队伍整体素质不亮,田于国、地税分设,新增人员较多,成分复杂,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
2.行政收费的设定权混乱,乱收费现象严重我国的法律很少有直接设定行政收费的,至多有某些原则性的规定,并且为数不多众多的收费项目是由法规、规章及如下的规范性文献来设定的,它们或是根据授权,或是受利益的驱动自行设定可以这样说,我国的行政收费大多是由没有收费设定权的机关设定的由此,征收主体各自为政、“一事多征”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对人的同一行为往往要应付来自不一样主体的多项征收,导致严重地“乱收费”状况的发生
3.行政收费程序不规范在“自由裁量已成为现代行政权的关键,而程序机制正成为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措施选择”的程序功能模式下,建立统一的行政收费程序规则是对实行行政收费的必要控制这是由于,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关键,没有合法、合理的程序,实体正义也就纸上谈兵,因落不到实处而成为一句空话我国目前尚无行政收费程序的法律规定,导致收费权的运用品有极不稳定性和主观随意性,影响了行政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无代表则无税”是西方国家流行的一句话它的大体涵义是,只有代表公民意愿的国会的同意,才可以向公民或是机构组织征税,没有人民代表的同意和授权,不得征税,执行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我国同样也要实现税收法律化,波及公民财产权的税收及收费,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制定了良好的税法,还要有科学、公正、合理的制度来保障法律的实行,很好地体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
1.建立纳税评估制度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采用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制为适应新税制的规定,变化了过去专管员管户的征管模式,而采用新的征管模式这虽然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步也导致了申报、征收与稽查之间的脱节,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真实性、精确性及合法性缺乏必要而有效的评价和监控,出现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局面纳税评估制度能使以上问题得到很好地处理建立纳税评估制度,有助于加强纳税监督,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收收人;并且也有助于强化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还可以增进纳税人加强核算、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2.完善税务代理制度目前,制约税务代理制度发展的原因重要有经济原因、依法治税环境、公民的纳税意识等要完善税务代理制度,应当从如下几方面来进行第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后来,企业以其所有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第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严格依法纳税重要有两点积极推行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征管模式;严格执法,加大惩罚力度第三,加强宣传工作,增强纳税意识和代理意识首先,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纳税人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为何要纳税、纳什么税、怎样纳税、不纳税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增强其纳税自觉性另首先,要进行税务代理宣传,使税务部门、税务代理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充足认识税务代理的性质、职责和作用,增强代理意识第四,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准税务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以服务为宗旨,以质量求发展
3.健全行政收费监督制度就监督而言,两个问题最为重要一是监督体系,一是监督制度对于第一种问题,我国有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既有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如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如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等;也有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等;尚有社会监督,如政党、社会团体和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收费方面没能发挥有效作用,问题重要出在监督不到位上目前,行政收费项目、收费原则多由地方性法规、规章来制定,但地方人大或政府却没有通过监督把握住“合理性”这一行政收费的底线有关第二个问题,即监督制度问题,应重视如下制度的建设1行政收费目录制度即行政收费的监督部门将既有多种收费按一定格式编成册,并通过媒体公之于众,以便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的制度2收费许可制度即行政收费的监督部门通过核发收费许可证,对收费王体、收费事项等进行控制的制度3收费登记制度叩行政收费监督部门向缴费人发放收费登记手册卡,当收费机关收费时填写该登记手册卡,以便后来收费监督部门检查的制度4联合检查制度即各级行政收费监督部门每年对收费及对应的收支状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查处状况抄报上一级主管机关的制度5财政专户储存制度即机关将收取的费用存人指定银行,并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共同监督其使用的一种制度6行政收费收据制度收费应开具收据,收据是收费机关已实行了收费的证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收费机关必须使使用方法定的收费收据否则,缴费人有权拒绝付款
4.改善行政收费救济制度通过设定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可以起到防止和制止违法行政收费的作用,不过对于违法行政收费的后果则只能通过设置救济规则来补救法律救济既是一种赔偿,也是一种修正从以往的状况看,违法行政收费的种类重要有超越权限私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私自提高收费原则;不按规定申办《收费许可证》;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只收费不服务;反复收费;其他乱收费行为等对于违法收费,必须通过立法建立完备的惩诫和救济制度详细来说,应包括如下救济制度1专门收费监督制度物价、财政、审计、计委等专门性收费监督部门应对收费项目和原则等进行检查,对收费主体迸行监督,防止违法收费行为的发生2行政收费复议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包括所有的行政收费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收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收费主体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机关申请复议3行政收费诉讼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收费行为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建立不一样的监督制度和不一样的监督渠道,深入完善我们的监督体系,使行政收费在社会和法律的监控下,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运行,实现行政收费的法治化第十章行政惩罚第一节行政惩罚的概念与有关问题
一、行政惩罚的概念、特性和性质
1.行政惩罚的概念行政惩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予以的行政制裁
2.行政惩罚的法律特性第
一、行政惩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第
二、行政惩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第
三、行政惩罚的目的重视同步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与教育第
四、行政惩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
3.从性质上考察,行政惩罚拥有下列属性1行政性和详细性行政惩罚由行政主体针对详细的相对人作出,是其行政职权运行的体现2处分性和不利性行政惩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处分,而不是一种限制
(3)制裁性是行政主体对犯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当事人的一种惩罚,具有行政制裁性
(4)法定性行政惩罚是一种特定的详细行政行为,它必须依法设定
二、行政惩罚与其他制裁行为的区别
(一)行政惩罚与刑事惩罚行政惩罚指司法机关对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积极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人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当事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为行政惩罚与刑事惩罚有一定的联络一是部分被制裁行为的同一性二是责任上的衔接性行政惩罚是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合用刑事惩罚但它们是两种不一样的行为及法律制度,详细区别
1.主体不一样行政惩罚由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刑事惩罚由国家司法机关实行
2.前提不一样行政惩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制裁,而刑事惩罚是司法主体对刑事罪犯的制裁因此,行政惩罚以相对人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为前提,刑事惩罚以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3.形式不一样行政惩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形式刑罚形式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形式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性质不一样行政惩罚属于一种详细行政行为,而刑事惩罚是一种司法行为;前者是国家行政职权运行的体现,后者是国家司法职权运行的体现
(二)行政惩罚与行政处分行政惩罚与行政处分合称行政制裁,都属于行政法的范围但它们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和两种不一样的法律制度,详细表目前
1.主体不一样行政惩罚是指拥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的行政行为,是在国家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础作出的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的构成人员,例如,公务员,因其违反或者违纪而作出的惩戒性行为
2.形式不一样行政惩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7种行政处分的形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开除等6种
3.合用关系不一样行政惩罚根据行政管辖关系进行,于是采用属地主义,即只要被惩罚人的行为发生在行政惩罚机关管辖的地区范围内,该行政机关便有权惩罚;而行政处分根据行政从属关系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实行行政处分
4.性质和法律救济不一样行政惩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实行的行政处分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则不能合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合用内部申诉途径处理
(三)行政惩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划分行政惩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如下
1.处分权利与限制权利行政惩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尤其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
2.与否以违法为前提,与否具有制裁性行政惩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与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络
3.中间行为与最终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抵达对时间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行政惩罚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
4.立法上的体现形式从法律法规上看,行政惩罚作为一种罚则,被规定在“法律责任”中,行政强制措施被规定在“执法检查”中
(四)行政惩罚与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指行政主体命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惩罚与责令改正联络由于有权实行行政惩罚的行政机关,有权也有义务责令行政相对人纠正其构成行政惩罚原因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这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所体现的惩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的体现但行政惩罚与责令纠正是两种不一样的详细行政行为详细表目前
1.责令纠正是一种行政命令的形式,它与行政惩罚是两种不一样而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
2.行政惩罚作为一种特殊的详细行政行为,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而责令纠正只合用一般行政法的原理,而不合用行政惩罚法
(五)行政惩罚与行政罚行政惩罚与行政罚虽然都属于详细行政行为,但它们是两种不一样的行为和制度详细体现如下
1.行政惩罚是一种本行为,而行政罚是一种执行行为行政罚是行政执行罚的简称行政罚是保障已经生效详细行政行为得到执行的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惩罚自身
2.行政惩罚受行政惩罚法的调整,而行政罚则受行政强制执行法的调整
3.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可祈求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行政罚不服,不能合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合用执行异议程序处理第二节行政惩罚的一般原则、种类、设定、管辖和合用
一、行政惩罚法的基本原则
4.行政惩罚法定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根据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实行行政惩罚法定原则的基本涵义
(1)实行行政惩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
(2)行政惩罚的种类是法定的
(3)行政惩罚的根据是法定的
(4)行政惩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5.行政惩罚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包括两层意思
(1)实行行政惩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实事求是;
(2)实行行政惩罚应当“过罚相称”,即决定行政惩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称公开原则指行政惩罚的根据及惩罚中的有关部门内容必须公开
(3)作为行政惩罚根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事先公布,否则不能成为行政惩罚的根据;
(4)实行行政惩罚的主体及详细工作人员必须公开身份;
(5)行政主体在作出惩罚决定之前,必须向被惩罚人公开惩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行政惩罚听证会必须公开
6.行政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我们确立如下这些观念
(1)惩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2)教育先行;
(3)惩罚与教育并行
7.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被惩罚人对行政主体实行的行政惩罚,拥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包括陈说权、申辩权、申请行政服役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获得行政赔偿权等
二、行政惩罚的种类
1.在行政法学的理论上,一般把行政惩罚划分为四类第
一、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指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行政拘留是一种最经典的人身罚第
二、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指行政主体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惩罚责令停产停业和吊扣许可证、执照等行政惩罚便属此类第
三、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财产所有权的行政惩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便属财产罚第
四、申诫罚也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声誉、荣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惩罚形式警告是申诫罚的重要形式
2.行政惩罚法上的分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其他行政惩罚重要由通报批评和劳动教养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一书面形式公众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训斥和告诫,以防止其再犯的惩罚形式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劳动教养是对由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惩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仁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惩罚措施属于人身罚的一种
三、行政惩罚的设定
1.对行政惩罚的设定的概念行政惩罚的设定是指由谁创设和规定行政惩罚以及设定权怎样划分
2.对行政惩罚的规定的概念指在上级规范性文献已对行政惩罚作出设定的条件下,在上级规范性文献所设定的惩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再作详细的规定“设定”使行政惩罚从无到有,“规定”使行政惩罚从有到有,无非更详细而已;设定是第一次规定,规定是第二次后来的设定
3.从行政惩罚法有关规定上看,对行政惩罚的设定、规定仅限于处理下列问题
1.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这是行政惩罚的范围问题
2.行政惩罚的种类指行政惩罚法第8条所规定的种类
3.行政惩罚的幅度是指
(1)几种罚种之间的选择幅度;
(2)一种罚中内的惩罚幅度至于行政惩罚的主体、行政惩罚的程序等均不属于行政惩罚的设定或规定问题,而属于行政惩罚法的其他规范问题
4.行政惩罚的设定规则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多种行政惩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公约和行政协定
7、有关法律解释
8、行政规章
2、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⑴性质不一样⑵与行政法的关系不一样⑶内容范围不一样⑷时间先后不一样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性㈠类型
1、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被行政法调整了的行政关系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㈡特性
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即国家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关键
3、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自由处分
4、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来看,行政主体一直处在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
5、从处理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这与民事关系明显不一样第二章行政法基本理论与原则
一、概述㈠保权说认为行政法是在各行政管理领域内规范被管理者行为,用以保障国家行政权顺利行使,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一种法律部门㈡控权说,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规定向受到行政侵害之公民和组织提供救济的法“控权说”和“保权说”的重要区别行政法的出发点和目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与国家行政管观点的理的关系㈢折衷说认为行政法具有控权和保权双重作用,既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同步也是保障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实行管理的法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㈠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关键内容它规定行政权的设置、行使必须根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规定
1、职权法定原则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法律优位原则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附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附属立法的效力都高
3、法律保留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状况下才可以实行某种行政行为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惩罚
4.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委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国务院直属机构规范性文献的设定权具有行政惩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献,在国务院授权条件下,享有部委规章的地位
6.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献不得设定行政惩罚(-)行政惩罚的合用
1.概念行政惩罚的合用,指实行行政惩罚的主体,在认定行为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与否予以行政惩罚以及予以何种行政惩罚的行政执法过程
2.行政惩罚合用的基本原则1)行政惩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3)一事不再罚款原则4)行政惩罚折抵刑罚原则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当事人的刑罚时对于他已经执行的行政惩罚应予折抵这一原则的合用,必须注意三个问题
(1)行政主体予以行政惩罚的和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种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
(2)不是任何行政惩罚可以折抵任何刑罚,只限于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已经判处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罚款可以折抵已经判处的罚金行政拘留、罚款以外的行政惩罚,不能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罚金以外的刑罚
(3)行政惩罚折抵刑罚后来,原行政惩罚和现判处刑罚仍然有效可见,,行政惩罚折抵刑罚是惩罚决定“执行”上的折抵,而不是惩罚“决定”自身的折抵4)行政惩罚追诉限时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惩罚,受届时效上的限制行政惩罚第29条规定包括了下列内容
(1)行政惩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这两年是指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未被发现,而不是相对人在逃等其他状况
(2)行政惩罚的追诉时效另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
(3)行政惩罚的追诉时限的计算措施有两种一是对于没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二是持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非法持有枪支3个月,就应从3个月的最终一天起计算
(4)起算的“日”是次日,而不是当日两年其间届满的最终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三节行政惩罚的决定、执行
一、行政惩罚的决定三项原则是
(1)查明事实原则;
(2)保障告知权原则;
(3)保障申辩原则三种程序为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一)行政惩罚决定的原则
1.查明事实原则行政惩罚法第30条规定表明,任何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都必须以查明事实为前提;事实未查明的,不得予以行政惩罚
2.保障告知权原则行政主体必须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告知相对人行政惩罚方面的有关部门内容,这是行政主体的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有权被告知行政惩罚方面的有关部门内容,这是行政相对人的被告知权利无论是告知权利,还是告知义务,其内容包括
(1)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事实
(2)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理由
(3)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根据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上的多种权利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前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该行政惩罚决定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予撤销
3.保障陈说、申辩权原则在行政惩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相对人有陈说和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后,行政相对人便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行政惩罚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也称当场惩罚程序,指行政惩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晰、情节简朴、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予以惩罚的程序可以合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惩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这种违法行为实行惩罚有法定根据
3.惩罚较轻行政惩罚主体实行行政惩罚采用简易程序,必须遵照如下程序规则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世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写号码的行政惩罚决定书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交付当事人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根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立案
(三)行政惩罚的一般程序行政惩罚的一般程序,也称一般程序,指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行政惩罚程序一般程序合用于三类案件
1.惩罚较重的案件;
2.情节复杂的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予以当场惩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案件行政惩罚的一般程序,必须通过四个环节
1.调查取证
2.告知惩罚事实、理由、根据和有关部门权利
3.听取陈说、申辩或举行听证
4.作出惩罚决定根据不一样状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详细状况,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不予行政惩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行政惩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惩罚的种类和根据;
(4)行政惩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惩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日期
5.送达惩罚决定书根据行政惩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惩罚决定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部门规定,将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行政惩罚的听证程序行政惩罚的听证程序,即半开庭程序,指行政惩罚主体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由该案的调查人员和拟被行政惩罚的当事人参与的,以供当事人陈说、申辩以及与调查人员辩论的听证会
6.听证的合用条件行政惩罚法为听证程序的合用设置了两个方面的条件,即实体方面的条件和程序方面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两个方面的条件方可合用听证实体条件根据行政惩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只合用行政惩罚较重的行政惩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惩罚较轻的行政惩罚案件,不合用听证程序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有异议的,根据治安管理惩罚条理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理》目前尚未对听证作出规定的状况下,行政拘留暂不合用听证程序程序条件根据行政惩罚第42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规定听证的状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提供听证行政惩罚主体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行政惩罚的执行行政惩罚的执行,指有权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惩罚决定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惩罚执行的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在当场惩罚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予以20元如下罚款的;
(2)不妥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行政惩罚执行的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章行政第一节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行为”的简称,“行为”是它的“基点”确切的说,行政强制是有关国家机关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管理秩序,或为迫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特定行政法上的义务,而通过强制措施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对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的统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持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防止或制止危害社会事件或违法行为的发生,或为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顺利作出,所实行的临时性的强制性实力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强制手段,以到达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相似状态的多种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
(1)设定权法定
(2)主体法定
(3)手段法定
(4)对象法定
(5)程序法定
2.行政强制期待当事人履行原则行政强制虽然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但也必须贯彻行政合作精神,尽量期待相对人自觉履行行政义务,不到万不得已的状况下就不采用,这就是行政强制的期待履行原则这就规定国家机关在实行行政强制时要注意做到
(1)充足阐明理由
(2)充足告诫程序
(3)穷尽非强制手段
3.行政强制最小损失原则
(1)在相对人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不得不对之采用行政强制时,必须做到行政强制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要明显不不小于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2)虽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有必要牺牲相对人个人权益的状况下,也要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强制手段4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原则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到达与履行义务相似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到达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似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性
(1)强制性意味着当行政主体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对象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2)非处分性在行政强制措施中,无论作为基础性的有关强制性的行政决定,还是对这一决定的执行,都不具有“处分性”这一点与行政强制执行不一样
(3)临时性任何行政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性如扣押、冻结、暂扣证照等,都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不是最终的目的
(4)实力性行政行为故意思行为和实力行为之分,前者是一种决意的体现,往往体现为一种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性,如对人身的强制约束
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行政惩罚行政行为区别处分权利与限制权利制裁性与非制裁性中间行为与最终行为不是行政制裁行为,与行政行政强制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尤是一种中间行为,没有相对人与否违法无必然其是财产使用权和到达对事件最终处措施所有权的临时限制联络理完毕的状态是一种行政制裁性行为,以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行政惩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提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终处分如没收财产毕
3.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2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3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4对产品或商品的强制检查5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这是在紧急状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临时侵犯6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其他财产7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强制手段,以到达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相似状态的多种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性
1.执行主体上的特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行的强制执行行为性:行政强制执行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执行
2.执行内容上的特性:行政强制执行是对行政相对人所实行的强制执行
4.执行发动条件上的特性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根据执行人与否可以亲自或请人替代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原则,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1,间接强制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到达与履行义务相似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间接强制又可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1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替代义务人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替代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2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最为经典的是滞纳金执行罚的程序大体与代执行相似,即必须预先告诫,在合适的履行期限内义务主体仍不履行其义务时,才能实行执行罚执行罚与行政惩罚中的罚款的相似之处.都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可以相对人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不一样之处在性质和功能上原则的区别首先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惩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当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而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金钱制裁另一方面,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合用,而罚款则必须遵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2.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到达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似状态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1人身强制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人予以强制拘留、强制传唤;主管机关对拒绝或逃避隔离的检疫传染病患者予以强制隔离等2财产强制如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拒缴非法所得或拒缴罚款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告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强制销毁等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
1.执行性强制措施
2.即时性强制措施
3.一般性强制措施
四、行政即时强制
1.定义作为行政管理过程中独具特色的制度,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状况没有余暇公布命令,或者虽有命令的余暇,但若公布命令便难以到达行政目的,为了发明出行政上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2.行政即时强制发生的原因由于事态紧急,公共利益受到人为或自然原因正在受到破坏或存在破坏的潜在危险时,为防止因之而带来的损害,行政机关并不以行政行为预先做出或对相对人服从与否作为即时强制实行条件,除法律明确承认的情形外,不能转用民法和刑法承认私人有防卫及急状权的法理,来奠定行政上的即时强制理论基础“即时强制”强调的是执行措施的紧迫性、断然性和强制实行性
3.行政即时强制的特性
(1)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机关特有的职责和活动
(2)行政即时强制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的、强制性的影响
(3)行政即时强制过程的统一性
4.行政即时强制发生的条件
(1)事实条件是指由于客观情势所致的可以或不得不实行即时强制的现实情形,世界发达国家大均有政府在紧急字态下动用政府即时强制权的有关法律
(2)法律条件是指在事实条件已具有的状况下,法律对实行行政即时强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包括实行主体、职权和程度等行政即时强制的程度,最重要的是
(1)符合目的性
(2)损害最小性
(3)比例原则规定干预自由的国家措施对当事人来说是不过度的,对国家所追求的目的来说是合适的,因采用即时强制措施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损害不得不小于因之产生的社会利益
5.行政即时强制的措施
(1)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措施
(2)对财产的多种处置措施,获得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3)对住宅和其他场所的进入本章小结
1.行政强制概念行政强制是有关国家机关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管理秩序,或为迫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特定行政法上的义务,而通过强制措施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期待当事人履行原则;行政强制最小损失原则;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原则
3.行政强制的程序内容告诫;行政强制决定;实行行政强制
4.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性强制性;非处分性;临时性;实力性
5.行政强制执行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强制手段,以到达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相似状态的多种行为6•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性
(1)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行的强制执行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是对行政相对人所实行的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7.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间接强制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到达与履行义务相似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间接强制又可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2)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到达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似状态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
8.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状况没有余暇公布命令,或者虽有命令的余暇,但若公布命令便难以到达行政目的,为了发明出行政上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9.行政即时强制的特性
(1)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机关特有的职责和活动
(2)行政即时强制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的、强制性的影响
(3)行政即时强制过程的统一性
10.行政即时强制发生的条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即时强制时所必须具有的一切事实特性和法律特性规定行政即时强制的实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对行政即时强制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将行政即时强制纳入法律轨道的手段之一一般认为行政虽然强制发生必须具有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
11.行政即时强制的措施
(1)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措施
(2)对财产的多种处置措施,获得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3)对住宅和其他场所的进入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㈠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做出行政决定,并且规定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㈡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规定
1、平等原则
2、合法裁量原则
3、比例原则
四、程序合法原则程序合法原则是指行政裁量在行政程序方面必须符合现代法治国家所规定的“程序正义”观念第五章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难点与重点
1.行政行为分类
2.行政行为构成
3.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和终止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及其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概念、特性和分类学习本节应掌握的内容:
3.家行为与行政行为;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别
5.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6.行政行为法的意义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行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性
1.附属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而,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规定
2.裁量性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及其适应性、多变性等原因,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当(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留给行政主体相称广泛的裁量余地,以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实行国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发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3.单方意志性
(1)行政主体实行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条件,自行决定与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行该行为
(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表目前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并且还体目前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实行的行为虽然在行政协议行为中,也不乏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的原因,展现出许多不一样于民事协议的特点_
4.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行的行为,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行保障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其管理职能,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
5.免费性行政行为以免费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派,应当都是免费的
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
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步具有
五、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基于合用范围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体现为制定多种行政规则的行为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抽象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
1.行为对象特定与否所谓对象的特定性,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明确性,即一种行为是针对谁、约束谁,行为双方主体及第三人都是明确的二是固定性,即该行为所约束的对象在该行为约束期间是固定的,可数的,既不会增长,也不会减少
2.在行为的溯及方向上假如一种行为是约束人们已经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前约束性,该行政行为是详细的;相反,假如一种行政行为是约束人们未来也许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后约束性,那它便是抽象的
3.行为可否多次合用假如一种行为只能合用一次,那它就是详细的;假如一种行政行为可以反复合用那它便是抽象的
(二)权益性行政行为、承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分类权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承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多效性行政行为是指一种行政行为既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有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力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从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外部行政行为亦称为公共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一种法律管理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
(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基于行为的积极性程度的划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自己的职权,不需要通过相对人的意思表达,如申请、申明、规定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如行政复议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相对人没申请,复议机关不能积极复议;公民申请专利、单位申请注册商标等亦属此类
(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合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合用品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在法律合用上,羁束行政行为一般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并且还存在合理性问题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则指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
六、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行为法制化的程度和水平,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这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其意义详细表目前
1.行政行为法为行政行为的实行提供法律根据;
2.行政行为法保证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行政行为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健全和完善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
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当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
2.确定力行政行为确实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后,不受原作出主体和人员变动的影响;第二,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相对稳定性,非依法定程序与事由不得随意变化
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表目前三个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
(2)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
(3)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端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
二、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
1.实体要件又称实质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自身必须具有的条件详细包括
(1)行为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2.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要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的环节、次序、方式和时限等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说来,具有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便可发生预定的法律效力
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附条件生效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和终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适,符合公共利益
2.行政行为的撤销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妥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它有如下特点1从主体上看,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与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不一样一的2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除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以及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撤销,属于依职权行为外,其他概属依申请行为3从行为效力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前具有溯及力,它将使社会关系回归到被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
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后来和消灭此前,行政行为在内容、根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1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2行政行为根据的变更;3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从行政权上变更上考察,行政行为的变更有四类1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变更;2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的变更;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变更;4人民法院对被审查行政行为的变更
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本章小结1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行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特性
1.附属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强制性;
5.免费性3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
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
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步具有4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
2.权益性行政行为、承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
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当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
2.确定力行政行为确实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
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这种约束力;
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端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和终止L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行政行为具有尤其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时;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对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行将导致犯罪;没有也许实行的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的撤销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妥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
6.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后来和消灭此前,行政行为在内容、根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行政行为根据的变更;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
7.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终止的原因对象消失;相对一方不再存在,也没有权利义务承接人;期限届满;任务完毕,等等.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它包括如下几层涵义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行为是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3.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5.行政立法行为的行政性
(1)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行为的重要目的是为执行和实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实现政府锻炼职能;
(3)行政立法行为所调整的对象重要是行政管理事务
6.行政立法行为的立法性
(1)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授权以及国家名义制定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活动;
(2)行政立法行为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围,具有法的基本特性,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3)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照对应的立法程序,通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
7.行政立法行为具有附属法律性所谓附属法律性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行政立法要附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行政立法的效力要低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和制定规章的行政立法
(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是由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所进行的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则是由省一级及部分市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所进行的行政立法
(三)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职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授权行政立法,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策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行政立法与职权行政立法的区别
1.授权的法律不一样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法律是宪法、行政组织法以及立法法外的其他单行法律
2.授权的方式不一样法律对职权行政立法进行的是全面的、一揽子授权,而对授权行政立法的立法授权则围绕授权法所规定的某首先的行政事务进行
3.立法的效力不一样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因而其效力等级低于权力机关的立法,与其相抵触的,职权立法无效授权立法有两种状况若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则与职权立法相似,若是由权力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等级相似
(四)创制性行政立法与执行性行政立法所谓创制性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一般性授权,就法律或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所进行的具有原创性性质的行政立法所谓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或法规对特定事项已经有的规定,而进行的将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详细化的行政立法
四、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形式
(一)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即依法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
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6.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节行政立法体制、
三、行政立法权限
(一)行政立法权限的概念及特性行政立法权限是指,不一样的立法主题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限制,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权限有如下三个特性
1.行政立法权限的立法先定性
2.行政立法权限的层级性
3.授权立法权限范围的有限扩展
(二)行政立法的权限
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重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和实行法律,因此,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是一种附属性、补充性和执行性的立法权
2.规章的立法权限规章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公布的有关某首先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献的总称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一)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概念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是指,不一样的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合用中体现出来的作用差异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含义有如下三个方面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辨别,是在统一立法的国家里存在着多层次立法状况而导致的
1.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有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这是最高层次的立法机构,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等级;
2.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仅次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二层次的立法机构,行政法规是第二等级的立法;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在局部地区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是仅次与国务院的第三层次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第三等级效力的立法
4.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两者的效力等级无高下之分
(二)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特点
1.服从性
2.派生性
3.可变性
(三)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标志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所反应的各法律规范之间区别标志可以分为实质性的区别标志和形式上的区别标志实质性的区别标志是决定效力等级产生和差异的主线原因,形式上的区别标志是效力等级差异的外在体现
2.实质性的区别标志
(1)立法主体这是以制定机关为标志来辨别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高下,是形成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的主线原因
(2)立法权限立法权限反应了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方面的差异所体现出来效力等级效力等级越高的法律规范其权力范围就越宽,这是效力等级的实体原因
(3)立法权来源依职权的立法权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固有的职权,这种立法的效力等级与行政机关的层级相适应
(4)合用范围一般来说,行政法律规范的合用范围的大小是由行政立法机关所辖区域或范围的大小来决定的,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即行政法律规范的合用范围
3.形式性标志
(1)规范形式从法律规范的名称一般可鉴定制定该规范的机关及该规范的效力等级,法律规范名称的格式都应包括、反应其效力等级、内容和合用范围三个要素
(2)合用选择在多种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均有明确规定的状况下,较高效力等级行政法律法规在合用时具有优先权或排它权第三节行政立法的原则与程序
一、行政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原则是指行政立法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所应遵照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行政立法的全过程,统帅和指导整个行政立法活动
1.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是指对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例如,我国《行政惩罚法》就明确规定,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权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法律对此绝对保留
2.依法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是一种附属性立法行为,其活动必须有法律根据,其根据重要是宪法和法律,同步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二、行政立法程序的概念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活动程序
三、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一)立项
(二)起草
(三)审查
(四)决定与公布
四、规章的制定程序(-)立项
(二)起草
(三)审查
(四)决定与公布
(五)立案与解释第四节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献
一、行政规范性文献的概念及其特性行政规范性文献,是指没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实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献具有如下特性
1.制定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性与附属性
3.规范性和强制性
二、行政规范性文献的法律效力
(一)在行政管理领域里行政规范性文献的法律效力
1.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行政规范性文献一经颁布,对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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