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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小朋友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亲属包括配偶(关键地位)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亲系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我国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代数的计算已身为一代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死亡养子女与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仍存在血亲关系收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均终止血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条件1)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之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并不必然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只有发生实际上的抚养关系后才产生否则只是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从立法精神来看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成立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必备要件和严禁要件必备要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必须到达法定婚龄男女122220严禁要件.有配偶者,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123结婚的疾病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无效婚姻.重婚的.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123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达法定婚龄的(可转化为有效)4无效婚姻的宣布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的宣布婚姻无效的申请应在死亡后年内提出1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合用调解波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重婚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原因一一胁迫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受胁迫而祈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年内提出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年内提出该年不得终止、111中断或延长被撤销的婚姻与被宣布无效的婚姻法律后果相似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为主约定为辅约定优先于法定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使用方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懂得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懂得该约定的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婚姻的终止死亡和离婚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我国实行双轨制登记离婚又叫行政离婚双方自愿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合适处理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两个条件调解无效(程序性条件)和感情确已破裂(实质性条件)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不经调解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感情破裂的详细原则.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组员的
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42淇他5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规定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中断妊娠后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216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祈求的除外离婚的法律后果.人身方面丧失配偶身份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1•财产方面互相抚养义务终止互相间继承权丧失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2因离婚一方实行不妥处分行为而祈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年自2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看望权合用于未成年子女特殊状况下合用于宠物离婚的救济方式.经济协助祈求权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予以合适协助
2.经济赔偿祈求权约定各自所有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祈求赔偿另3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4.离婚损害赔偿祈求权无过错方有权提出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行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组员的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祈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步提出损害赔偿祈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一样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祈求的可以在离婚后年内就1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为提出损害赔偿祈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年内另行起诉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祈求的应当受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达放弃该祈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年后提出的1不予受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一般收养关系(不具有特殊性的身份)L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小朋友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3.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的死者父母有优先抚养权另一方送养必须先征求死者父母的意见).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年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同410意)特殊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L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如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不受如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0岁、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小朋友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小朋友3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形式条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继承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特性.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1.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2.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4继承的分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继承权的特性.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1自然人.产生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指定
2.标的是遗产
3.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4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达即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与否既遂)
1..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2.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后来确有悔改体现且被遗弃人、被3虐待人生前表达宽恕的可不丧失).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4益并导致其生活困难)继承权的放弃必须由本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不得替代)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年自继承人懂得或应当懂得其权利被2侵犯之日起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长诉讼时效)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4法定继承的特性.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1.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2.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3.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次序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并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事实扶养关系而发生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条件.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1.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2.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则其晚辈直系血亲无代位3继承权若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合适分给遗产).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自然与拟制均可不受辈数的限制)4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的条件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1..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一样1,继承的主体不一样
2.性质不一样3,合用范围不一样4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特性.单方
1.死后生效
2.由遗嘱人亲自设置不得代理
3.要式4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得用盖章或按手印替代签名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状况下设置危急状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危急状况指遗嘱人申明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1.继承人、受遗赠人
2.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作人以及继承人、3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遗嘱的有效要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达真实
2.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3.遗嘱形式必须合法4遗嘱无效的情形.伪造的遗嘱无效
1.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4.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5遗嘱的效力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终所立有L效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达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2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人销毁本来所立的遗嘱视为撤销遗嘱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4必须对新遗嘱进行重新公证遗嘱继承的特性必须存在有效的遗嘱L.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
2.排斥法定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次序、份额的约束3,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4遗嘱继承的合用条件无遗赠扶养协议或不与其抵触L.遗嘱合法有效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3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特性除了具有遗嘱的特性外还具有一种独有的特性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若果是自然人则必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一样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一样
2.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一样(原则上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权利而不3承担清偿义务).权利行使方式不一样(受遗赠人应当在懂得受遗赠后的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42的表达到期未作表达的视为放弃)遗赠扶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所有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性双方、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1..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不得作为扶养人的有法定继承2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
3.合用上具有最优先性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扶养人无合法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L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赔偿.遗赠人无合法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2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双方——单方
1.协议一一遗嘱
2.双务、有偿一一单务、免费
3.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一一死后生效4效力优先次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继承的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种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均有继承人的辈分不一样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似推定同步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是继承人实际获得继承权的时间
1.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线
2.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内容的时间界线
3.是继承人选择与否接受继承的时间界线
4.是继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5,是遗嘱生效的时间界线以及确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线6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特性.时间上的特定性
1.内容上的总括性2,范围上的限定性3,性质上的合法性4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但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确实定先析产后继承遗产的分割原则遗嘱继承的遗产分派原则.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
1.保留必留份原则(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法定2继承的遗产分派原则•一般状况下应当均等原则
12.特殊状况下可以不均等原则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重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合适分派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依托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3源得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合适的遗产(多于等于少于视详细状况而定).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4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5•物尽其用原则6被继承人债务确实定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其中属于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L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
2.保留必留份原则(虽然遗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也应保留必留份)
3.连带责任原则(对外连带对内按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4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措施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局限性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假如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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