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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知识点总结
[1]刑法的渊源答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是刑法的渊源但注意其没有普遍的效力只是在特定的地区合用)
[2]刑法的机能
1、概念刑法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也许发挥的作用
2、分类包括显在的机能与潜在的机能
3、一般认为刑法具有如下三种机能
①行为规制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②保护法益的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⑶人权保障机能(即自由保障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妥侵害的机能【注意】本书中认为刑法的机能只有两种即法益保护(推出刑罚目的)与人权保障(推出罪刑法定原则),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只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注意一下刑法第2条)【3】刑法的性质
1、制定内容的特定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有特殊身份的人实行,其法益侵害性才能到达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③为了保护特定法益,将某种犯罪作为加重类型,而规定特殊身份有些不作为性质的犯罪,由于有关法律只是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规定了对应的法律义务,故只有具有该特定身份的人不履行对应的法律义务,才也许成立不作为犯罪
⑧特殊身份的分类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注】常见罪名有关身份的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构成身份的犯罪报复陷害罪(第254条),偏护、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第294),失职犯罪
①放纵走私罪(第411条)的定罪身份海关工作人员
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的定罪身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③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罪(第417条)的定罪身份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一般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诬告陷害罪(第243条),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3)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妨害作证罪、协助消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
(4)没有身份规定的易混犯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窝藏、偏护罪(第310条)
4、单位
①单位犯罪概念一般是指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组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详细实行的犯罪
②单位犯罪的特点
①单位犯罪是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自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组员的犯罪之集合
②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行的,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亲密关系的犯罪
③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不是绝对的)为本单位全体组员或者多数组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要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以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因此,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行”,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并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⑤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
③单位行为主体的特殊要素规定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规定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规定单位具有特定义务【注】构成单位犯罪的“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置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如下三种不得以单位犯罪论的情形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置的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犯罪的二是企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置后,以实行犯罪为重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三是盗用单位名义实行犯罪,违法所得由实行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惩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18]实行行为
①概念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详细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②实行行为并不意味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
③实行行为并不是任何与法益侵害成果具有某种联络(或条件)的行为,而必须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性行为
④直接正犯实行行为以行为人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去实行为原则
⑤间接正犯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19]成果加重犯
①概念成果加重犯也称加重成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状况
②成果加重重要表目前基本犯为抽象的危险犯,而行为导致抽象的危险发展为侵害成果时,该成果也许成为基本犯成果的加重;基本犯为详细的危险犯,而行为导致详细的危险发展为侵害成果时,该成果是基本犯成果的加重;基本犯为侵害犯,行为导致性质相似且更为严重的实害时,该严重实害是基本犯成果的加重
③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成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④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错,对加重成果至少有过错[
(1)故意+过错故意伤害致死;
(2)故意+故意或者过错抢劫致人死亡;
(3)过错+过错危险物品肇事】
⑤刑法就发生加重成果加重了法定刑【由于刑法对成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成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种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成果加重犯】[20]因果关系(案例分析)【21】合法防卫的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有关防卫意识(主观的合法化要素);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程度导致重大损害
[22]特殊合法防卫(刑法第20条,注意法条的分析)
[23]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1、法令行为它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行的行为一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如发行彩票二是法律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如国外的堕胎行为)三是职权(职务)行为,如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四是权利(义务)行为,如一般人扭送现行犯
2、合法业务行为它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合法的业务上的行为业务是指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行的行为只有合法业务中的合法行为才是排除犯罪的事由新闻报道、职业体育活动、律师的辩护活动、治疗行为(人体试验不属治疗行为)
3、被害人的承诺
4、自救行为它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托国家机关不也许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状况下,依托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5、推定的承诺
6、自损行为
7、义务冲突
1、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241故意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成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由两个原因构成一是认识原因,二是意志原因
3、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直接故意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且但愿这种成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的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且放任这种成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直接故意的认识原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
7、直接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a.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b.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成果(侵害成果与危险成果)对危害成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成果必然发生与也许发生两种状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状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因果关系不是故意的独立认识内容c.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规定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措施、对象、特定身份等
8、直接故意的意志原因但愿危害成果发生
9、间接故意的认识原因明知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10间接故意的意志原因放任危害成果发生“放任”是对危害成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
11、故意的认定
(1)辨别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章”
(2)辨别犯罪故意与目的或单纯的认识(反对双重罪过)
(3)对的理解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分则有关“明知”的规定,大多属于注意规定,即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的规定虽然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有关故意的规定,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此外,在个别状况下,分则的“明知”重要是作为总则中的过于自信过错的详细化而规定的
(4)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行为对象转换犯意转化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减少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但存在犯罪中断的问题另起犯意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断后,又另起犯意实行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
(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假如行为已经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假如针对另一不一样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故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假如行为对象的转移,导致个人专属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则属于另起犯意【注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25]过错
1、种类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
2、疏忽大意过错的概念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成果的责任形式
3、疏忽大意的过错的成立条件
①应当预见的前提是可以预见
②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构成要件的成果
4、疏忽大意的过错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错犯罪有相似之处,表目前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成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成果,但前者是成果不可以预见、不应当预见并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后者是可以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农民放在公路上的稻草上驶过,轧死了睡在稻草下的一种瘦小精神病人,属于意外事件)
5、过于自信的过错概念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但轻信可以防止,以致发生这种成果的心理态度
6、过于自信的过错与间接故意的区别a.认识原因预见与明知;b.情感原因轻信与不关怀;c.意志原因但愿不发生与放任发生
[26]法定年龄的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十四面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责任时期
3、【注意】
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到达重伤程度)论处的情形1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小朋友伤害被拐卖人的(到达重伤程度);247条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333条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导致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②“强奸”包括奸淫幼女(注意14-16周岁男少年的特殊性)注意拐卖妇女、小朋友罪与组织、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惩罚情节
③“抢劫”不限于抢劫财物的犯罪,还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抢劫罪不仅包括第263条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与转化抢劫罪,如269条、267条第2款等规定的抢劫罪;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惩罚
④“投毒”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
⑤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详细犯罪行为,而不是详细的罪名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实行的某种行为包括了上述8种犯罪行为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⑥行为人既可以是八种罪的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协助犯即行为人对这八种罪仅实行了教唆行为、协助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27]犯罪预备
1、概念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2、特性
①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②客观上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
③实际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⑷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惩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28]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rm iJo
2、特性
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
②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惩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29]犯罪中断
1、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成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断对于中断犯,没有导致损害的,应当免除惩罚;导
2、成立条件:
①中断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②中断的自致损害的,应当减轻惩罚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成果发生的“
③中断的客观性客观上有中断的行为
④中断的有效性有效防止犯罪成果发生
3、惩罚对于中断犯,没有导致损害的,应当免除惩罚;导致损害的,应当减轻惩罚
[30]教唆犯
1、概念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状况
2、成立条件
①教唆对象(教唆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实际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到达法定年龄的人就真正身份犯而言,在被教唆者具有特殊身份却又具有责任阻却事由的状况下,仍应肯定教唆犯的成立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实行教唆行为,也能成立教唆犯假如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成立教唆)
②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③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3、认定
①对教唆犯,应当根据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②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行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根据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合用刑法总则有关教唆犯的规定
③教唆犯教唆他人实行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详细实行的犯罪定罪
[31]主犯及其惩罚原则
1、主犯的概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主犯(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主犯的分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
4、惩罚范围的不完整性
5、部门法律的补充性
6、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4]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基本上有三个层次
①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刑法的整体目的与宪法相符合,对宪法目的有服从、体现和保障实现的义务
②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是由分则的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的刑法分则各章的目的,贯穿在该章的所有刑法条文中,对分则各章详细条文的解释与合用必须体现该章的目的
③各个条文的目的,是由条文的详细规定体现出来的(这里的条文重要是指分则性条文)【注意】:
①除条文有尤其规定或者应为立法缺陷导致详细犯罪存在详细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过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②不一样层次的目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底层次目的受高层次目的的制约,高层次目的依赖于低层次目的的体现与实现刑法的目的体系、构造与刑法文字是纲与目的关系
[5]刑法规范
1、概念以严禁、惩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即罪刑规范)
2、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具有亲密联络不过规范与条文并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主犯的惩罚原则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所有罪行惩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惩罚
[32]从犯及其惩罚原则
1、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惩罚原则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33】主刑、附加刑
1、主刑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注】见解条32至60条【34】累犯
1、种类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2、一般累犯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惩罚,不过过错犯罪除外
3、一般累犯成立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5年之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4、特殊累犯的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5、特殊累犯成立条件
①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再犯罪
6、累犯的法律后果一者应当从重惩罚;两者不能合用缓刑;三者不能合用假释
[35]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①犯罪后来自动投案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6]合用数罪并罚的不一样情形
1.判决宣布此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布此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如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过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假如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刑罚执行完毕此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布后来,刑罚执行完毕此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布此前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加后减)
3、刑罚执行完毕此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布后来,刑罚执行完毕此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先减后加)
[37]缓刑的合用条件
①缓刑只合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如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如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布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合用缓刑假如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合用缓刑)@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体现,合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③必须不是累犯换言之,对于累犯,不合用缓刑
[38]减刑的幅度与程度
1、减刑后来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2、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提议书人民法院应当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注意】仔细看书467至469页【39】假释的合用条件
1、前提条件
①假释只合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②正在服刑的罪犯
2、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合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以上,才可以假释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假如有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假释只合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体现的,应当假释
4、消极条件(不合用假释的状况)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这里的暴力性犯罪,不限于杀人、爆炸等罪名,还包括其他暴力性犯罪,例如武装叛乱、暴乱罪、劫持航空器罪等被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虽然减刑后刑期低于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5、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提议书,人民法院应当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非等同
3、刑法规范首先是裁判规范,即是指示或命令司法工作人员怎样裁定、判断行为与否构成犯罪、对犯罪怎样科处刑法的法律规范
4、刑法规范也是行为规范
5、刑法规范的实质是法益保护规范【6】刑法解释的措施
1、分类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2、文理解释的概念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一般使用措施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措施
3、论理解释的概念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由、理由、沿革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措施
4、论理解释的分类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
[7]刑法的基本原则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平等合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刑法自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一直,必须得到普遍遵照的具有全局性、主线性的准贝I)
3、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刑法第3条)
4、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①老式基础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②现实基础(即目前一般认为)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民主与自由)
5、罪行法定原则的详细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6、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的侧面规定
①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这是对罪刑法定中“法”的规定
②严禁溯及既往,严禁事后法;但并非严禁一切事后法,而是严禁事后重法溯及既往;
③严禁类推解释,但并非严禁一切类推解释,而是严禁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
④严禁绝对的不定期刑(严禁不定期刑,但并非严禁一切不定期刑,而是严禁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刑法分则立法采用的是相对不定期)
7、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规定
①明确性(即刑法法规的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排斥含混模糊的立法语言与规范)
②严禁惩罚不妥惩罚的行为
③严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8、罪行法定原则的详细实现
①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规定合适变化观念
②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规定司法体制的合理性
③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规定合理解释刑法
④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规定对的定罪量刑
9、平等合用刑法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
10、平等合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①平等地保护法益
②平等地认定犯罪
③平等地裁量刑罚
④平等地执行刑罚
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详细内容
①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②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③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法第5条)
[8]刑法的溯及力
1、我国刑法有关溯及力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来本法施行此前的行为,假如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合用当时的法律;假如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根据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假如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合用本法本法施行此前,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3、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与否具有追溯合用效力,假如具有合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4、【注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合用行为时的法律(刑法第12条的司法解释)
[9]但书
1、含义法律条文中“但”或“不过”如下的部分,指出本条文的例外或限制“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不过”、“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
2、当同一条款前段与后段的意义发生转折时,使用但书[101犯罪的法定分类
1、概念是指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的分类
2、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将犯罪分为10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失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3、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对犯罪做如下分类
①国事犯罪与一般犯罪
②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③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④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⑤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11]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4、一般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1、含义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2、详细犯罪的构成要件
①含义详细犯罪的构成要件也称详细的构成要件,是指详细犯罪(罪名)的成立必须具有的要件,是详细犯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的法律标志
②确定犯罪构成的详细要件要遵照的原则法定原则、犯罪的法律特性与实质特性相统一原则、违法性与有责性相一致的原则
③确定犯罪构成的详细要件,还应掌握科学确实定措施是把握总则规范与分则规范之间的关系;把握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把握刑法条文的统一性,包括刑法条文的体系性与统一条文内部的协调性;把握空白刑法规范中指明的参见法规;把握刑法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
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的含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有的构成要件
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的分类
①客观要件(即犯罪客观要件)是表明行为违法性的要件,其内容为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奠定基础、提供根据,因而也可以称为违法构成要件
②主观要件(即犯罪主观要件)是表明行为的有责性的要件,其内容为有责性(非难也许性)奠定基础,提供根据,因而也可以称为责任构成要件【注】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成果、构成身份);违法性阻却事由(合法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故意、过错、目的与动机);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也许性、期待也许性)
[13]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1、概念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而构成,各个要件也由不一样要素所构成;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2、分类
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管的构成要件要素
②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
③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④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⑤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⑥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4]客观构成要件的概念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阐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性,而成立犯罪所必须具有的多种客观要素1151客观构成要件的特点
①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②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是阐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的客观要素
③客观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有的条件
[16]客观构成要件的机能
①自由保障机能(即罪行法定主义的机能)
②犯罪个别化机能
③故意规制机能
④违法性推断机能
[17]行为主体
1、概念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行犯罪行为的主体
2、分类自然人和单位
3、自然人特殊身份的含义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②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亲密联络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络的资格等状况,不是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既也许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也许是一定期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
③身份犯的含义客观构成要件规定自然人具有特殊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
④身份犯的分类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注】
①真正身份犯行为人只有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身份就是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如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②不真正身份犯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不过影响量刑这种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从重惩罚
⑤特殊身份既也许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也许是一定期期临时具有的身份
⑥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是只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正犯)而言
⑦刑法将特殊身份规定为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原因是有些犯罪只能由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行
②有些行为只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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