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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考文本(执行董事、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仅供参考)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O第二条住所:(注: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楼宇号码)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第五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认缴出资额(万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元)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条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直接作出决定,并由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七条首次股东决定由股东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A向股东提名经理人选,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九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注: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还可作出其他规定)第十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2人,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2名,另外」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第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公司的股权转让依照《公司法》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执行(:公司章程可另有规定)第十六条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依照《公司法》第六章规定的内容执行第十七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照《公司法》第八章规定的内容执行第十八条公司解散和清算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执行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注:营业期限也可为长期)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依法于届满减约定为30天)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注:营业期限为长期时,本条第
二、三款无需写明)第八章党建工作第二十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建设先进企业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
(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
(四)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第二十一条公司积极支持党建工作,在经费、场地、时间等方面提供保障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制定并确认,自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i日)(注: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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