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8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年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XX关于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平安工程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第三条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视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视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视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方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方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当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当本方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以下根本条件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工程应通过计量认证;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承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遥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根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地基根底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根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遥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以下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平安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本方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工程建立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立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立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立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视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前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立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当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平安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立主管部门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工程台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视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建立主管部门实施监视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二十三条建立主管部门在监视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对监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第二十五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立主管部门投诉建立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方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当本方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委托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方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分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视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工程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根底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五)简易土工试验;
(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