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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作业空间安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制定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够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依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状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通过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按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第七条【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纳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第八条【防护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九条【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第十条【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使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强化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使命(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使命;
(二)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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