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汽车贷款管理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8月16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备汽车贷款风险,增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时用于购置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第三条本措施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置的
1、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镇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I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四条本措施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置的I、不以营利为目日勺日勺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勺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措施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第六条汽车贷款日勺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H勺原则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措施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I用于购置汽车的贷款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步符合如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可以支付本措施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规定日勺其他条件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如下原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状况;
(二)贷款担保状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状况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络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日勺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状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备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措施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长商用车运行资格证年检状况、商用车折旧、保险状况等内容第三章经销商汽车贷款第十三条本措施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I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日勺贷款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步符合如下条件(-)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H勺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H勺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规定日勺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置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日勺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备贷款风险所需日勺其他资料第十六条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H勺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根据,详细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状况而定第十七条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成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第三章机构汽车贷款第十八条本措施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如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口勺用于购置汽车口勺贷款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步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H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I法定文献;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H勺合法资产;
(三)可以支付本措施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规定日勺其他条件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参照本措施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备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I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o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日勺价格日勺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原因确定资信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应的状况、高级管理人员的I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原因确定资信级别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规定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辨别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原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一样类别日勺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成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H勺风险级别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原则;超过预警原则后应采用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对应的风险准备第三十条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足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征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措施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有关人员进行惩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提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日勺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H勺用于购置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措施执行第三十四条本措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措施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措施》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废止。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