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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甲方(XX企业名称XX)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因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所承建项目供应—;为维护甲、乙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施工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品种规格数量(m3)备注合计
2.混凝土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备注具体以实际品种、数量最终结算为准
2.1按—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第一期信息价格下浮%结算说明
1、坍落度在120mni以内的为普通碎,坍落度在120nlm以上的为泵送碎,坍落度在180mm以上的为水下碎,以上单价包含税务局正规发票
2.22特殊要求抗渗P6在同类型碎基础上加元/n,P8加元/m)细石碎加元/m3;水下硅在同类型泵送校基础上加—元/n;道路抗折
4.0在同类型基础上加—元/m3;路抗折
4.5在同类型基础上加—元/m3;预应力硅在同种类型基础上加—元/m3;润泵砂浆按当批次混凝土价格执行;早强险加—元/m3;掺8%HE-0,UEA型膨胀防水剂混凝土在同标号(普通或泵送)的基础上加—元/共如需添加其他特殊要求材料,价格另议
2.3如果遇到市场原材料价格及货源发生重大变化时,信息价在第一期基础上每立方米调整在上下型以外,供需双方应在2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供需双方要根据当前市场价格重新协商本合同所定价格
3.合同价款
3.1暂定价元,以最终结算价为准
4.2价格为含税价格(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4.1预预拌混凝土生产符合现行《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标准》
4.2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预拌混凝土》及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4.33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执行现行《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
4.4混凝土的坍落度、强度、抗渗等级以需方技术交底为依据设计
5.订货与发货程序
5.1需方每批次需使用混凝土时,须提前一天用标准的书面/电话订货单通知供方,日需混凝土量超过600能需提前两天书面通知供方,写明工程名称、浇筑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所浇筑部位及其它特殊技术要求,以便供方及时备料和安排生产、运输设备需方订货人o
5.2由于设计或现场施工发生变化,需方需使用本合同未列明的混凝土时,双方应及时就新增混凝土补签合同、或者由需方出具正式的书面订单,供方根据补签合同、或者订单及时供货,订单必须明确品种及规格、技术要求、数量、单价、交货时间等条款,结算和付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履行
5.3如果每批次实际使用量多于或少于订货单数量,需方应提前2小时通知供方,供方据此调整发货数量,以避免造成损失否则,需方应该按照实际订货数量收货或者支付实际订货数量的价款
5.4供方根据需方的通知及时生产并发货
6.交货及验收方式
6.1当供货方将货送达现场后,需方应及时在有监理工程师见证的条件下,派专业人员现场抽样检验
6.22现场塌落度的验收应在运输车到达工地后20分钟内完成
6.3供方混凝土到达现场后90分钟内完成卸货,如延时,需方应认可混凝土坍落度及和易性变化的因素
6.4需方在现场应按施工规范正确使用混凝土,在浇筑、振捣过程中不得向混凝土任意加水,以免造成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或其它性能改变
6.5供方应随车签发提供《公司送货单》,准确填写车号、混凝土强度等级、塌落度、容重、数量、使用部位和发货时间、到工地时间和卸货时间
6.6执行合同前,需方应在开始送货前通知供方现场混凝土验收责任人姓名混凝土送达工地后,送货单由需方指定的责任人验收签字(如需方签收人员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供方,如需方未特别通知供方现场混凝土送货单的签收人姓名,送货单一经签收则视为有效),否则供方有权停止供货
6.7需方有权核实混凝土数量的准确性,双方采用过磅或用标准容器计量的方式进行抽查,每批次抽查的频次应不少于三车,由抽查结果及平均单方容重计算出该车混凝土方量,若抽查的供货单方容重数量不足,则当日各车数量均按此实际差量进行相应扣减
6.8乙方必须随车出具送货单,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否则甲方可拒绝签收
7.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
7.1需方每月混凝土结算责任人,如需方结算人员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供方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为每个自然月,对账日期为次月—日前,付款日期为—日前
7.2供方根据需方签认的混凝土送货单及合同中所列混凝土单价,于双方约定结算时间的每月最后一天向需方发出本月混凝土数量、金额的结算单,双方就当月所供混凝土进行核对确认,需方应该按照供方的要求,在次月10日前核对并签署混凝土结算单(超过10日仍不能结算视需方已承认结算单数据、内容),并在核对后10日内支付上月货款如需方结算人员与书面通知不一致,或者结算人员变动后未书面通知供方(之前所供的混凝土仍视为有效),同时供方有权停止供货
7.3付款方式
7.
3.1在核对混凝土数量后10日内支付上月货款—%,主体封顶2个月或者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结清货款
7.
3.2其它约定—
7.4供方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帐户,卖方若变更收款帐号,至少应提前年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资金流失风险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填写开户行信息)银行帐号
7.5供方在每个月向需方申请混凝土货款时,应开具本月所供混凝土税务发票
8.违约责任
8.4因任何人一方(或相关部门验收)对现场抽样成型试块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该通知对方到场,经双方现场协商后可用抽芯、回弹等方法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所供混凝土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经权威部门检测鉴定确属于供方责任的,供方应承担相应的补救费用及一切经济损失
8.5需方应保证工地内的道路顺畅,在现场为混凝土车提供足够的停放场地,供方司机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司机必须服从需方工地管理人员的指挥
8.63如需方在现场运送、浇筑、养护混凝土的过程中不遵循有关标准何参照技术交底而造成质量事故时,有关损失由需方负责
8.7混凝土运送到工地后,由于需方的原因不能在90分钟内卸完,造成的质量事故及损失由需方负责
8.8需方有权要求搅拌站出具原材料检验报告,供方应积极配合;需要到检测中心进行原材料(水泥、砂、石子、粉煤灰、外加剂)送检,供方应免费提供原材料样品,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
8.9当供应混凝土时,供方应定期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混凝土标养及同条件养护试块由供方按送检时间、部位、标号及时提供
8.107当需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办理结算或支付货款时,供方有权停止混凝土的供应并向需方索还所欠货款,从拖欠之日起,每日按照所欠货款万分之一追收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所欠货款的3%
8.11因工地停工或因需方其它原因造成供方停供混凝土超过60天,需方须在停工、或者停止供货之日起60天内付清所欠全部混凝土款
8.12如果供方不能按需方提出的供货时间计数量供货,造成停工引起的停工费用及由此造成需方经济损失的由供方负责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0.其他约定事项
10.4如供需双方已有其它合同在履行时,供方不得以其他正在履行的合同为借口,延缓或暂停对本合同的履行
10.5如供方违约,甲方有权更换供应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10.6供方应拥有所有商品的商标或商标使用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10.7供方应保证供方送货人员和车辆进入本工地现场后,遵守现场的一切保卫、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损坏甲方设备和材料的按原价赔偿
10.8供方的车辆人员进出场、装车、卸车、退场所发生的一切意外情况与甲方无关
10.9供方保证在运输和装卸货过程中要符合环保要求,车辆在进入施工现场时要保证不沾泥土和赃物,车辆在出工地大门时必须在工地大门现场洗车
11.合同生效、解除
11.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1.5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至货款结清以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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