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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日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原则本原则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日勺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
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原因日勺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锅炉司炉;
2.3压力容器操作;
2.4起重机械作业;
2.5爆破作业;
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煤矿井下瓦斯检查;
2.8机动车辆驾驶;
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符合本原则基本定义日勺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的条件
3.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查日勺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阻碍从事本种作业日勺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日勺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
4.1从事特种作业日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2培训措施
4.
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
4.
2.2企、事业单位日勺主管部门组织培训I;
4.
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I
4.3培训日勺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日勺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措施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日勺毕业生,已按现行日勺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措施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日勺,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
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获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日勺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时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措施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都必须到达合格规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作业人员日勺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5.
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日勺单位考核发证
5.
4.2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5.
4.3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人员,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
5.
4.4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核发证
5.
4.5行驶于都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日勺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5.
4.6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核发证
5.
4.7电业系统日勺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5.
4.8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5.5特种作业人员日勺操作证,由发证部门时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一式样
6.复审
6.1获得操作证日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6.2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
6.3复审内容
6.
3.1复试本种作业日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6.
3.2进行体格检查;
6.
3.3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6.4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日勺单位进行
7.5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8.6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时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同意后,可以免试,但不得持续免试
9.7每次复审状况,负责复审的部门(单位)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
10.作变迁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移地工作时,经所到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11.惩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予以奖励和惩罚
8.1对在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方面做出明显成绩者,所在单位应予以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8.2对违章作业和导致事故者,企业安全机构和有关安所有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也可予以经济惩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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