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1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23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动车驾驶证号、联络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日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祈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成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状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样意调解的I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络卡联络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络方式、监督等内容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搜集证据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抵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用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醒标志,防止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急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急救和勘查的位置,启动警灯,夜间还应当启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寄存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状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问询,并制作问询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原则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与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I,应当记录在案第二十五条痕迹或者证据也许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I,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麻醉药物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查资格的I机构进行检查;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I,应当及时抽血检查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第二十七条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现场遗留物品可以现场发还欧I,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I,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第二十八条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品对所载货品在核算重量、体积及货品损失后,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品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代I,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移交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三十一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I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急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企业支付急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告知保险企业急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懂得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管理机构0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状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说、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规定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领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状况、特性及逃逸方向等有关状况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欧I,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状况告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去办理移交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眷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问询案件侦办状况日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第四节检查、鉴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I,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尸体检查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后来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欧I医院进行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查、鉴定机构约定检查、鉴定完毕的J期限,约定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aI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I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根据第四十条检查尸体不得在公众场所进行检查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眷的同意解剖未著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第四十一条检查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告知死者家眷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合法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寄存的费用由死者家眷承担对未著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有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著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处理尸体第四十二条检查、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毕检查、鉴定,并出具书面检查、鉴定汇报,由检查、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C检查、鉴定汇报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有关材料;
(四)检查、鉴定的时间;
(五)根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度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I,应当有分析过程的阐明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鉴定汇报之日起二日内,将检查、鉴定汇报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I,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进行重新检查、鉴定重新检查、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查、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查、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查、鉴定汇报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查、鉴定汇报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查、鉴定以一次为限第四十四条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领取扣留日勺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日勺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告知当事人三十后来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时,对扣留日勺车辆依法处理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足、适使用措施律对欧I、责任划分公正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所有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I,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重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原则八年八月十七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查、鉴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查、鉴定时,应当在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获得证据证人规定保密或者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日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状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通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日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状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状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第二节复核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祈求及其理由和重要证据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与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日勺,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欧I;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同意逮捕的;
(三)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与否清晰,证据与否确实充足,适使用措施律与否对的I;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与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I措施,不过当事人提出规定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欧I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I,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足、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足、适使用措施律对欧I、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时,应当采用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根据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重新调查需要检查、鉴定的I,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案第七章惩罚执行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惩罚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步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步依法作出终身不得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时决定第五十九条专业运送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所有责任或者重要责任的,专业运送单位所在地的I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J决定,严禁未消除安全隐患日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送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祈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用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容许旁听,不过当事人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告知当事人口头告知时,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与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告知承接的交通警察,祈求变更调解时间第六十三条参与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与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与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止书
(一)导致人员死亡改J,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导致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止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I,从定残之日起;
(四)导致财产损失的I,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行
(一)告懂得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日勺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日勺祈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I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措施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第六十六条经调解到达协议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调解根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领实和损失状况;
(三)损害赔偿的I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到达协议日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止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欧J;
(二)一方当事人无合法理由不参与调解时;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I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九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第七十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所有责任或者重要责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懂得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祈求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日勺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日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申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任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第七十二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予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惩罚的I,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查、鉴定车辆%I,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查、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样意检查、鉴定的I,记录在案,不强行检查、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I,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搜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C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处理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七章惩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I,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通过、损害后果等基本状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状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第七十四条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与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样规定的除外第十章执法监督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第七十六条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错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使用措施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负责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导致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I,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第七十七条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查、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查、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时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导致严重后果日勺,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八十条除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规定保密欧I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第十一章附则第八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规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资格证书式样全国统一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I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号码时提醒牌第八十三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时,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第八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於I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I,可以自行制作协议书,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有关协议书内容欧I规定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检查、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查、鉴定汇报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查、鉴定欧I,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重新检查、鉴定,检查、鉴定机构出具检查、鉴定意见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如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称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称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日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称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六)“死亡事故”,是指导致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导致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第八十六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30日公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步废止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照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获得对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置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日勺,由共同的I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日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济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交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交案件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予以行政惩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I,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导致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I,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到达协议时;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查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I;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J;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物嫌疑(A)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J,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I地点等待处理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防止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I,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络方式,报警时,还应当记录报警;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状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与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问询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性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性等有关状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乐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状况的I,应当及时告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汇报,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汇报当地人民政府;波及营运车辆的,告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波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汇报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导致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祈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日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日勺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与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J,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阐明理由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I,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领实及成因清晰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日勺,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导致交通堵塞欧I,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惩罚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到达协议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络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第十五条对仅导致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合用简易程序处理,不过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合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第十六条交通警察合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代I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论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