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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卫生医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XX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及争议,由于医患双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第三条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是指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群体性事件第四条医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实事求是、依法高效和有利于医疗纠纷的依法妥善处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第二章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条成立由卫生院院长任组长,院书记、院副院长、院副书记为副组长的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综合办、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保卫科、门诊部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处理有关事宜第六条
(一)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前期,相关责任人及科室应及时向医务科口头和书面报告事件经过,分析医疗行为等
(二)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时发现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务科负责人应及时向保卫科及院办报告,保卫科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1、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4、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6、在医疗机构内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恶意行为第七条当公安机关依法参与处置时,医院保卫科负责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要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好宣传、疏导工作第三章告知事项第八条发生医疗纠纷后,科室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七)事件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医疗事件陈述报告书递交至医院纠纷办;当事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科室意见,书面报医院纠纷办;医院纠纷办做好资料整理归档第九条尸检告知由当事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告知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并填写《拒绝尸检证明书》,第三方可以是公安部门或律师第十条患者在院内死亡的,保卫科应当告知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将尸体立即移放殡仪馆严禁将尸体停放在院内其他场所第十一条保卫科告知患者或者家属代表应当在医疗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解决纠纷,不得借机聚众纠缠,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和工作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第四章处置程序第十二条当事科室处置程序当出现重大医患纠纷事件的情形或苗头时,当事科室应组织人员立即接待患者或其家属,及时了解事件经过和患方的意见及目的,向患方代表介绍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并及时向副组长报告(非正常上班时间向行政总值班报告);同时落实人员保管好病历,固定相关现场证据,防范丢失及时准确将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护理情况进行记录备齐所有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第十三条副组长(行政总值班)处置程序副组长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协调;必要时紧急召开医疗事件鉴定小组会议,讨论分析案情,制订紧急处置方案,及时向组长和卫生局报告,并及时指挥落实处置方案第十四条保卫科处置程序保卫科接到医疗纠纷的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安保人员,到达现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同时制止各种过激行为并通报公安部门等第十五条投诉接待处置程序当接到副组长的指令后,院监察室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或接待室,组织做好医患沟通工作第十六条应急处置小组处置程序当接到副组长的指令后,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及时了解事件经过和现状,及时向副组长或分管领导报告,了解医患双方意见分歧,配合有关人员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卫生院二一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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