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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年月日20161228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控制执业风险,增强律师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对违法违纪执业的律师进行责任追究,保护全体律师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赔偿,是指律师在自己执业过程中,因违法、过错、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最终导致本所实际承担了对外责任赔偿的后果,相关责任律师应赔偿本所损失第三条本所律师必须依法执业、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被投诉和被索赔的事件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实行主办律师负责制,主办律师须对全案负责多个律师共同承办案件的,第一主办律师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加办理律师按过错责任和律师报酬分成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主办律师带领律师助理办案的,由律师承担责任主办律师要指导和监督律师助理处理事务,律师助理必须服从主办律师的指导和要求律师助理不听指令、违背主办律师的明确要求,擅自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五条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须经过主任、副主任或者授权的业务部主任审查签发后才可以盖章出具没有经过核稿签发的,办公室不得盖章律师没有经过所里审批盖章同意,以自己名义出具意见书造成后果的,律师自己承担责任;经过审查后盖章出具的,审核签发人和主办律师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签订合同要事先填好立案审批表主办律师要把好立案审查关,如实填好案情和要点审批表由部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主任和副主任审批立案第七条高风险的重大项目顾问合同,需要专门起草合同文本的,必须经过两个有经验的律师会商把关后,由主任、副主任签字后盖章第八条严格禁止律师在服务对象同他人签订的的合同中出现名字和签字,不得以“受托人”、“代理人”、“见证人”、“中间人”、“中人”、“保人”甚至作为合同一方在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出现律师不得在客户各方的合同中作为一方的当事人第九条律师担任任何企业的外部独立董事,要事先报所里审批同意除法律顾问职务外,不得在律师自己的服务对象中担任股东和公司职务第十条客户要求本所提供信托帐户、由本所监督代收代付的,应先征求办公室财务部意见合同必须由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同意律师不得擅自签订第十一条由于律师过错导致本所对外承担责任赔偿的,依《律师法》规定向责任律师全额追偿本所有权将责任律师在本所的全部财产直接用于支付赔偿不足部分,律师应当向本所交纳没有归还赔偿款的律师,本所有权限制其调动,直至还清赔偿为止已经调出本所的律师,事后出现因其在本所执业期间造成本所承担对外赔偿责任的,对赔偿部分负有归还义务,不因调动而豁免律师应主动协助处理事件,承担赔偿不承担赔偿的,本所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追偿第十二条本所律师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本所应当参加【】市律师执业责任联合保险参加保险的律师发生责任赔偿后果的,以保险理赔优先支付;不足部分,向责任律师追偿第十三条本所设立律师执业责任认定委员会,由三名资深律师组成涉案律师不得担任相关事件的认定委员委员会有权对律师责任和各人责任比例等相关问题作出认定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本所律师大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开始实施保密制度保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律师保守秘密的范围包括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户籍资料和其他未公开的客户信息第三条律师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相关规定,严格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为准第四条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文件资料或出具咨询意见时,应当严格甄别是否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避免因工作疏漏而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第五条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技术、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当事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六条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当事人隐私、户籍资料或其他尚未公开的秘密事项等应当保密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律师的保密义务可以免除(除国家秘密外)
(一)律师认为保密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或可能导致国家利益严重受损的;
(二)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三)保密信息已被公开的;
(一)来本所咨询的客户之信息由接待律师(律师助理)登记,由前台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和汇总,并于次月五日前提供给客户管理部门;
(二)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客户信息由负责收案登记的内勤收集和汇总,并于次月五日前提供给客户管理部门;
(三)专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对有发展可能的潜在客户信息,可次月五日前提供给客户管理部门第七条客户信息的完善[】律师事务所针对不同类型客户,设计相应的客户信息登记表客户信息内容应按要求填写,其中登记表所指明的必填信息必须填写完整,否则视作不符合要求客户信息的提供人应对客户信息登记表的完整性负责,客户服务部门接收信息资料时发现有缺漏的,有权要求提供人补充完善,其中必填信息必须在三日内予以完善第八条客户资料库的建立客户管理部门对所有客户信息予以汇总、整理,并据此建立客户资料库客户资料库每季度更新一次,并应同时建立书面和电子文档,并至少有两份备份,分别留存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处客户管理部门应对相关的客户资料进行分析,每季度提交一次分析意见第九条客户关系维护客户关系维护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客户感情联络如寄发贺卡、节日短信祝福、本所重要活动邀请等;
二、专业展示如寄送所刊、各种宣传资料、法律专题性刊物、发送本所重大新闻短信;
三、免费增值服务如专题讲座或培训邀请、新法规政策对客户的重大影响或风险提示、新法律服务产品试用等;
四、服务质量跟踪按本所《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反馈制度》执行;
五、客户投诉处理按本所《投诉查处制度》执行;
六、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事务所管理层建议的其他方式第十条非常规的客户关系维护除客户管理部门主动进行的客户关系维护外,专兼职律师、律师助理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出特殊或临时的客户关系维护请求,经【】律师事务所分管客户管理的合伙人同意后执行第十一条重点客户的维护客户管理部门应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就重点客户(包括潜在重点客户)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客户关系维护第十二条具体的客户管理与维护规程制定客户信息登记表、客户资料库框架、客户回访、维护和投诉处理记录表式,客户管理及维护的规程等由客户管理部门制定,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三条客户信息登记表填写不完整的,经客户管理部门督促在每季度末客户资料库更新时仍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客户信息登记表的,因此给【】律师事务所客户管理部门增加工作量和带来工作不便的,客户信息提交责任人应按照每一客户300元的标准,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客户信息收集整理和维护补偿费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顾问客户服务规程法律顾问客户服务规程第一条宗旨为提高本所律师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稳定法律顾问客户,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所律师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本所律师担任建筑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项目等单个项目的全过程法律顾问,或者为虽未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但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均适用本规程第三条顾问合同和客户信息资料存档
3.1顾问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一份须在签约后三日内交内勤存档,一份由主办律师存入为该法律顾问客户单独建立的卷宗o
3.2内勤应当于每月的月末对照检查收案登记簿与已存档的顾问合同,发现虽有收案登记但未有相应的顾问合同存档的,应当立即向承办律师催促交存
1.13承办律师应当在收案登记时或者在提交法律顾问客户的客户信息登记表,并且应当在顾问合同中详细填写客户信息内勤在办理收案登记或者收到客户信息登记表后,应当及时输入【】律师事务所统一的客户电子信息资料库
3.4内勤应当于每月的月末对照检查收案登记簿\顾问合同与客户信息登记表和相应的电子信息,发现虽有收案登记但未有相应的客户信息登记表或者电子信息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承办律师催促补交
3.5内勤应当每隔一个季度,汇总每个律师(两个以上律师的,以顾问合同上登记的第一个律师为准)名下的法律顾问客户名单,以短信形式“XX律师,您目前的顾问客户有噎噎,请注意及时联系和维护!”,提醒该律师第四条建立客户服务登记簿承办律师应将聘方的基本情况,以电话、网络、传真、面谈、外出等各种形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并按照时间顺序一次一记,一事一记第五条建立客户服务电子文档
5.1承办律师就其为客户提供服务形成的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的电子文档,应当建立专门的文件夹,并及时予以备份
5.2承办律师就其通过电子邮件为客户提供的服务记录,应当保留至少两年第六条建立客户服务书面文档卷宗承办律师就其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与法律服务有关的书面文档,应当建立专门的卷宗保存第七条撰写年度服务工作总结
7.1承办律师应当基于客户服务登记簿、电子文档汇总、书面文档卷宗等,在每个服务年度结束时(或者单个项目顾问服务结束时)撰写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除全面反映服务内容外,尚应对客户的主要法律风险予以提示
7.2承办律师应当将年度工作总结提交一份给内勤存档第八条客户关系维护
8.1承办律师每两周应当主动与客户联系一次,并在客户服务登记簿上予以登记顾问合同中对联系方式和时间安排有约定的,依照约定进行
8.2本所客户服务人员按照本所客户管理办法与客户另行联络,对客户予以管理与维护
8.3承办律师根据顾问合同的约定结合该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除定期电话联系或上门访问外,可以通过寄送【】律师事务所刊物、发送慰问或祝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与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第九条服务质量反馈
1.1本所于每年年末组织专人交叉对部分客户进行回访,或者在条件允许时,邀请部分客户举办恳谈会,了解客户对承办律师的服务水平、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2本所通过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服务人员经常性电话回访、向客户发送服务质量反馈卡等形式,及时了解客户对承办律师和本所的意见和建议
1.3本所收集的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告知承办律师后,承办律师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及时与客户沟通交流,或者及时整改完善对于承办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规范的,依照本所客户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其他本规程由本所合伙人会议予以解释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公章、专用章、介绍信、公函、会见专用证明的使用范围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办公室负责印信公函的归口管理工作第三条印章管理内容和使用办法
3.1公章
4.
1.1使用范围本所公章用于下列范围1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2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具的介绍信;3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的有关资料;4必须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出的公函;法律援助管理制度法律援助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须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除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外,同时须适用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法律援助案件,包括省、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及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本所无条件接受并由办公室主任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限于确因经济困难,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及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本所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同意后,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三条原则上每名律师每年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一起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接受所里的安排,不得无故推诿第四条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和管理,本所主任具体负责、监督此类案件的办理第五条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将法律援助案件与其它自接案件一视同仁,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应加强责任心,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忠于事实和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和【】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各类案件操作规程进行,所有案件都必须撰写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和办案小结案子办结后须在一个月内整理归档第七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按法律援助中心的规定取得差旅补助费律师办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的非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幅度视案件难易程度、影响面、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补贴幅度在1000元以下由主任决定,1000以上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八条本所每年对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考评对于尽心尽责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本所除精神奖励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于敷衍了事,应付法律援助案件而受到当事人投诉的或受到办案单位或法律援助中心批评的律师,本所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九条本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凡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法律顾问和其他非诉讼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仲裁)代理、行政诉讼代理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要求整齐、清晰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一)侦查阶段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收费凭证粘贴页
3.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格式四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授权委托书格式十九刑事案件委托人陈述笔录、咨询解答表、刑事拘留通知书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一
4.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的函格式九(有些地区可能还需要会见嫌疑人申请表)或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会见嫌疑人申请书格式十二公安同意会见通知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格式八会见附表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委托人谈话笔录
5.承办律师意见
6.集体讨论记录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格式十六
7.办案监督卡
8.结案报告
(二)检察阶段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收费凭证粘贴页
3.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委托协议格式七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授权委托书格式五刑事案件委托人陈述笔录、咨询解答表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二
4.阅卷笔录、起诉意见书
5.(有些地区在检察阶段会见被告人可能还需要检察同意,出具同意会见联系单)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格式八会见附表会见被告人笔录委托人谈话笔录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格式十三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调查取证申请书格式十四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证人)调查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律师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辩护词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格式十六
10.办案监督卡
11.结案报告
(三)法阶段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收费凭证粘贴页
3.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委托协议格式七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授权委托书格式五刑事案件委托人陈述笔录、咨询解答表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二
4.阅卷笔录
5.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格式八会见附表会见被告人笔录委托人谈话笔录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格式十三刑事案件检察、法阶段调查取证申请书格式十四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证人)调查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律师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
11.出庭通知书、办案提示、出庭记录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格式十五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用于审判阶段向法提交)格式十八延期审理申请书格式十七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格式十六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办案监督卡
14.结案报告
二、民事、行政代理卷:
(二)代理被告(被上诉人)()代理原告(上诉人)时时
1.案件受理登记表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收费凭证粘贴页
2.收费凭证粘贴页
3.律师工作安排
3.律师工作安排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5必须加盖公章的证明;6必须加盖公章的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方案、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3.
1.2用印规定本所公章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律师事务所公章由办公室内勤负责保管和使用2对外发文和【】律师事务所内下发的文件,凭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签字,方可加盖公章;3律师办案公函所需用印,内勤根据案件登记簿的登记内容予以盖章;4办公室做好印章使用记录台帐,将用印时间、人、事项记录在册,并经用印人签字确认
3.
1.3刻制及销毁本所公章的刻制及销毁应遵守下列规定1由办公室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上报主任批准后,方可刻制;刻制后移交内勤,并做好移交记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委托人谈话笔录明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明书委托人陈述笔录、咨询解答授权委托书表、律师函委托人陈述笔录、咨询解答风险告知表、律师函被告主体证明
4.起诉状(上诉状)
7.起诉状(上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举证通知原告(上诉人)诉讼证据清单办案提示公函证据材料案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风险告知办案提示
5.阅卷笔录公函
8.阅卷笔录
14.代理词
9.委托人谈话笔录
15.传票、出庭通知书
16.出庭记录诉讼计划预测对方诉讼计划调解方案调解方案10委托人即原告(上诉人)诉
7.委托人即被告(被上诉人)讼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答辩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调查笔录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申请、证人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申请、证人出庭申请出庭申请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11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裁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裁定书定书被告(被上诉人)答辩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2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3.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传票、出庭通知书
13.出庭记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律文书送达回执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律师建议律师建议上诉状上诉状办案监督卡办案监督卡
15.结案报告
15.结案报告
三、法律顾问卷
1.客户信息登记表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身份证
4.收费凭证粘贴页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咨询解答或代书等)谈话笔录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集体讨论记录律师函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律师见证律师声明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律师建议法律顾问回访联系单办案监督卡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卷
1.客户信息登记表委托协议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陈述笔录、咨询解答表
2.收费凭证粘贴页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谈话笔录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专用介绍信集体讨论记录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见证律师声明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律师建议办案监督卡
7.工作小结第十三条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第十四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十五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第十六条立卷人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第十七条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荐填写在备考表内第十八条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第十九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A4,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第二十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第四章归档第二十一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地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第二十四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市律师协会章程》,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第五条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负有义务第七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第八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第九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第十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注重职业修养,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第十一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人提供法律帮助第十二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规则,切实履行本所律师义务第十三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2如印章作废或不能使用时,应由主任指派三人监督销毁,并作销毁记录
3.2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章
3.
2.1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的刻制、领用及作废1“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由所需部门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刻制;2印章刻制好后,由财务部门领用,并作领用记录3“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不能使用时,应由主任指派三人监督销毁,并作销毁记录
3.
2.2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章”由内勤保管,并制定严格的使用办法及使用记录台帐第四条介绍信管理内容和使用办法
4.1使用范围
4.
1.1[]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代表【】律师事务所至外单位办理行政事务,需要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时;
4.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时第十六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当事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第十七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第十八条律师不得索要或收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律师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第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利用执业便利牟取当事人与他人尚存争议的权益第二十条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律师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当事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当事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与正在接受其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有商业往来,不得向当事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第二十二条非经当事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牟取利益第二十三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第二十五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第二十六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第二十八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二十九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第三十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rm.o第三十一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第三十三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第三十四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第三十六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第三十七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九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第四十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第四十二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第四十三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第四十五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六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第四十七条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第四十八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第四十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第五十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本所提请由律师协会依照本所律师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本规范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规范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64.2介绍信的保管和出具
4.
2.1【】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事务所内勤保管,并由其负责加盖公章和出具;
4.
2.2用信人须向内勤口头申请开具介绍信,介绍信的存根联和外用联均必须填写完整、清晰,内勤在确认存根联和外用联内容一致,符合使用范围规定后加盖公章盖章包括在外用联落款处盖章和在骑缝处盖章内勤不得在空白的介绍信及其骑缝处盖章,不得出具空白介绍信,不得出具存根联和外用联内容不一致的介绍信,不得出具存根联无填写或填写不明的介绍信第五条公函及刑事案件会见专用证明管理内容和使用办法
5.1公函
5.
1.1使用范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或者担任前述案件的执行代理人,或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时,由【】律师事务所向法、检察、公安局、仲裁机构出具【】律师事务所公函,以表明本所律师的代理人身份
5.
1.2管理与使用办法
5.
1.
2.1公函由承办律师填写完整内勤必须在确认下述内容后才能在公函上盖章确认案件登记簿上有登记;确认有相关案件的委托协议;确认律师费已经收讫或发票已开具内勤未经确认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公函
5.如案件系风险代理、法律援助或本所自行承担的公益诉讼,内勤则必须在看到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的书面文件后,才能出具公函
5.
1.
2.3[]律师事务所公函上的案件编号必须与相关代理手续和案件登记簿上的编号一致公函出具情况应当记载于案件登记簿,并由使用人签字内勤应当谨慎保管本所出具公函的复印件,以备查
5.2会见专用证明
5.
2.1使用范围会见专用证明专门用于律师会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律所向拘留所、看守所等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构出具
5.
3.2使用办法会见专用证明的填写参照“介绍信”之填写要求;其盖章前的审核要求参照公函的盖章前审核要求第六条责任
6.1印信公函保管人的责任
6.
1.1[]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的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信公函,如因疏忽大意保管不善丢失,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6.
1.2保管人徇私舞弊,违反本制度用印,或违反本制度出具介绍信、公函或会见专用证明,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其他使用人的,保管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6.2印信公函使用人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均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律师事务所印、信、公函和会见专用证明,如弄虚作假骗取用印、介绍信、公函和会见专用证明的,【】律师事务所有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如系合伙人弄虚作假,则其他合伙人有要求其退出合伙的权利前述行为一经发现,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物质损失,均须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内赔偿【】律师事务所损失,具体赔偿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前述数额的,则应足额赔偿实际损失第七条本制度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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