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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XX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专利管理,盘活专利存量,强化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令第7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属于XXXX职业学院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内作出的,与在学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是利用本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第五条学院教师完成的职务成果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学院,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学院提倡将非职务成果作为职务成果申请相关专利,非职务成果不享受学院相关政策和奖励教师须保证专利的有效性,相关转化、奖励等政策只针对有效专利第六条学院与外单位协作或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专利归属权,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七条专利权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XXXX职业学院专利申请办理流程I.申请人填写材料申请人填写《XXXX职业学院专利申请备案表》《XXXX职业学院专利申请申明》和《XXXX职业学院科研成果自查与承诺书》,按要求填写表中相关信息并签字;
2.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对相关内容审核后,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3.科技服务处备案申请人提交部门签字盖章的《XXXX职业学院专利备案表》《XXXX职业学院专利申请申明》《XXXX职业学院科研成果自查与承诺书》至科技服务处,经科技服务处审核后,科技服务处长签字、盖章,根据需要领取学院法人证书;
4.学院盖章专利申请备案通过后,通过学习通提请用印(章)审批,申请学院行政章盖章;
5.成果填报获得专利授权后,授权证书在科研管理系统填写、上传相关信息
(二)专利申请须依托科研纵向课题、横向课题、技术研发项目、校企合作项目、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等
(三)PCT(专利合作协定)事宜由专利权人报科技服务处进行备案,并报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委员会审核
(四)专利须在申请前到科技服务处备案,且与本人专业或所从事岗位相关未备案的专利在科研工作量和职称赋分中不予认定第八条学院不支持不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二)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三)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四)异常倒卖专利申请;
(五)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按照相关规定,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专利申请人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利第三章专利转化与收益分配第十条学院依托专利转化机构,优化专利转化流程及服务,协助教师进行专利转化工作第十一条专利使用权转让流程
(一)在学院网站公示专利使用权转让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
(二)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协议(合同),按照专利转让流程,并附以下材料
1.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市场价格论证报告;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学院的专利使用权转让信息公示截图
(三)确认专利许可使用费申请人对接财务确认经费到账,获取到账凭证;
(四)科技服务处备案申请人提交专利使用权转让协议(合同)、到账凭证复印件至科技服务处备案;
(五)费用支出根据专利转让转化的不同形式,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费用支出第十二条每月中下旬科技服务处集中受理教职工的专利申请、维护、转化等事项,盘点学院有效增量专利、更新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第十三条学院教职工为第一发明人且XXXX职业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在专利转化后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学院将专利转化所得收益按比例对成果第一完成人或团队以及为专利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该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学院工资总额基数
(一)以许可方式转化或经过审批进行技术转让的专利,按转化净收入的95%奖励;
(二)以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股权,经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按该作价的70%95%比例奖励〜给第一完成人以及为专利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作价入股注册新公司起三个年度内,学院股份分红收益扣除必要税款后,按95%的比例奖励三年后的奖励比例由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联合开发项目的收益分配,根据专利转化的实际情况,由学院、成果完成人双方具体商议,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第四章奖励措施第十五条专利转化奖励额度为转化到账额的20%,原则上可一次性支取第十六条上级部门发放的专利奖和专利转化奖励等全额发放给第一发明人第十七条经备案的专利成果,纳入科研工作量统计,并作为学院处室和二级院部绩效考核的单列指标职称评聘和科研工作量赋分时,专利成果每转化1万元到账额,在对应的专利分值基础上增加1分第十八条在专利转化过程中应保护学院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承担给学院带来的经济损失,取消已获得的相关奖励,并对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将学院专利成果私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方合作实施,私自与他方交易侵犯学院知识产权;
(二)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各类项目中侵犯学院知识产权;
(三)在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院指定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未经学院许可,向专利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六)专利完成人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七)在专利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骗取奖励;
(八)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
(九)专利成果侵犯他人权益,对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十)在专利成果转化活动中其他侵犯学院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十九条调离学院人员,在学院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专利、资料等,均属学院,离开学院后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学院同意,将其在学院期间掌握的专利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学生的授权专利可依据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服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3年,试行期间,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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