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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财务管理制度(通用篇)6【篇一】药店财务管理制度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健全、清楚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方上审核签字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列“医疗保险药品零售凭证”,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六、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七、收费人员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八、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篇二】药店财务管理制度
1、在财务主管领导下,应用微机做好门诊收费、结算及报表工作,要熟悉微机性能,爱护微机,严格操作规程
2、按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3、收付现金时做到唱收唱对,当面点清,留有存根,做到日清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第二十八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县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第七章资产与负债第二十九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第三十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第八章基金决算第三十一条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保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三十二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三条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原则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篇六】药店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接相一致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初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工商企业的概念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药店财务管理制度日结,及时将日报表和款项交汇会计登记,使用收据要按顺号领用
4、严格交接-班手续,当班的问题由当班人员负责解决
5、做好防盗工作,每日按规定时间将支票和现金一并送交银行,留存少量零款项收据和收费专章,不得转借他人和非收费业务使用收费员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挪用公-款或将公-款借给他人
6、如发现长款短款现象,不得自行以长补短,应将长短款情况分别登记,报领导批准处理【篇三】药店财务管理制度
1、司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3、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4、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5、处方调配需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6、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7、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8、注意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贵重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防止火灾【篇四】药店财务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职责
(一)财务办负责人毕海明职责
1、制定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上报、下传公司财务部有关报表、规定等;
3、审核报销单据,合理使用资金,及时上报公司;
4、核对当日收款及大病等收取数据,电子版报院长;
5、组织每月一次药品清点工作,并把清点情况书面(或电子版)报院长;
(二)药房负责人吕宾杰职责
1、负责管理药房正常工作;协调药房与公司的工作
2、根据临床需要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经院长审核,报公司或直接到药材公司购买(门店药品有公司配送)
3、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药房各类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5、定期组织检查特殊药品、贵重药品及重点效期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6、经常深入临床,了解药品保障情况,听取医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7、负责医院物品、办公用品的请领、购买、保管和发放工作
8、组织对药房药品每月一次清点,并把清点情况书面或电子版报院长
(三)收款员孙小慧毕海明职责
1、在财务主管领导下,应用微机做好门诊收费、结算及报表工作,要熟悉微机性能,爱护微机,严格操作规程
2、按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3、收付现金时做到唱收唱对,当面点清,留有存根,做到日清日结,及时将日报表和款项交汇会计登记,使用收据要按顺号领用
4、严格交接一班手续,当班的问题由当班人员负责解决
5、做好防盗工作,每日按规定时间将支票和现金一并送交银行,留存少量零款项收据和收费专章,不得转借他人和非收费业务使用收费员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挪用公一款或将公一款借给他人
6、如发现长款短款现象,不得自行以长补短,应将长短款情况分别登记,报领导批准处理
二、药品管理
1、采购计划药房填写药品采购计划,有院长审查后报公司采购部,对急需药品上报公司后科联系采购原则临床需要,减少库存
2、严格药品进入,对药品厂家、日期、包装、批号、准字号类别严格把关,对有疑问的药品退回
3、药品出入要通过微机,不允许微机外调配药品,不允许处方不加盖收讫章取药,不允许外部药品兑换
4、对新进药品要尽快通知各科室,包括作用、性能、价格、规格、厂家对价格有变化的药品,要及时调整价格
5、药品效期1药房每二周检查一次药品的效期,对效期较短的药品做好登记,并在效期内6个月前,通知临床或公司调配使用,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2因工作失职造成药品过期报废的,追究主管人的责任,给以药品价值60%的处罚,部门其他人员药品价值40%的经济处罚3通过各种方式确售不出过期的药品,或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填写药品报废单,讲明报废原因,经院领导同意后送回公司,不准私自处理
6、药品查对院办每月组织一次药房药品清查,药房每周自查一次清查内容:药品数量、质量、效期、摆放位置等每月清查情况书面报告院长,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查不出丢失、损坏、过期原因的药品,主管人给以药品价值60%的处罚,部门其他人员药品价值40%的经济处罚
7、严禁在药品使用、采购中出现腐一败现象,有关人员不得收取药品宣传费、好处费,不得收取经销商所谓的赠品,不得随便参加销售商的吃请一旦发现,给予工作调整、罚款或解职处理
8、药品的进销存管理1公司来的药品或根据临床采购的药品应在当天核对完数量、批号、效期后入库,不得出现药品到,系统内没有的情况在核对时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争取当天问题当天解决
(2)所有销售出去的药品、器材必须经过系统出库,不允许私自收取现金,如经发现双倍返还药款,并调离工作岗位
(3)药房应在每月盘点完后,出具盘盈盘亏表,并交由财务统一处理
三、资产、物品管理
1、对医院现有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办公设施等,要统计造册、存档,固定人员负责,离职时做好交接工作
2、临床购买医疗器材,科室向院办书面申请,通过论证后报公司批准购买
3、常用办公用品药房向公司申报并入账各科室填写申请单,经部门领导、经办人、发货人签字后请领
4、要做好医疗装备、器材的使用、保养、维修、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对办公用品要好好保管,节约使用
四、财务管理
1、医院收款在门诊收款处办理,不得出现私自收取现金的行为除在特定的日期内可以打折,不允许私自变动价格(特殊情况,需领导签字确认)一经发现除赔偿全额药费外,并处2倍的处罚
2、收款员以处方、处置单划价金额收款,开具收款收据,处方、单据加盖收讫章,患者凭收款收据、处方、处置单取药、治疗没有加盖收讫章的处方、处置单、辅助检查申请单,不得进行取药、治疗、检查发现私自取药、治疗、检查的,给予二倍的罚款并通报批评特殊情况需免费或优惠,必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其他人无权免费或优惠
3、收款核对,下午15时,药房合计处方金额,收款员合计发票、现金金额,三者相符,财务会计如数收款,开具收款凭证,现金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4、收款员备用金每人200元(找零用),收款员在调离时如数归还收款人员应仔细核对收取的现金,如出现假一币现象应由收款员自行负责
5、负责管理大病医疗的工作人员(包括药房、医院)应在每日收款员对账时与收款员核对当天大病医疗的单据,并核对销售金额大病取药在药房办理
6、大病医疗的收入,应在每月月初把上月的上传明细报院财务,以备查用
7、日报制度,下午16时,收款员把当天各科室、部门收入统计表报财务,由财务整理后上报院领导
8、财务应每天审核单据,并及时生成凭证保留原始单据以备查用
9、严格费用管理制度,
(1)使用费用要填写《费用申请表》,说明用款的理由;
(2)医院流动资金不准私人借用;
(3)报销凭证要有三人以上签字(当事人、财务主管、院领导);
(4)对报销单据有疑问,财务有权拒付
10、做好公司财务部查账准备工作【篇五】药店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第五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六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八条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第九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第十条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第十一条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第十五条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六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第十七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二十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第二十一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局规定办理;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第六章财政专户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第二十六条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第二十七条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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