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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满汉,但问旗民”[摘要]“旗民界限”视角在清代满汉关系研究中备受重视,但学界对于“旗民界限”的性质存在重大争议在“不分满汉,但问旗民”这一话语的影响下,一些学者惯于从“二元对立”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旗民界限”然而,大量研究表明“旗民界限”的性质不是“二元对立”一一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二元合一”的在辨析各种观点基础上,笔者提出反思“旗民界限”视角的若干进路,以飨学界同仁[关键词]“旗民界限”;“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二元对立;二元合一作为清史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满汉关系研究一直备受学界关注刘小萌《海内外满汉关系史研究概述》一文精辟总结了满汉关系史领域的历史沿革、研究取向、核心成果、发展方向等诸多议题其中,他特别提到学界在研究满汉关系时基本是以八旗制度为中心展开的,这是由于八旗制度的存在衍生出旗人和民人这两个群体(其中,旗人的核心是满人,民人的主体则是汉人)因此,“旗民界限”视角是清代满汉关系研究中一种主流范式,不少学者直接引用“不分满汉,但问旗民”这一话语来论证“旗民界限”对于清代满汉关系的重要意义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指的是什么?“旗民界限”人口主要分为五类京旗、屯丁、浮丁、入丁陈民、流民1前三类人属于旗籍,后两类人属于民籍清廷对于这五类人实施不同政策,只有京旗与屯丁有权获得国家分配的资源(土地、房屋、耕牛等),而浮丁、入丁陈民和流民则被排除在资源分配之外而且,京旗比屯丁享有更大的特权,拥有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27]6卜88久而久之,不同制度安排下的人群逐渐形成各自的群体意识,这点清晰体现在民国初年的集体性行动中[27]225-249在福建琴江地区,水师旗营与附近的歧头村之间存在着“通家”关系歧头村在当地是个较小的村庄(常常在宗族械斗中处于下风),而水师旗营是外来的强势力量(同时需要得到地方民众的认可),双方结盟因此是一种双赢的选择[28]学界研究表明关于“旗民界限”的“二元对立”观点,忽视了清代旗、民群体内部存在的差异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旗民互动的复杂性
(三)关于“旗民界限”外在约束力的研究不少学者指出,关于旗、民群体的制度性规定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刘小萌认为,大清律对于旗人、民人一体适用清代官员在审理旗民命案时,秉持相同的量刑标准(以大清律为准)、审理程序(司法权集中于刑部)和法律原则(“存留养亲”律、“恩诏”减刑、“良贱相殴”律等),旗人与民人在命案审理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9]即使是旗人“犯罪免发遣”这项换刑特权本质上也是顺治年间接受以“五刑”为基础的中华法系的必要妥协,标志着关于旗人犯罪的司法处理从此正式纳入大清律的管辖范围[30]此外,地方性因素对于塑造“旗民界限”同样有着重要影响比如,“旗民不杂居”政策就呈现出显著的地区差异在东北,由于自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旗人和民人大多混居,并未出现泾渭分明的隔离[18]23在南疆,回人占据当地人口主体,清廷分设回城和满城(汉城),将当地回人与来自内地的旗、民群体相隔离,从而形成旗人和民人在南疆共居一城的状态[31]日常生活中,旗、民群体同样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北京,旗人和民人在商业领域有着相互需求,他们于是组成各种商业合作关系商铺间的铺保关系、合股经营关系、倒铺底关系以及商铺内铺东与铺伙关系,等等[16]其中,一些著名的民间商号(如恒和号)与旗人(特别是内务府旗人)有着密切的利益联系,双方逐渐形成具有“旗派”特色的社会网络[32]在直省地区,八旗会馆大都由旗籍官员和民籍官员合办,这些会馆在不同籍贯的官员之间起着桥梁作用,为跨旗民“同乡”意识的出现创造条件[33]在东北地区,旗、民群体之间存在大量的雇佣关系一一既有民人受雇于旗人,也有旗人为民人打工这种雇佣关系的形成与普通旗民之间的身份差别关系不大,主要是由经济地位的高低所决定的[34]而且,旗人和民人“在经济互惠基础之上,双方开始产生更深层次的情感认同,在日常社交活动中建立了跨旗民的社交网络”[35]学界研究表明“旗民界限”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在实际运作中无法摆脱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关于“旗民界限”的“二元对立”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逻辑的
三、对“旗民界限”视角的再思考“不分满汉,但问旗民”这八个字言简意赅,精练概括出清代旗、民群体之间的制度性和社会性边界,这大概是该话语在学界得以广泛流传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的影响下,不少学者接受“满汉”“旗民”这类二分式概念,进而形成关于“旗民界限”的“二元对立”观点,这种观点在学界产生了一定影响力不过,学界研究同样表明“旗民界限”的性质是复杂多变的,不能简单地以“二元对立”观点来理解在某些情况下,“旗民界限”的性质甚至是“二元合一”的尽管学界对于“旗民界限”的理解存在着争议,但总的来说,“旗民界限”视角对于清代满汉关系研究意义重大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审视“旗民界限,,视角在此,笔者尝试提出几点看法,以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是理解“旗民界限”一种有意义的研究路径首先,国家权力从根本上决定“旗民界限”的政治属性清代旗民分治的管理体制就是国家政策的直接产物尽管如此,国家权力本身是多元的,清廷和地方政府在处理旗民问题上的政策偏好未必一致(甚至可能存在着冲突)比如,任玉雪等指出,“在双城堡移垦之初,由于旗界的收入无法支付地方政府的办公费用,吉林将军富俊违反清廷的民人政策,以较轻租额吸引入丁陈民以官佃的身份,携眷在双城堡佃种交租,并通过种种途径迫使清廷接受这一转变,从而形成民界”
[36]在双城堡以外的地区,地方政府的行政实践与国家制度之间同样可能存在着矛盾,“旗民界限”也许就是在不同权力机构的这种博弈和协商中形成的其次,社会力量对于塑造“旗民界限”的作用同样值得思考根据欧立德MarkC.Elliott的观点,八旗制度是捍卫“满洲之道”The Manchuway的可靠屏障
[37]8-13,社会力量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以清代北京旗人社会为研究对象,刘小萌反驳了欧氏的观点,认为社会力量对于化解“旗民界限”起着重要作用,从而使得旗民关系的主流是合作、交融而不是对抗、隔离,而且旗人和民人共同组成相互依赖的统一体
[17]856-858应当注意的是,社会力量本身也是多元的,它们对于“旗民界限”的作用未必相同有的可能强化“旗民界限”,有的可能弱化“旗民界限”,有的甚至可能昊化“旗民界限”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有助于学界厘清社会力量对于“旗民界限”的多面意义最后,我们仍需考虑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是如何相互作用、共同影响“旗民界限”的正如上文所述,学界认为“旗民界限”兼具制度性和社会性双重意义即便国家权力可以单方面赋予“旗民界限”以制度意义,这种“旗民界限”能否以及如何为民众所接受,离不开社会力量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旗民界限”就是在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的复杂互动中形成和演变的,因此“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有助于学界加深对“旗民界限”的认识
(二)问题化“旗民界限”是学界应当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影响下,不少学者认为“旗民界限”对于清代满汉关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当旗人和民人发生交涉时,他们总会先入为主地认定“旗民界限”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对于这种倾向,邱源媛批评道“由于清代八旗人群的特殊性,后人在理解旗人和民人时,常常会带着固有思维,习惯性地从旗、民二元性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事实证明,现实生活中,旗人也好,民人也罢,他们的身份虽然是一个重要的标签,但却不是人群行为的唯一准则,研究者不宜将所有问题做简单的二元化区分”
[38]邱氏的观点启发我们不能先验性假定“旗民界限”在满汉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应从现实出发,在承认个体身份多面性和可变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旗民界限”的作用和意义学界在这方面已有一些研究,如王妍发现清代辽东旗民的身份认同和行为准则并不完全由“旗民界限”所决定这是因为两者都具有汉人血统,即使是入旗汉人也没有忘记自己固有的汉人来源与身份此外,两者大都从山东迁移而来,存在着一定的乡里联系由于既定关系的多重性,加上交往关系的频繁深入,从而使得清代辽东旗民之间并不像制度设计那样各有隶属、彼此疏离,而是形成了高度依赖的关系1
(三)探讨“旗民界限”在社会冲突与合作中的作用学界普遍认为,判断某种社会边界是否具有政治意义,主要在于考量其对于社会冲突与合作的影响力在王明珂看来,“中国”概念是“华夏”群体与“非华夏”群体之间资源竞争的政治产物“华夏”群体在维持与扩张“华夏边缘”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有别于“非华夏”群体的族群认同尽管“谁是华夏”的定义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但“华夷界限”作为族群/文化认同的主轴在中国历史中得以延续
[39]460-463刘平指出,“土客界限”是清代广东社会暴力事件的一大根源自清初开始,客家势力在广东逐步南扩,到了清中期,客家人与当地士人由于争夺地盘而不断发生摩擦与冲突,最终在咸同年间演变为集体性暴力事件
[40]43-67虽然“华夷界限”和“土客界限”在很多方面截然不同,但它们都以各自的方式深刻影响着社会冲突与合作的模式,因此它们是具有政治意义的社会边界按此标准,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旗民界限”的政治意义呢?有清一代,旗人和民人之间从未发生过大规模、持续性的社会冲突究其原因,或许可以归结为两点第一,由于血统、出身、职业、地域等因素的共同作用,旗、民群体内部实际上极为分化,从而不利于旗人和民人建构广义上的“想象的共同体”1第二,旗、民群体在政治、经济、生活上存在着广泛联系,这种跨旗民的合作网络妨碍两大群体发展出相互排斥的身份认同当然,旗人和民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断见诸于史,但它们大多是局部性、个体性的,而且未必体现“旗人”和“民人”这两种身份之间的较量2但是,在某些特定时刻,“旗民界限”可以上升为主导性社会边界,成为规范社会冲突与合作的主轴明清鼎革和辛亥革命这两大历史事件就深刻影响过杭州地区的旗民关系清初,旗人以“征服者”的姿态入驻杭州城,从而造成旗民关系的高度紧张清末,杭州爆发辛亥革命,旗人和民人迅速陷入对立状态,杭州旗人最终成为国家转型时期的牺牲品在清代大部分时间里,“旗民界限”封于当地社会关系不具有政治意义,相反,强烈的地方认同将杭州旗人和民人紧密黏合在一起[41]由此可见,重大历史事件有可能在短期内改变社会冲突与合作的模式,从而使得某种社会边界(如“旗民界限”)获得政治意义
四、结语过去几十年,学界关于“旗民界限”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验层面,发掘和利用了各种史料(包括官书、档案、地方志、八旗驻防志、契书、家谱等),这点值得肯定不过,绝大多数的研究极少涉及理论层面的讨论,从而在客观上造成学术碎片化的后果在西方社会科学领域,广义上的“界限研究”一直备受重视,产生了许多重要的理论成果3比如,安德列亚斯•威默(AndreasWimmer)指出,不同社会的族群界限在社会闭合性、政治显著性、文化区别性和历史稳定性这四个维度上存在着重大差异族群界限是同一社会场域中的不同行为者之间斗争与妥协的结果,其中社会场域的三大特征一一制度秩序、权力分配和政治网络一一决定哪个行为者采取何种策略以制造族群界限[421108-112需要强调的是,清代特有的“旗民界限”有别于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族群界限,这主要是因为“旗”“民”等清代概念并不具备鲜明的民族学意义,因此我们不能机械搬用现代民族学理论来理解根植于清朝政治实践的“旗民界限”更为可取的做法是在坚持考证史学传统的基础上,适当借鉴西方社会科学理论,促成历史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对话,从而深化学界关于“旗民界限”的理解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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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不分满汉,但问旗民”话语的“旗民界限”一种二元对立视角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清朝不仅沿袭中原传统的皇朝政治体制,也^行旗民分治的管理体制其中,旗署依八旗制度管理旗人,民署依州县制度管理民人,两者一直并行不悖有鉴于此,常常使用“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从学界在讨论清代满汉关系时,1981年杨学琛首次使用“不分该话这一话语据笔者目力所及,满语已被众多学者引用梳理过“不分汉,但问旗民”一语至今,去满汉,但问旗民”一语在学界的使40余年的研究成果可知,用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在学术作品中的出现频率经历了由少到多的历时性变化,而这一变化过程又与学界近几十年来对八旗制度的深入研究密不可分20世纪80年代以前,仅有孟森、王镇翰等少数学者钻研八旗制度,取得了一些开创性成果;80年代以来,历经几代学人的努力,学界对八旗制度形成了更为完善的认识相应地,“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自80年代以来不断见诸于学术作品,成为不少学者在讨论清代满汉关系时的常用词汇第二,“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主要出现在史学作品中,这主要是因为该话语本身就是对清代满汉关系的一种特定概括,自然会引发历史学者的版,201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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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旗内部3或“汉军出旗”之后4,还有的学者则认为该话语适用于清代北京
5、清末6以及清代民间7不少学者直接用该话语来指代整个清代的满汉关系格局8对于“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的解读,学界存在三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主要在于为了反驳清代满汉关系紧张、对抗的这种传统认识,从而强调清代满汉关系渐趋融合这一历史事实杨学琛是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认为“经过长期杂居共处,相互学习,联姻过继,无论是生产方式、阶级结构,还是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满汉之间的一致性愈益增多,旧有的显著差别陆续减少……至于编入八旗的满洲、蒙古、汉军和包衣,相互学习,他们的生活习惯、心理状态和语言文字等方面已基本相同,几乎达到难以分别的程度”
[2],从而为“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的出现提供了社会条件滕绍箴注意到,“满汉同风是在各个领域进行的,如在宗教、祭祀、饮食、服饰、婚、丧、嫁、娶、书法、绘画、姓名等各个方面,都有较深的演变与发展”
[3],而满汉融合是“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产生的历史背景陈吉荣也表达了类似看法满汉人民经过长时间的共处和融合,差别日益减少,以至在清末的旗民中“不分满汉,但问旗民”的事实屡见不鲜[4]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主要着眼于清代的八旗制度,强调区隔旗人与民人这两个群体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陈佳华首次将“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与八旗制度联系起来,指出清代社会主要由民人社会和旗人社会两部分组成……所谓旗人即入八旗之人,民人即未入旗之人八旗与有清一代相始终,作为社会组织和典章制度,在清代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过重要的作用,对清王朝的建立、发展和消亡也产生过巨大的影响[5]定宜庄认为,晚清时京城流传“只问旗民,不分满汉”之说,八旗与内务府三旗成员之称旗籍,犹汉人之称民籍[6]邱源媛同样认为,“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清廷在旗、民的居住、交产、婚姻、司法、教育、任官、升迁及社会控制等各个方面构筑了严密的边界,旗人享有种种优于民人的待遇,各类官书典志中旗与民对举的制度与条例比比皆是,旗民分治成为清代政治制度最突出的特点之一”[7]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重在讨论在八旗制度影响下“旗人”群体意识的出现,并进而导致旗人群体形成独立于民人群体的社会认同滕绍箴最先提出这一观点清朝末年发生了变异,在京满人中流行“不分满汉,但问旗民”的说法,八旗之内满洲、蒙古、汉军出现以旗认同现象,旗人与民人在京并列,老舍先生索性称旗籍人为“旗族”[3]后来,滕氏进一步阐释了“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的内在含义,指出所谓不分满汉,正确的解释应是指早年的八旗满洲与八旗汉军(广义上是指旗内各族),经过清代三百年,特别是辛亥革命的风风雨雨,在旗内实现了全面认同,彼此不再分族属与高下“但问旗民”是指八旗内部自成一体,通以旗人、旗族等新姿态,对比汉族即民人,自成民族群体[8]换言之,“旗人”这个政治身份到了清末已演变为社会认同的符号潘洪钢同样认为清代以来,整个八旗组织不断受到汉文化的影响,但在旗内,仍然保持整体身份的一致性这也是清末以降“不分满汉,但问旗民”的基础他们的认同来自数百年的历史传承,即使是辛亥革命以后,旗营组织已经解体,他们仍在自身与周边居民的差异基础上保持自身的族群认同[9]综上所述,学界在使用“不分满汉,但问旗民”这一话语时的侧重点有很大不同有些学者主要着眼于该话语的“不分满汉”部分,基本不涉及“旗民界限”的问题(即第一种观点)有些学者则是着眼于该话语的“但问旗民”部分,从八旗制度入手探讨旗人与民人在国家制度和社会认同层面的差异之处,他们认为研究清代满汉关系离不开对于“旗民界限”的考察(即第
二、三种观点)在这些学者笔下,“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衍生出的“旗民界限”视角具有二元对立的性质作为清代社会的两大群体,旗人和民人分别隶属于八旗系统和州县系统,双方在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而这种制度性差异最终造成旗人和民人之间的社会性分野换言之,“旗民界限”一一作为一种群体分类标准一一不但是国家强制施加于社会的,而且是为社会所自发接受的因此,“旗人”“民人”这样的二分式标签既是他称,亦是自称,兼具制度性和社会性双重意义
二、超越“不分满汉,但问旗民”话语束缚学界对于“旗民界限”视角的多样性发展随着“不分满汉,但问旗民”这一话语的流行,从该话语衍生出的关于“旗民界限”的特定认知在学界得以普及与传播不过,学界并没有拘泥于“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一语相反,大量研究表明“旗民界限”的性质并不是二元对立的,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领域
(一)关于“旗民界限”自身演变过程的研究有清一代,无论是民人“入旗”还是旗人“出旗”为民,大都是国家政策的产物清朝在入关前就逐步收编归降或俘获的汉人军民,并于崇德七年
(1642)建立汉军八旗
[10]33-34入关后,清廷又多次吸收大批民人集醴性“入旗”自顺治二年
(1645)起,清廷在畿辅地区实施圈地政策,从而造成大量民人或主动或被动地投充入旗,成为北京内务府下属皇庄的庄头、壮丁11]16-191同一时期,山东等地的大批民人迁往关外辽东地区,清廷将这批汉族移民编入旗籍,置于盛京内务府的管辖之下
[12]6-8康熙帝在处置三藩余部时,“或编入京旗汉军、八旗驻防、各地绿营,或编入内务府管领、庄屯,或安插东北台、站”[13],他们中的一些人因此经历了由“民”转“旗”的过程国家政策在由“旗”转“民”的过程中同样扮演着关键角色,最突出的例子莫过于乾隆年间的“汉军出旗”事件为了解决八旗生计问题,清廷于乾隆七年1742正式颁布“筹汉军归籍移居”令,规定除“从龙入关”的陈汉军以外,其余汉军均在出旗之列乾隆十九年1754,清廷再次下令将出旗规模扩大至各地驻防八旗此后,出旗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开户人、另记档案人、抱养民子、内务府属和王公府属汉姓家人[141229-2382除国家政策外,个体选择对于旗民间流动同样起着一定作用民人通过抱养、入赘、过继、卖身为奴、因功甚至贿赂等途径都有可能进入八旗系统[12]208-210总的来说,旗、民群体间的边界在清代一直处在变动当中清前期的国家政策导致大量民人进入八旗系统,乾隆朝“汉军出旗”以后,“旗民界限”开始稳定下来,但直到清末,旗民间个体流动仍时有发生除户籍制度外,清廷对旗、民群体的其他制度性规定也不时作出调整,大体上朝着旗民一体化方向发展[15]清初,“旗民不杂居”政策在北京得到严格执行,旗人和民人分别居住在内城和外城,“嘉、道以降,以三项制度编查什家户、铺保制度、户口调查的实施为标志,表明清政府完全接受民人定居内城的事实”[16]清廷在“旗民不交产”“旗民不通婚”“旗民不同刑”等政策上的立场同样经历了重大变化咸丰二年1852,清廷第一次准许旗民交产,此后几经反复,于光绪三十三年
(1907)再次确认咸丰二年成案的合法性[17]268-269再者,旗民通婚禁令在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就开始松弛,到了光绪二十七年
(1901),清廷全面废除旗民通婚禁令[18]192-193此外,清廷从康熙年间就开始限制旗人“犯罪免发遣”这项换刑特权,到了乾隆年间,旗下奴仆不再享有换刑特权;道光五年
(1825),清廷几乎颠覆“犯罪免发遣”律的主体;光绪三十四年
(1908),清廷更是彻底废除旗人的换刑特权,规定旗、民群体在法律上的一致性[19]学界研究表明清代“旗民界限”本身是动态演变的,“二元对立”的观点不仅无助于理解旗、民群体间的双向流动,而且不符合旗、民群体制度性趋同这一事实
(二)关于“旗民界限”内部差异性的研究有些学者则将关注点转向旗人群体和民人群体内部,旨在通过解构“旗”与“民”这两个整体性概念以揭示“旗民界限”的内部差异性一方面,旗人社会的制度性边界纷繁复杂一一上三旗与下五旗之分、满蒙汉军之分,外八旗与包衣三旗之分、京师禁旅与直省驻防之分、宗室觉罗与普通旗人之分、正身旗人与非正身旗人之分,等等清代不同旗人群体享有的待遇极为不同,从而形成旗人社会内部的差序格局举例来说,皇帝亲辖的上三旗地位尊贵,享有很大的政治优势[17]45-49;满洲旗人在选官上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择用权[20];内务府包衣作为皇帝家臣,在仕途上具有特殊渠道[21]379-439;禁旅八旗的经济待遇(口粮、饷银等)比驻防八旗更高[22]193-204;宗室觉罗的法律地位比普通旗人更为尊崇,他们可以用圈禁(而非枷号)的方式来折换徒、流、军罪
[23]75-86;非正身旗人(开户人、户下人等)在应试出仕方面始终受到严格限制
[24]另一方面,民人社会内部同样存在着严重分化民人根据地位高低大致分为三类官员士绅、凡人和贱民官员士绅属于特权等级在法律上,他们适用特殊程序,诉讼时可以不必亲自出庭,而且还可以用赎金折抵轻罪;在赋役上,他们享有优免权和役使部民权贱民处在社会最底层,在法律、婚姻、应试、出仕等各方面都受到严格限制凡人则居于官员士绅和贱民之间相较于官员土绅,他们在法律上没有特权,而且需要承担赋役;但不同于贱民,他们有应试出仕的权利
[25]1-37除国家规定的等级体系外,宗族力量同样塑造着民人社会的多元性,“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可以说是集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及利益关系之大成,集中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多元特征”
[26]209鉴于“旗民界限”的内部差异性,一些学者指出“二元对立”的观点难以解释旗民互动的复杂现实在辽东地区,盛京内务府辖下的汉姓旗人不但与当地民人存在区隔,而且与外八旗的满蒙旗人泾渭分明以婚配为例,辽东汉姓旗人既不与当地民人通婚,也不与满蒙旗人通婚,而是形成一个独立且封闭的婚姻圈这使得辽东汉姓旗人的社会认同边界从未超出自身群体,他们的后人往往以“随旗人”身份自居(既独立于“在旗”的满人,也不同于“不在旗”的民人)
[12]2431在清代吉林双城地区,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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