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农村璞体店沟困⑶合同管理为注(裁右)(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订立的经济项目(资源、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等)承包(租赁)、转让、施工等经济合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承包合同除外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或者承租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干扰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发包或者出租禁止利用职权以压价发包、出租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第四条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合同,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不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资产资源用途,拒不配合纠正的合同,村集体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资产资源
3.因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应依法解除合同
4.价款明显低于合同签订时市场价格,显失公平的,由双方协商变更相应条款或提交法院裁定
5.村集体负责人和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时明知未履行民主程序的,应依法解除合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县乡两级应加强对合同订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分别每年、每半年、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严格监督合同订立情况和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时处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乡镇(街道)设置的专管人员应清楚了解所属各村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遵守的主要条款及内容提前予以告知,并在事后及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一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各村应当认真负责监督检查本村各类集体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违约行为时,要及时予以解决,难以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政府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成或验收合格后,对实施结果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应备案登记的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或应通过民主议事程序才能签订的合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签订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以口头提醒、出具书面通知、责令限期纠正书等形式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纠正对不听从劝告拒不执行民主议事程序擅自签订经济合同的村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股份社理事长,可依法提出罢免建议不依法履行合同或者以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为名侵吞集体资产,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组织成员利益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从《丹陶县居村参体修济区
①.合同管理力注(弑名)》政策解连
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订立的经济项目(资源、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等)承包(租赁)、转让、施工等经济合同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禁止利用职权以压价发包、出租等方式处置集体三资
三、主要内容《开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分为8个部分
1.总则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合同管理的内容、遵循的原则以及监督管理部门
2.民主议定对经济项目评估、民主决策、乡镇审核、
3.合同的订立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标的、市场定价、起止时间、签订人、公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4.合同备案对合同备案、备案内容、合同编号、管理保存、定期对账、交接手续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5.纠纷处理对合同纠纷、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或变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6.监督检查对县乡两级从监督检查、跟踪落实、结果公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7.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处理移交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8.附则规定本办法的生效期、有效期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村(居)法律顾问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提供法律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建立健全本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负责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备案登记以及合同(档案)管理,定期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定期组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检查,及时纠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违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为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公示、租金收缴、档案管理等第二章民主议定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项目,在发包或招标投标前,由村党支部(总支)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牵头,村民代表、村监督委员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评估小组,对所要发包或建设的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以确定合理的金额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占有股份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款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参与评估人员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要求,具体程序如下
1.由村党支部(总支)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对村集体所要发包(租赁)的资产、资源及招标投标的方式、期限、金额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议定所要订立的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2.村党组织书记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形成合同初稿,提交党员大会审议
3.表决通过的事项,要采取广播、公开栏、微信等形式向本集体成员进行公告,广泛听取成员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不能到会的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表决结果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方可实施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要通过广播、公开栏、微信等形式及时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九条经过民主程序议定后的合同初稿,报送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司法、财政、自然资源、法律顾问等进行联审,审核拟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并作出书面批复,审核通过的合同初稿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对于标的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合同,可申请办理法律见证和司法公证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拟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土空间规划、乡村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必须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合同内容不得与民主议定的内容相违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条款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的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四至、数量(面积)、质量等;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出租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样本参照附件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标的,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坑塘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经营用货币资金、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采购的用品、物品、服务项目等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合同标的市场定价机制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应参照同类资产市价确定基础价格;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投资入股和采购,也应参照同类资产市价确定基础价格,没有同类资产可以参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商定基础价格;集体大额固定资产处置,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基础价格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约定明确的起止时间和履行期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1.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续订租赁合同的,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村集体依法预留的未承包到户土地、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村集体依法收回的土地,在用于承包地调整之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发包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4.耕地的承包期限不超过三十年,村集体受委托组织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5.合同价款原则上至少一年一收,每期收缴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当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承包期限较长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动态调整条款
6.承包(租)方对承包(租)资产资源进行转让、转包(租)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7.合同已到期,资源资产已收回,但欠缴租赁费、入股分红等,或者未按原合同规定恢复原貌或处理地上附着物的,纳入债权清收范围或责令恢复原貌,处理地上附着物第十八条经济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代表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的,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代签,或按乡镇党委决议执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式3份,合同双方各执1份,乡镇(街道)备案1份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公开栏、主要村组对合同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四章合同备案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必须到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备案,严禁私自签订合同、隐瞒不报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文本正本一份,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涉地合同还应提供四至图一份;
2.党支部会议、理事会会议、党员大会、集体成员(代表)大会等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会议照片等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编号共25位,其中,第1位至第18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码,第19位至第22位为签订合同年份,第23位至第25位为合同顺序号合同顺序号按自然数排序,从001填起,不得跳越、重复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当派专人负责村级经济合同的管理实行按村分类,专柜存档合同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济合同台账,终止后,合同档案应按规定时限保存,最低不得少于30年定期与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账核实合同收益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应将合同收益情况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至少每季度逐项逐笔公开一次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各村应及时与承租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诉讼手段维护村集体经济权益第二十五条因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财务专管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做好档案核查工作,经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确认后,签订档案交接单,避免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须对辖区内各行政村签订的已生效的合同,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第五章纠纷处理第二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协商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充分地协商、讨论,谋求都能接受的适当办法解决,排除纠纷
2.调解当事人之间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当事人须签订调解协议书,并自觉履行
3.诉讼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任何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的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对原始合同乱改乱画,避免出现假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执行“四议两公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1.长期拖欠承包费,经依法催缴,拒不缴纳的。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