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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南华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容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遮阳棚、立柱、围挡、地面广告布等,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本办法所称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标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招牌设施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设置规范等多方面加以理顺并作出制度性安排,使设置管理有依据,从而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
(三)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需求美观并安全地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是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支撑我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工作规范化,擦亮“城市名片”,将进一步增强市民对城市环境的满意度、获得感和体验感
二、制定《办法》的可行性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突出县域历史文化、自然地理风貌、产业发展特色等的要求,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上制定符合本县发展实际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建立完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保障公共安全同时,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陆续出台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立法文件,为《办法》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参考与借鉴
三、制定《办法》的合法性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制定办本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要求,落实权责清单制度,201837不存在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存在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存在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存在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约束内容
(二)有上位法为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奠定了基础和支撑在国家、省、州级层面,关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规定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制定《办法》提供了根本遵循与指导
四、制定前评估论证情况召开《办法》制定前评估会,邀请相关(股室)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议认为,《办法》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具有较强的协调性、可操作性,制定实施将有利于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同时不会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
五、制定《办法》的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
(二)执行的技术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编号)CJJ/T149-2021o
(三)相关城市参考依据《志丹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1.《渭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2.《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3.《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4..《曲靖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5《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6.《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8.《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9.《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10.
六、《办法》起草过程为了规范起草《办法》,我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研究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相关的上位法、标准文件、国家和省州相关决策部署要求,采取多形式广泛听取相关业务部门及法律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系统梳理本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现状、起草办法需求和办法重难点,广泛学习借鉴青岛市、志丹县和邵阳市等国内个城市户10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起草形成《办法》
七、《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职责分工问题关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涉及多部门、单位,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二)关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精细化管理问题一是《办法》明确了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专项规划职责;二是《办法》明确了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监管维护;三是《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规范;四是《办法》的制定对促进全县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提供了系统的政策措施支撑
八、《办法》拟采取的措施一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实现权责明晰《办法》第四条明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乡(镇)、交通运输、县消防部门、县气象局等部门各自的职责二是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行为《办法》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纳入管理对象,对适用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等行为统一进行规范约束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便民利民原则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审批制度,门头店招等招牌设施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实行备案制度,相关手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四是强调安全核心,多措并举筑牢安全防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由于长时间暴露在外,容易生锈腐蚀,若不及时检查维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办法》第二十条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设置人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天气应当提前防范措施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行政相对人违反《办法》的相关违法责任
九、《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按照设置规范、设置管理、监管维护的全过程,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全过程的职责划分和工作要求作了细致周密的安排共设六章,三十条,即总则、设置规范、设置管理、监管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定义、部门职责等第二章设置规范共六条,包括设置遵循的技术标准、禁止设置场景及情形等第三章设置管理共九条,包括设置审批、备案、受理部门、材料提供、设置期限、设置规划等要求第四章监管维护共五条,包括管理责任人、安全检查、拆除、管理机制等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三条,包括不按规定设置、未履行相关维护管理责任、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等情形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三条,包括设置材料执行标准、解释权、施行时限
十、有关情况说明结合法制审查,本办法不存在突破上位法、不需要等待国家授权、不存在部门争议、不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等情况第四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审批、备案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合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并征求户外广告设置监管部门意见;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内容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四)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推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生产工作
(五)县消防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县气象局负责对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进行审核;
(七)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负责查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各乡(镇)负责所属管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A设置及日常监管工作
(九)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与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设置规范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o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LED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形式与交通标志相近,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四)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五)利用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七)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除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其他情形A第七条禁止在建(构)筑物外墙、桥梁、路面、电线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树木、楼道等处涂写、刻画广告第八条利用交通工具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高于建筑物(构筑物)或高于建筑物(构筑物)避雷带的金属框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做防雷击设施第三章设置管理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门头店招等招牌设施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实行备案制度第十二条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于设置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或招牌设施设置备案手续
(一)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设置位置现场平面照片和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效果图;
(五)安全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已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设置招牌但未进行审批或备案的,依照前款规定补办审批或备案手续已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超过核定期限的,先进行安全鉴定,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延续申请招牌设施设置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做好招牌设施的维护管理,不核定使用期限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审批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三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于活动举行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
(四)设置位置平面图和效果图;
(五)安全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审批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逾期未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监管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第十五条转让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的,转让双方应当持转让申请、转让协议、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一)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核定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企业、社会团体、居民等利用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设置权,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会展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活动开展期限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要求,与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供电、供气、供暖、供水、通信等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障管线安全设置带有点亮光源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控制好光源,避免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第十八条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整洁、美观、牢固、安全、完好、字迹清晰,遵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材料应为硬质材料,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第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设施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第四章监管维护第二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依法及时查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人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确保其牢固、安全第二十二条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招牌设施设置人搬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设置的招牌设施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设施附着建(构)筑物、场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有效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管理和维护责任,发生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基本规定、要求、照明、材料及电器件、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执行CJJ/T149-2021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法律、法规、2025规章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南华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参考外地经验,结合本县实际,组织起草了《南华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上位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州地方性法规,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尚未进行专门性立法,难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在本县没有立法权的情况下,通过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解决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非常必要
(二)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作为空间传播载体,是城市形象的重要展示窗口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助于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竞争力目前,我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畅、布局不合理、广告牌匾不规范、品质不高、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不能立法的前提下,亟需通过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审批、备案、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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