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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费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派遣的临时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要求,加强出国团组管理,压缩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应根据出访任务,认真制定出访计划第四条各单位应贯彻“勤俭办外事”方针,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出国前,应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和单位领导批准后预付经费各单位不得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第五条出国人员国际旅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坐民航班机,并尽量购买往返机票
(二)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及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小时的,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美元612第六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第七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小费等)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伙食费、公杂费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实报实销;副部级及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第九条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天以内,发给美元;超过天的,从第天起,每人每天发给10美元5010115第十条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需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所在国家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第十一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第十二条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为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在有出国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美元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200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中国银行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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