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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桥式起重机Lifting appliancesSafety andTechnical SupervisionRegulation-Overhead travellingcranes起重机制造、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制造、施工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设备数据信息系统第二十条从事起重机制造、施工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人员、重要受力构造件的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获得对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同意范起重内的工作机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其操作人员(司机、司索、指挥),也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获得对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对应的安全管理或者操作工作第三章材料第二H一条起重机重要受力构件材料选用,应当考虑起重机的使用环境和使用工况,材料的力学性能不低于GB/T700—2023《碳素构造钢》中的Q235-B或者GB/T1591-1994《低合金高强度构造钢》中的Q345B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起重机中的铸件与锻件应当符合GB/T9439—1988《灰铸铁件》、GB/T1348-1988《球墨铸铁件》、GB/T14408-1993《一般工程与构造用低合金铸钢件》、GB/T11352-1989《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等对应原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焊条应当符合GB/T5117-1995《碳钢焊条》、GB/T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GB/T983-1995《不锈钢焊条》的规定焊丝应当符合YB/T5092—2023《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1995《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10045-2023《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1994《熔化焊用钢丝》的规定焊剂应当符合GB/T5293—1999《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12470-2023《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等对应原则的规定U1螺栓连接的常用材料应当符合GB/T
3098.1-GB/T
3098.20-2023《紧固件机械性能》等对应原则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机械性能和螺栓、螺母与垫圈的使用组合以及材料应当满足使用规定,并且符合GB/T1228—2023《钢构造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9-2023《钢构造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30-2023《钢构造用高强度垫圈》、GB/T1231-2023《钢构造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等原则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防爆起重机的防爆级别为II C级时,车轮踏面及其轮缘部分应当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铜合金或者其他材料制造第二十七条防爆起重机电缆滑车的滚轮以及限位开关上的碰轮,应当采用青铜、黄铜或者表面电阻不不小于109的工程塑料;防爆级别为II C级时,电缆滑车的牵引线应当采用不锈钢钢丝绳第二十八条绝缘起重机中所采用的绝缘材料,其性能应当符合对应原则的规定铝电解多功能机组(属冶金桥式起重机)中对材料(含绝缘材料和防磁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YS/T7-1991《铝电解多功能机组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制造、施工过程中,出现材料代用的状况时,代用材料的性能应当不低于原设计的规定第三十条制造、施工单位必须保证选用的材料具有对应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查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原件有效复印件),并且建立材料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第四章金属构造第三十一条起重机的金属构造应当具有满足安全使用的强度、刚性和稳定性,一般应当符合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构造设计必须考虑到制造、运送、安装和维护保养、检查等的以便和也许性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构造必须防止积水第三十三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重要受力构造件的母材厚度的选择,应当根据起重机的实际工作环境,考虑构造腐蚀和使用年限的影响第三十四条起重机主梁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容许再修复,应当予以报废第三十五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重要受力构造件发生明显腐蚀时,应当进行检查、测量和计算当核算出的承载能力不能到达额定承载能力时,应当进行维修使其到达使用规定,或者进行改造减少额定起重量,否则应当予以报废减少额定起重量时,应当增长改造铭牌和更改起重量标志第三十六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重要受力构造件产生裂纹时,起重机应当停止使用,只有对裂纹的影响和采用制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进行安全评价确承认以使用,或者更换有裂纹的构造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应当予以报废第三十七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等重要受力构造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安全运行时,假如不能修复,应当予以报废第三十八条起重机构造件需要焊接修理时,所用的焊接材料应当符合原构造件的焊接规定,焊接质量应当得到保证第三十九条起重机司机室设计、制造应当符合GB/T
20303.1-2023《起重机司机室第1部分总则》、GB/T
20303.5-2023《起重机司机室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的有关规定第五章重要零部件第四十条吊钩应当设置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严禁使用铸造吊钩Ui吊钩出现如下状况之一时,应当予以报废:
(一)裂纹;
(二)危险断面磨损到达原尺寸的10%
(三)开口度比原尺寸增长15%;)扭转变形超过10
(五)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时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衬套应当予以报废;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心轴应当报废吊钩的缺陷不得焊补第四十二条钢丝绳应当符合GB/T8918-2023《重要用途钢丝绳》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钢丝绳连接应当符合GB6067的对应规定,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符合GB/T3811的规定吊运熔融或者火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采用石棉绳芯或者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第四十三条钢丝绳的报废应当符合GB5972-2023《起重机械钢丝绳检查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卷筒上钢丝绳绳端的固定装置,应当具有防松或者自紧性能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当具有凸缘,凸缘应当比最外层钢丝绳的直径高出2倍第四十五条卷筒出现裂纹或者筒壁磨损到达原壁厚的J20%时,应当予以报废第四十六条滑轮应当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构造滑轮槽应当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第四十七条滑轮产生裂纹、轮槽不均匀磨损到达3rnm、轮槽壁厚磨损到达原壁厚的20%、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许到达钢丝绳直径的50%或者存在其他损害钢丝绳的缺陷时,应当予以报废第四十八条当车轮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当予以报废:
(一)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轮缘厚度磨损到达原厚度的50%;
(三)轮缘厚度弯曲变形到达原厚度的20%;
(四)踏面厚度磨损到达原厚度的15%;运行速度低于或者等于50m/min,车轮椭圆度到达1mm;运行速度高于50m/mi车轮椭n,圆度到达
0.5mm时,也应当予以报废第四十九条传动齿轮的报废规定按照GB6067—1985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特殊用途的桥式起重机的零部件还应满足其对应原则的特殊规定o第六章电气与控制第五十一条吊运熔融金属日勺起重机(不含起升机构为电动葫芦日勺),应当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在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所,应当选用H级绝缘电动机第五十二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应当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导致电动机失速导致重物坠落第五十三条起重机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当满足有关原则的规定电路导体与起重机构造之间的绝缘保护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电气设备之间及其与起重机构造之间,应当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绝缘电阻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主回路、控制电路、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不得不不小于
1.0MQ,有防爆规定时不不不小于
1.5MQ;
(二)绝缘起重机,有三道绝缘(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其每道绝缘在常温状态(20℃—25℃,相对湿度不不小于或者不小于85%)下用1000V兆欧表测得的电阻值,不不不小于1MQ;
(三)铝电解多功能机组从吊具和机头到大车至少设两道绝缘,其绝缘总电阻必须不小于
1.0MQ,每个结点电阻值必须不小于
2.0MQo第五十五条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精确可靠,在紧急状况下可以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维修、维护保养调整和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变化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第五十六条起重机应当由专用馈电线供电起重机专用馈电线进线端应当设置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出线端不应当与起重机无关的其他设备连接第五十七条起重机应当设置短路及过流(过载)保护、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等电气保护装置第五十八条起重机上应当设置总线路接触器,可以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或者控制回路第五十九条使用悬挂式控制装置时,起重机的控制回路电压应当不超过50V安全电压所有操纵控制(紧急断电开关除外)都应当是自复位的,可以保证在无人操纵时,起重机处在停止状态第六十条起重机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的应急断电开关,其位置便于司机操作第六十一条起重机的金属构造以及所有电器设备的外壳、管槽、电缆金属外皮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当具有可靠的接地检修时也应当保持接地良好第六十二条控制器应当操作灵活,有合适的操作力,档位应当定位可靠、清晰,零位手感良好,工作可靠在每个控制装置上,或者在其附近位置处,应当贴有文字标志或者符号以区别其功能,并且可以清晰地表明所操纵实现的起重机的运动方向第六十三条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采用遥控或者非跟随式等远离热源的操纵方式,并且保证操纵人员的操作视野,设置操纵人员安全通道Ui吊运熔融和火热金属的起重机,在热辐射强烈的地方,对电气设备应当采用防护措施第六十五条防爆起重机电气设备和元件的选用应当符合对应防爆级别的规定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2023221电磁起重机的起重电磁铁应当由专用电路供电电磁起重机工作时因失电,其吊运的物品坠落也许导致危害时,必须可以保证电磁吸盘供电第七章安全保护装置第六十七条起重机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和运行机构应当设置制动器,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应当设置制动器或者停止器吊运熔融金属或发生事故后也许导致重大危险或者损失的起重机的起升机构(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规定见本条下款),其每套驱动系统必须设置两套独立的工作制动器(又称支持制动器)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制动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当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t时,电动葫芦除设置一种工作制动器外,还必须设置一种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应当设置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上,当工作制动器失灵或传动部件破断时,可以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当额定起重量不不小于或者等于5t时,电动葫芦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也宜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否则电动葫芦应当按
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或者使用单位选用的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应当是最大起重量的
1.5倍,并且用起重量标志明确容许的最大起重量第六十八条制动器应当满足如下规定:磨损到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钾钉时必须报废;
(一)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
(二)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不得有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三)制动器调整合适,制动平稳可靠;
(四)制动轮不得有裂纹(不包括制动轮表面淬硬层微裂纹),凹凸不平度不得不小于
1.5mm,不得有摩擦垫片固定钾钉引起的划痕;
(五)液压制动器保持无漏油现象,制动器的推进器保持无漏油状态第六十九条起重机均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当载荷超过规定的设定值时应当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第七十条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均须设置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定的极限位置时,可以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有下极限限位规定时,应当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极限位置时,可以自动切断下降动力源,此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至少保留2圈(不计固定钢丝绳用的圈数)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不一样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并且可以控制不一样的断路装置,当起升高度不小于20m时,还应当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第七十一条起重机的起升机构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方式,必须设置超速保护装置除前款以外,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也应当设置超速保护装置第七十二条司机室和工作通道的门应当设有联锁保护装置,当任何一种门启动时,起重机所有机构应当断开电源不能工作可两处或多处操作的起重机,应当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只能在一处操作,防止两处或多处同步都能操作第七十三条大车行走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除外)和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小车运行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和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除外)、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在同轨作业的起重机,还应当设置防止互相碰撞的限位器和缓冲器Ui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也许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等,均应当设置防护罩(栏)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当采用防雨措施第七十五条起重机的斜梯、通道和平台的设置,应当满足净空高度、净空宽度等安全作业规定,设置的栏杆应当符合GB/T3811和GB6067的有关规定,起到有效地保护作用第七十六条起重机直接受高温辐射的J部分,如主梁下翼缘板、吊具横梁等部位应当设置隔热板,防止受热超温第七十七条室外工作的起重机应当设置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并且满足符合GB/T3811和GB6067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八条需要常常在高空进行自身检修作业的起重机,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检修吊笼或者平台第七十九条起重机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设置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一)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触线一侧时,在有触电危险的区段,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触线间设置防护板进行隔离;(-)起重机大车滑触线侧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小车在端部极限位置时因吊具或钢丝绳摇摆而与滑触线意外接触;
(三)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采用电缆或者安全滑触线供电第八十条架桥机还应当设置如下安全防护装置:(-)液压支腿锁定装置及防爆管装置;
(二)架梁与过孔的互锁装置;
(三)风速报警装置起重机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可见的安全在操纵位置应当设置安第八十一条全使用阐明和控制报警信号第八章生产工艺起重机的制造、施工应当制定工艺文献(作业文献),并且配置对应的生产设第八十二条备和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重要受力构造件的焊接应当符合有关焊接原则的规定,施焊前制定焊接工艺文第八十三条献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估:
(一)制造、施工单位初次使用的材料;
(二)初次执行的焊接工艺;
(三)焊接质量常常出现问题第八十四条起重机重要受力构造件焊缝质量,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焊缝外部宏观检查,不得有可见的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等缺陷;
(二)重要受力构造件的对接焊接接头焊缝,符合设计规定,其中主梁、吊具横梁的受拉区的对接焊缝应当进行100%射线或者超声检测;
(三)射线检测按照GB/T3323-2023《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摄影》规定,透照技术不低于A级,合格级别为II级,超声检测按照JB/T10559-2023《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测》的规定,按照1级焊缝合格规定评估
(四)冶金起重机,对偏轨箱形梁及带副桁架的单腹板梁,其上翼缘部分应当优先采用T型钢,否则主腹板与受压翼缘板的连接应当采用双面持续焊缝,并且焊透;
(五)满足设计和专业原则对焊接质量的其他规定注主梁、吊具横梁的对接接头不适宜采用十字焊缝,假如采用十字焊缝,则受压区的焊缝也应当进行100%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合格评估同第
(三)项..第八十五条采用螺栓连接,应当有有效的防松措施高强度螺栓连接应当符合JGJ82-1991《钢构造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对应规定第八十六条制造、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自检制度,按照设计文献、工艺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有关原则编制检查方案(作业指导书、检查大纲),并且按照检查方案进行检查,保证制造、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应当存档保留第八十七条制造过程的检查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材料和外购、外协件日勺进厂验收;
(二)构造件、零部件加工制造过程中的检查;
(三)部件组装过程中的检查;
(四)产品的出厂检查第八十八条施工过程检查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大车轨道检查;
(二)出厂文献时审查;
(三)构造件、重要零部件检查;
(四)电气及其控制系统检查;
(五)安全保护装置检查;
(六)整机性能试验第九章使用第八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现场环境以及吊运物品的规定,购置和使用适合的并且有起重机制造许可证的起重机第九十条起重机的使用单位至少建立和健全如下多种规章制度
(一)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平常检查管理制度;
(四)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五)定期报检管理制度;
(六)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七)交接班管理制度;
(八)事故汇报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九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状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九十二条起重机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登记的规定,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登记起重机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起重机的I明显位置第九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使用维护阐明书的规定对的使用起重机第九十四条起重机每班使用前,应当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当在使用前排除,并且做好对应记录第九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和平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内容见第九十六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并且作出记录使用单位还应当根据设备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和增长检查内容自行检查和平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状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九十六条在用起重机常规检查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起重机工作性能;
(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有效性;
(三)电气线路、液压或者气动的有关部件的泄漏状况及其工作性能;
(四)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防松装置;
(五)制动器性能及其零件的磨损状况;
(六)联轴器运行状况;
(七)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状况;
(八)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状况第九十七条在用起重机全面检查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常规检查的内容;
(二)金属构造的变形、裂纹、腐蚀及其焊缝、钾钉、螺栓等连接状况;
(三)重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等状况;
(四)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五)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等第九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产品出厂文献;
(二)施工资料;
(三)使用登记证明;
(四)平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平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定期检查汇报第九十九条使用单位在起重机定期检查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应当向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查规定未经定期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起重机,不得继续使用第一百条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已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一百零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的I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起重机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常常对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第一百零二条起重机操作人员(司机)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原因时,应当立即停机并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汇报第一百零三条起重机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状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对其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停止使用1年以上(含1年)的起重机,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且经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按照定期检查规定检查合格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桥式起重机第一章总则弟一余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日勺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日勺起重机械中日勺桥式起重机(如下简称起重机)日勺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查检测本规程合用日勺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日勺基本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日勺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起重机承租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起重机,并且按照本章的规定,在承租有效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平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对承租起重机时使用安全负责第十章检查检测第一百零五条起重机的检查检测包括型式试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第一百零六条从事型式试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时起重机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且获得对应的I检查资格后,方可从事对应口勺检查检测工作起重机型式试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一百零七条起重机产品凡属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初次制造的;
(二)产品停止制造1年后,重新投入制造的;
(三)重要构造、重要受力构件材料、重要工作机构、电气装置,其中之一有较大变化的第一百零八条起重机型式试验,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技术文献审查,包括设计文献,制造过程的各项检查、试验记录、汇报,零部件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二)样机检查,包括构造型式和标志,重要受力构造件和绝缘防磁(绝缘起重机)等的材料,焊接质量,重要受力构造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以其重要零部件,走台和栏杆,司机室,电气和控制系统,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三)重要尺寸测量,包括跨度、轨距、基距;
(四)性能试验,包括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
(五)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试验、各机构力和力矩限制装置试验(有设计规定的冶金起重机);
(六)防爆性能试验(仅合用于防爆起重机);
(七)持续作业试验(架桥机和新设计、新制造、初次投入使用的其他起重机);
(八)钢构造强度试验(应力测试,架桥机和新设计的其他起重机);
(九)架桥机日勺过孔试验、联动试验(双小车架桥机)、运架一体架桥机的I运梁试验第一百零九条起重机制造过程监督检查,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技术文献审查,包括设计文献、制造图样、制造工艺;
(二)材料、配套件、外协件质量检查,包括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标识移植、材料代用手续、配套件、安全保护装置、外协件;
(三)重要受力构造件质量检查,包括其材料、隐蔽件、重要几何尺寸及焊缝,以及焊接人员资格;
(四)出厂检查和出厂技术文献审查,包括出厂检查记录汇报、出厂技术文献、铭牌;
(五)质量保证体系及I建立和运行状况监督第一百一十条起重机施工过程监督检查,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设备选型审查;
(二)产品出厂技术文献审查;
(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审查;
(四)施工作业(工艺)文献审查;
(五)现场施工的条件审查;
(六)重要零部件检查;
(七)受力构造件、部件施工检查;
(八)电气及其控制系统检查;
(九)安全保护、防护装置检查;
(十)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等;
(十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监督第一百一十一条在用起重机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周期为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和火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检查机构根据各类别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工作级别以及事故隐患风险程度等原因,经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缩短定期检查周期定期检查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运行状况、维护保养记录审查;
(二)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三)司机室检查;
(四)金属构造检查;
(五)轨道检查;
(六)重要零部件检查;
(七)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
(八)安全保护、防护装置检查;
(九)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等第一百一十二条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对所出具日勺检查检测结论负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一F三条吊运融熔非金属物料和吊运火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参照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十五条本规程自2023年8月1日施行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规定日勺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有关单位应当将有关日勺研究、试睑等根据、数据、成果及其检查检测汇报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日勺成果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起重机日勺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url=file:〃/D:/原则/起重机使用环境.doc]环境[/url](包括界线尺寸)日勺规定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日勺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
7688.157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有关规定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额定起重量不得不小于10t;(-)电动葫芦日勺工作级别不不不小于M6级第七条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获得对应日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日勺制造活动起重机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设计文献,并且对其制造日勺起重机日勺安全性能负责第八条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如下技术文献
(一)设计文献,至少包括总图、重要受力构造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第九条);
(三)安装及其使用维护阐明(内容见第十条);
(四)制造监督检查证书(实行监督检查的产品);
(五)整机型式试验证明(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第九条制造单位向顾客提供日勺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技术特性,包括重要参数、工作级别、重要构造形式、工作机构重要特性、合用工作环境、根据原则;
(三)重要受力构造件材料,包括材料原则、牌号、规格、制造单位、材料标志、制造日期,以及材料化学成分、材料力学性能;
(四)重要零部件,包括所配套日勺零部件日勺名称、零部件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以及外购件日勺合格证明;
(五)安全保护装置,包括所配套的安全保护装置日勺名称、装置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外购件日勺合格证明,以及型式试验汇报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
(六)出厂检查汇报,包括整机检查、重要尺寸测量;
(七)铭牌实物复印件(如拓印件)以上(-)至
(六)项日勺格式和有关内容见附件Ao第十条制造单位向顾客提供日勺安装及其使用维护阐明,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详细性能参数、用途及其对使用环境日勺规定;(-)各机构和各系统日勺原理图及其对应日勺阐明;
(三)安装阐明及其规定;
(四)基础荷载图(起重机轮压等);
(五)操作使用阐明及其规定;
(六)维修保养阐明及其规定;
(七)保管、运送阐明及其规定;
(八)安全注意事项第十一条起重机出厂时,应当设置永久性的固定金属铭牌铭牌一般设置在司机室内,无司机室的应当设置在明显部位铭牌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型号;B);
(二)设备代码(编排内容见附件
(三)产品编号;
(四)制造许可证编号;
(五)额定起重量;
(六)工作速度(包括起升速度、大车运行速度、小车运行速度);
(七)跨度;
(八)起升高度;
(九)整机工作级别;
(十)防爆等级(防爆起重机);
(十一)制造单位名称;
(十二)制造日期铭牌一般在右上角留有打监督检查钢印的位置起重机出厂时,应当在主梁明显部位标注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字体大小能使人在其地面看清第十二条起重机的安装、改造、维修(如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获得对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并且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设备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其联络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其联络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及其基本参数、制造监督检查证书号(有规定时)、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第十五条起重机的基础和轨道必须到达规定的规定,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且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有关质量和尺寸进行检查,进行记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图样;
(二)有关的材料质量证明书;
(三)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四)施工工程的设计计算资料;
(五)施工监督检查证明(实行施工监督检查的起重机)其中
(一)、(二八
(四)项与使用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隐蔽工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献等),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30日内移交给使用单位,并且出具施工质量证明文献第十七条起重机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的选型和使用安全负责第十八条起重机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查对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文献、资料,并且存档保留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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