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安排专门部门负责病案封存、启封工作,封存的病案由病案科(室)或信息部门负责保管
(二)纸质病历的封存
1.当患方要求封存未出院病历时,患者的主管或经治医师应通知科主任、医疗安全管理工作部门、病案科(室)或信息部门,必要时通知医院的保卫人员协同医护人员将病历原件送至病案科(室);当患者要求封存已回收或归档病案时,应由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管理工作部门通知病案科(室),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医疗机构认为应当封存病历时,医院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应保存必要证据,或申请公证机构对病历进行确认并签封病历复制件
2.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封存原件时,医院应当复印与原件完全一致的复印件留存备用运行病历尚未完成时申请封存的,应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并待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可依患方申请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二次封存
3.将拟封存病历资料装入档案袋,贴上封条,并在封存件正面写清病案号、患者姓名、科别、封存日期、封存内容、封存页或张数、单方启封说明等,同时在封口处盖章,医患双方在封存件上骑缝盖章、签字或做标记表明认可
(三)电子病历的封存
1.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是打印的纸质版
2.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1)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2)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3)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3.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四)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见附件),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五)封存病历的启封
1.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时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2.不符合上述情况而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历时,患者先向相应医院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启封申请,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携申请与临床主管医师一起到病案科(室)/信息部门启封封存的病案(病历),并填写启封记录单,病案科(室)/信息部门留存书面申请书及启封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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