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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病案复制(复印)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专部门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病案的复制(复印)工作,医院各部门应做好病案(病历)复制工作的衔接管理
1.医院医疗安全管理部门可以负责受理对投诉纠纷、涉法涉诉案件纸质及电子病案(病历)的复制(复印)申请,审查后交由病案科(室)或信息部门进行复制(复印)工作
2.病案科(室)负责受理并管理除上述以外的纸质病历资料的复制(复印)工作
3.信息部门负责对除上述以外的电子病历资料的复制(复印)管理工作
4.任何其他部门及个人对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没有私自复制权任何人员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将任何病案资料带离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
(二)病案科(室)/信息部门病案复印人员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病案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及留存对符合规定者,应其要求提供病案复制(复印)服务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本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损害鉴定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案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案的法定证明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案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患者有权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全部资料医疗机构应据患方申请复印的病案资料内容进行复印四患方要求复制尚未出院或未完成的病历资料,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五)复制的病案资料上应加盖医疗机构病案复印专用章,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线上申请时,应按上述要求提供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近亲属关系证明影印扫描件等
(六)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案复印专用章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七)对复制(复印)病案进行专册登记,复制(复印)登记册内容应包括申
(七)对复制(复印)病案进行专册登记,复制(复印)登记册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时间、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复制(复印)目的、复制病案号及内容、申请人签名、复制人员签名等
(八)定期(每月)对病案复制(复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持续改进服务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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