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病案查阅、借阅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专部门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病案的查阅、借阅工作
(二)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三)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归还任何人员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将任何病3案资料带离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
(四)特殊病案(纠纷病案、特殊病种病案等)应专人专柜进行保管,查阅、借阅时需经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名后调阅
(五)借阅人员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污损、毁损、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拍照、复制病案资料,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六)应通过复印的方式满足患方的法定病例查阅权
(七)借阅病案时,借管双方在借、还时应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保障借还的病案一致,并对借阅病案进行专册登记借阅登记册内容应包括借阅时间、借阅目的、借阅病案号、归还时间、借阅人签名、借出工作人员签名等对未按时归还者须及时进行催缴并记录
(八)定期(每月)对病案借阅、交还等情况进行汇总、反馈,持续改进服务效率和质量。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