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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营规范、服务周到、指引监督有力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备,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依照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有关活动管理人才市场服务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以及其她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人员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她有关服务专营或兼营组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人才市场发展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场合、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获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她条件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提交关于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合,须作专门阐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如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公司、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批准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批准批准,发给《人才中介服务允许证》(如下简称允许证);不批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必要申领允许证第十一条开展人才中介或者有关业务外国公司、公司和其她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必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公司法律法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批准后,颁发允许证,同步按关于规定办理其她手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第十二条经批准获得允许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属事业单位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其机构名称应当在申领允许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顿、储存、发布和征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规、规章规定其她关于业务审批机关可以依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状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允许证核准业务范畴经营;不得采用不合法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发布收费项目和原则收费项目和原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规定第十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允许证年检制度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规定提交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材料第十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变化名称、住所、经营范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结等情形,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建立行业组织,协调行业内部活动,增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成员合法权益第三章人事代理第十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第二十条开展如下人事代理业务必要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范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罢手续;
(六)其她需经授权人事代理事项第二十一条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某些人员委托代理第二十二条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拟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依照委托者不同状况,须向代理机构提交关于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关于证明材料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个人订立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第四章招聘与应聘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等称谓人才交流会以及跨地区或者面向全国组织招聘单位人才交流会,必要经人事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第二十四条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本地政府规定条件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者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各项活动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她合法方式招聘人才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备关部门批准其设立文献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发布拟聘任人员数量、岗位和条件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奉为由回绝聘任或者提高聘任原则;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招聘条件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用其她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第二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过允许业务范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过允许业务范畴或无允许证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技术和管理重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赴新疆、西藏工作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其她特殊岗位人员第三十条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出具证件以及履历等有关材料,必要真实、有效第三十一条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定合同或合同,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辞职、调动规定办理手续第三十二条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关于手续,按照国家关于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献以及有关材料,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立限制条件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单位可以恰当收取培训费,收取原则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按每年递减20%比例计算第三十三条应聘人才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后,不得带走原单位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她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拟定聘任关系后,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本上,依法签定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五条违背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违背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惩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背本规定,擅自扩大允许业务范畴、不按规定办理允许证年检、变更等手续,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七条违背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及时停办,并处10000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并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背本规定,超过允许业务范畴接受代理业务,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如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背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奉为由回绝聘任或者提高聘任原则,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用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处10000元如下罚款第四十条个人违背本规定给原单位导致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惩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过允许业务范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过允许业务范畴或无允许证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四十二条人才中介活动违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关于规定予以查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发布《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
[1996]1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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