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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产筹划师职业培训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年月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正式向社会公布第2023331三批个新职业,分别是:信用管理师、网络编辑员、房地产筹划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玩具10设计师、黄金投资分析师、企业文化师、家用纺织品设计师、微水电运用工、智能楼宇管理师为加强房地产筹划师、房地产营销经理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操作能力,促使房地产业健康稳步发展,年月日,劳动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中心继续委托北京盈富房地2023421产市场营销管理研究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筹划师》岗位培训认证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筹划专业人员的执业能力,保障房地产项目筹划工作的有效力,维I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筹划师新职业》以及职业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I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筹划师[年月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是指通过统一2023331认证考试,获得房地产筹划师职业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房地产营销筹划业务工作区专业人J员第三条房地产筹划师职业认证制度属职业岗位培训认证证书制度范围,纳入行业人员职业培训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同意第四条凡房地产营销或筹划部门和单位,应在其对应的房地产开发筹划和营销管理等关键岗位配置房地产筹划师,各房地产营销筹划企业可向房地产筹划师联盟认证机构提申请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其授权认证机构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筹划师职业培训认证制度欧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I第二章考试第六条全国房地产筹划师职业认证培训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措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详细招生培训考试信息实行查看中国房地产培训网)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遵法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与全国房地产筹划师职业认证培训考试
(一)已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全国房地产销售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
(二)具有高中(含同等学历)学历,持续从事房地产行业(销售,筹划,物业等)五年以上者;
(三)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年以上者;3
(四)具有本专业或有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年以上者;1
(五)各企业房地产营销筹划总监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理,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等)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授权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自愿参与日勺原则进行第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直接授权单位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或各地认证组织实行考务工作第十条房地产筹划师职业培训认证考试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印有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公章的房地产筹划师执职业证书第三章注册登记及查询第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房地产筹划师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房地产筹划师的注册登记状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获得房地产筹划师职业培训认证证书的人员,证书有效性及有关信息可在中国房地产培训网()中查询第十三条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步具有如下条件I
(一)遵纪遵法,属守房地产筹划师职业道德;
(二)获得房地产筹划师职业培训认证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房地产筹划师岗位上工作第十四条房地产筹划师登记长期有效如身份证升级或其他原因,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五条房地产筹划师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各省市级联盟认证机构应及时向向中国房地产培训网汇报,办理撤销手续(-)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惩罚勺;H
(三)脱离房地产筹划师岗位持续年以上;5
(四)因在房地产筹划中的不合法行为导致损失,受到行政惩罚或者罢职以上处分的被撤销时当事人对撤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撤销登记告知之日起日内向劳动和15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或中国房地产培训网申请复议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房地产筹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第十七条房地产筹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勺规定及决定提出劝H说第十九条房地产筹划师应保守工作中内容和经济秘密第二十条注册都市规划师不得同步受聘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执行都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筹划师按规定接受专业继续教育,不停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参与规定日勺专业培训和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并在中国房地产培训网登记注册房地产筹划师职业培训认证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对应的房地产筹划师第二十三条境外人员申请参与房地产筹划师职业培训认证考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或中国房地产培训网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四月二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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