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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运行和推进,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是指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必须全面真实地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回答,并承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指导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二章约谈程序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约谈频率为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第七条约谈通知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下发,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第八条约谈会议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约谈对象为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第九条约谈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等第十条约谈会议应当记录,并由主持人和会议记录员签字确认,通报单位负责人第三章约谈内容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在约谈会议中应当认真回答以下问题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3.安全生产目标的达成情况;
4.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展情况;
5.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维护情况;
6.安全风险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7.事故隐患的处理和事故预案的制定情况;
8.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置情况;
9.安全生产投入和预算使用情况;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事项第十二条在约谈中,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需全面真实地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回答,并承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约谈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指导意见,并报领导班子备案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看约谈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合规性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有权查阅企业的安全档案、记录和相关资料,并要求企业负责人配合提供所需信息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报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五章处理措施第十八条对于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1.批评教育;
2.提醒警示;
3.调整岗位;
4.暂停或取消奖励;
5.免职或解聘第十九条经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事故或事故隐患被发现后未能及时处理、安全责任不落实等情况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措施不完备等情况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随时督促跟踪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所有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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