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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汇报范文导词社会实践调查汇报法学范文我从一种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第八条2023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与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种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日勺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急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用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治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急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I合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J调查.一,案情重要内容如下2023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如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品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品.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品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品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品,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品日勺绳子锯断卸下货品.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品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品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寄存在停车场日勺货品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后来,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寄存在停车场的货品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品拉回赤峰市.2023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23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祈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与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同样将货品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品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日勺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日勺规定,属违法行为,祈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日勺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导致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畅通通,采用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祈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祈求.三,诉讼通过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急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搜集证据,采用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I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日勺原则是急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合法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日勺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品的种类,数量等有关原因,采用合适措施以急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防止因行使职权导致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日勺原因,只是采用了严重不妥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日勺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照日勺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由于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品严重受损,应当承担重要赔偿责任.2023年5月作出
(2023)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23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12023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23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23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23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予以行政赔偿人民币19万元.四,调查分析分析此案,我认为-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I合法性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口勺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品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导致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品,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答应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品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欧I是保证车载货品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品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品,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品日勺绳子锯断卸下货品,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状况不答应,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状况下,〃急救财产〃和〃采用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I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本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日勺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日勺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假如该事故车辆导致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状况下,〃采用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急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时不得已状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用欧I清理现场的I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妥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I,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H勺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H勺详细方式在现行H勺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行这种行为日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状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导词社会实践调查汇报法学范文状况及所具有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用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日勺状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成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日勺方式,所要追求日勺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日勺职责与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日勺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状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毕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期间,地点和状况下是唯一的I,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常常是为了急救伤者,不得已而采用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常常采用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假如都以行为的成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对H勺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治理机关确因其所采用日勺行为方式给当事人导致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成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对的行使行政治理权导致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日勺评判原则,这种原则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与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合法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防止日勺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予以合适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欧J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I,受害人有根据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一般来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妥行为,行政机关适使用方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状况下,国家予以受损失日勺公民或法人的赔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合法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合法目的和理由的行为〃.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急救伤者有时会导致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用解体事故车辆日勺等措施,这当中都不可防止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治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时,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假如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日勺损失,可以予以合适行政赔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导致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欧I过程中再次导致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防止的;清理后的货品寄存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品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日勺合法权益,交通治理机关可以承担合适行政赔偿.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怎样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日勺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治理机关不停思索和总结日勺一种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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