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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刑事举报书举报人(被害人,民间借贷案被告)付小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举报人(被害人,民间借贷案被告,付小微之子)付英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0被举报人(民间借贷案原告)曾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街*号举报请求请求贵局对被举报人曾兵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经过被举报人曾兵诉付小微、郭*财、郭成、付英豪民间借贷一案【案号
(2016)浙1081民初04304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诉讼标的172万元付小微系借条出具人郭某强之前妻,付英豪系郭某强之子诉讼过程中,举报人怀疑本案原有债务已经清偿,遂于2016年6月12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借条出具人郭某强(身份证号码****)个人银行账户(已知账户有账号为****开户行为温岭星星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南京市苜蓿园分理处、账号为****开户行为南京江东中路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南京云锦路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南京凯悦天琴分理处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以及账号为****开户行为温岭太平支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自2009年初至查询当日的交易明细;以及曾兵(身份证号码****)账号为****的温岭市农村合作银行账户自2009年初至查询当日的交易明细本案承办法官应某(联系电话****)等人于2016年8月3日来到江苏省南京市调取了郭某强账号为****开户行为南京市苜蓿园分理处、账号为****开户行为南京江东中路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南京云锦路支行、账号为****开户行为南京凯悦天琴分理处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自2009年初至查询当日的交易明细仅从上述四张银行卡的交易明细看,郭某强支付给曾兵的款项已远超曾兵支付给郭某强的款项承办法官返回温岭后,要求曾兵向法院提交自己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厘清本案事实,但曾兵拒绝向法庭提交在真相即将曝露之时,曾兵申请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借贷关系的重要当事人郭某强于2015年12月22日去世,而举报人付小微与郭某强早已于2012年2月6日离婚,举报人付英豪亦随母付小微共同生活原告曾兵利用举报人对郭某强生前债权债务不知情的弱势地位,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试图通过虚假诉讼霸占申请人财产,且数额巨大在其犯罪事实即将曝光之际,又企图通过撤诉手段终止诉讼,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认为,曾兵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综上所述,举报人为维护自己及其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局举报,望依法查清曾兵的违法犯罪事实,切实打击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此致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举报人付小微付英豪年月日附相关材料(复印件)
1、民事起诉状一份;
2、温岭市人民法院传票一份;
3、调查取证申请书一份;
4、民事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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