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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资格证管理第三条煤矿安全资格证是煤矿企业对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认可,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四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的颁发、管理和使用,应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能力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证券第六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分为多级别,包括初级证、中级证、高级证三个级别第七条获取煤矿安全资格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要求;
(三)通过煤矿安全考试第八条煤矿安全资格证采取实名制管理,由煤矿企业出具并加盖公章第九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证书持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证书持有人职务、职称、从业时间;
(四)证书级别、专业领域;
(五)证书有效期;
(六)煤矿企业公章第十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的证书编号、证书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证书级别、专业领域等核心信息应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应定期进行换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考试申请换证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资格证人员发生重大事故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收回其煤矿安全资格证,不得再参与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考试第十三条煤矿安全考试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煤矿企业和专业机构须具备相应的考试资质和条件第十四条煤矿安全考试应按照相关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标准进行第十五条煤矿安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技能实操和应急演练等第十六条考试成绩按照评分制进行,成绩达到及格标准的方可获得煤矿安全资格证第十七条煤矿安全考试的信息和成绩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篡改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对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企业出具《煤矿安全资格证申请表》,进行证书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九条煤矿安全证书须在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证书持有人本人到煤矿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届时资格证作废第四章管理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设立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办公室或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办公室或专门机构应编制煤矿安全资格证台账,详细记录证书编号、证书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证书级别、专业领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煤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评审,对证书持有人的资格进行绩效评定和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人员,可适当提升证书级别或专业领域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资格证持有人离岗或调离岗位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收回其煤矿安全资格证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资格证持有人离职或调职的,须及时将证书交还煤矿企业第五章处理第二十五条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煤矿企业应立即收回其煤矿安全资格证
(一)发生重大事故;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三)严重失职失责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可对煤矿安全资格证持有人暂停使用或限制使用,须事先向证书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六章监管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证书持有人有权向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办公室或专门机构投诉,对不公正、不公开的管理行为进行申诉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办公室或专门机构应及时处理证书持有人的投诉和申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办公室或专门机构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自查和总结第三十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办公室或专门机构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和档案,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连续性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对于已获得其他相关证书的人员,可凭相关证书免考部分科目,但仍需参加面试和应急演练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办公室或专门机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煤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和颁发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同步废止(以上为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草案,已经组织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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