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爆炸物品平安治理和使用制度为了严格治理民用爆炸物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展犯罪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凡无民事行为才能、限制民事行为才能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身体健康、无残疾缺陷的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消费、销售、购置运输和爆破作业
二、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必须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备,装备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用火
三、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存放在雷管库或保险柜和炸药库或保险柜内,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使用爆破器材时,必须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从使用环节流失
五、觉察察爆破器材丧失、被盗,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治安大队
六、禁止非爆破员进展爆破作业,如当地农民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展爆破时,经责任区民警核实派出所批准,按规定购置爆破器材交作业人员保管,并详细进展爆破作业
七、爆破作业时,必须设置戒备岗哨和标志,确保爆破平安
八、未经公安局批准,不得进展大型爆破作业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十、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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