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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四、审手续和形式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的名称、签字或盖章1合同中的称呼前后不一致如有时是甲乙方,有时又是买卖方等等需统一必须更改;2合同附件上写的名称与合同中提到的附件名称不一致——必须更改;3合同中甲、乙双方单位名称与所加盖的印章单位名称不一致——必须更改;4合同签订单位非独立法人——必须更改;5合同内有手动修改处——如有修改必须双方在修改处盖章确认合同的金额、付款方式、数量、签订地等处不可以手改
(6)合同内双方未签字,对方单位盖章不清晰——合同内甲乙双方均须签字,对方单位盖章必须清晰(IS09000要求)
(7)项目经理及合同签署人非同方员工——必须更改;项目经理及合同签署人必须为同方员工;
五、审文字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意思审意思,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因为信息的传递发生扭曲或衰羯,要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最真实的想法,看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失真
七、审效力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审核合同中的重点,详细分析如下
1、涉及到合同无效的法律条款《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所为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上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审主体)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审权限)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八、审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3、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3.1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3.2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上述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相互返还);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3.3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注、常见合同的审查项目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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