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刑事举报书举报人(被害人,民间借贷案被告)付小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幢**室,联系电话*********o被举报人(民间借贷案原告)王某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举报请求请求贵局对被举报人王某芬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经过被举报人王某芬诉举报人、郭*财、郭成民间借贷一案【案号
(2016)浙1081民初4393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诉讼标的86万元付小微系“借条”出具人郭某强之前妻诉讼过程中,举报人怀疑原告王某芬所持借条系伪造,遂于2016年6月22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借条书写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经该院诉讼服务中心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举报人按照规定支付了鉴定费用后,原告王某芬突然提交撤诉申请,企图终止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借贷关系的重要当事人郭某强于2015年12月22日去世,而举报人与郭某强早已于2012年2月6日离婚原告王某芬利用举报人对郭某强生前债权债务不知情的弱势地位,伙同他人故意伪造借条证据,试图通过虚假诉讼霸占申请人等人财产,且数额巨大在其犯罪事实即将曝光之际,又企图通过撤诉手段终止诉讼,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认为,王某芬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2016年8月14日,举报人通过寄发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递交《移送刑事立案侦查申请书》,要求该院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向贵局移送后得知,该院已于2016年8月12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准许王某芬撤回起诉该案承办法官吴英红(联系电话05768612****)告知举报人,案涉借条原件仍扣留在法院,待公安机关立案后向办案人员提供综上所述,举报人为维护自己及其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局举报,望依法查清王某芬的违法犯罪事实,切实打击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此致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举报人付小微年月曰附相关材料(复印件)
1、民事起诉状一份;
2、涉嫌仿造的借条一份;
3、温岭市人民法院传票一份;
4、调查取证申请书一份;
5、司法鉴定申请书一份(附借条等);
6、司法鉴定费用票据一份;
7、移送刑事立案侦查申请书一份;
8、民事裁定书一份;
9、王某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0、郭某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1、付小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郭某强、付小微离婚协议书一份;
13、郭某强、付小微离婚证一份。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