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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修订说明2022年5月,山东省教育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印发了《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以下统一简称《暂行规定》),目前《暂行规定》已实施一个周期在实践中发现,《暂行规定》中引用的部分政策法规已过期或内容有调整,且在场地设施、开办资金等方面的相应要求与培训机构办学实际存在一定差距,有必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为进一步推动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发展,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
(2021)40号)、《山东省教育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山东省教育厅组织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期间,多次召集专家集中研讨,开展实地调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借鉴了部分兄弟省(市)的先进做法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在第三条“举办者”部分增加了“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的要求,严格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二)第五条“开办资金”部分结合乡镇区域培训机构办学实际,在“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增加“在乡镇辖区开办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且单个周期招生规模不超过30人的,可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的表述,推进乡镇教育培训资源与群众需求相适应
(三)第六条“场地设施”部分一是增加了“符合安全条件”的限制性规定,将培训安全作为首要标准二是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鲁建消字
(2024)5号),增加了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相关规定,简化一般培训场所消防验收程序三是按照山东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有关要求及处置政策,明确了“已建成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不完备或缺失的培训场地”补办完善相关手续的工作程序,切实解决部分培训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申请消防验收的难题
(四)第十三条“从业人员”部分增加了“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的细化解释,旨在解决培训机构、行政审批部门、校外培训监管部门对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来源或授予部门把握不准的问题
(五)第十八条“收费管理”部分依据《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对《暂行规定》中涉及收费管理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单列为一条,引导推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有效防范“卷钱跑路”“退费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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