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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于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行为裁判文书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藏民终167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22年1月7日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昌都市天康**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昌都市开源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昌都三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昌都市众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昌都新区昌禾聚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意见摘选
二、关于昌都天康公司应向浙江正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及起算时间的问题浙江正泰公司以《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监理初验报告》等证据,主张涉案工程于2019年月日竣工验收,已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而昌都天康公司认为应以《国网西藏电力913有限公司昌都供电公司调度控制中心调度业务通知单》载明的日期(年月日)作20191225为支付涉案工程款的条件,本院认为《监理初检报告》明确载明涉案工程完成初检,而《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昌都供电公司调度控制中心调度业务通知单》载明涉案工程小时试运行正常达到正式并网条件,根据涉案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为”项240目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因此从两份证据显示的内容来看,本院认为《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昌都供电公司调度控制中心调度业务通知单》载明的内容更加符合涉案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因此应以年月日作为本案支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一审法院对此20191225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同时,因涉案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则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浙江正泰公司以双方约定的此项违约金标准向一审法院主张未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共计元,并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202131519,609,
691.27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关于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规30%定,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因本院已确认涉案工程款支付的起算时间为年月日,故昌都天康公司应向浙江正泰公司支付年月日2019122520191226(至年月日期间未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元元万分202131517,813,
085.299,849,
132.41x之四天=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44617,813,
085.2,
三、关于昌都天康公司是否应向浙江正泰公司承担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问题因涉案总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浙江正泰公司应向昌都天康公司缴纳万元作为本220合同项目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年月日前昌都天康公司须无条件全额退还给20191030浙江正泰公司;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昌都天康公司逾期付款的,则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从整个条款的逻辑性判断,本院有理由认为该违约金条款应同时适用于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的逾付行为,在昌都天康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向浙江正泰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昌都天康公司应向浙江正泰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现浙江正泰公司主张昌都天康公司应向其支付从年201910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万元违约金,同样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3120213154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30%
四、关于昌都开源公司、昌都三源公司、昌都众科公司、昌都聚鑫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因涉案合同约定昌都开源公司、昌都三源公司、昌都众科公司、昌都聚鑫公司四名保证人为昌都天康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和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不限于应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向浙江正泰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审人认为,所谓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所欠债务到期后还本付息之前,保证人应和债务人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也就是说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一直到债务人还本付息后才能被免除本案中四名保证人自愿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债务未超过二年的保证期间,四名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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