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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应开具还是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裁判文书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2)藏民终37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22年5月20日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西藏红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意见摘选关于名洋公司是否应向红花公司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根据名洋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能够证实名洋公司于年月起已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20186一般纳税人标准缴纳增值税,但同时根据名洋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可知名洋公司已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国家税务局审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号)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本案中名洋公司已向红花公司按o583%3%税率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红花公司不应再要求名洋公司按一般纳税人标准向其开具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法院对此项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9%关于名洋公司、名洋西藏分公司是否应向红花公司移交竣工备案验收相关材料并协助红花公司完成涉案工程验收备案根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条约定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编制
3.1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名洋公司、名洋西藏分公司作为承包方有义务向红花公司移交涉案建设工程资料,根据红花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拉萨市档案馆出具的《〈关于企业服务中心恳请协助调解园区红花广场二期项目信访隐患的函〉的复函》中明确载明名洋公司、名洋西藏分公司已提交红花广场二期项目类档案资料,但类资料未提交,故本院认为名洋公司、名洋西A-D E藏分公司应向红花公司移交类竣工备案验收资料并协助红花公司完成涉案工程验收备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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