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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裁判文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黔民申3274号民事裁定裁判时间2024年5月15日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漆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龚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成某某、漆某某、龚某某、魏某某(以下简称成某某等人)对于本案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在案证据证明徐某某与成某某、漆某某签订案涉《建筑模板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施工内容系成某某等人合伙施工内容的一部分;与徐某某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签署《木工班组清4算单》的主体为成某某及某某公司徐某某在签署前述《木工班组清算单》后,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某向成某某、漆某某、龚某某、魏某某催收过欠款;徐某某在该清算单签订后,找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清算单上签署了注从年月日起支付实际余款百分之202171壹点五每月〃的内容一审庭审中,某某公司认可本案债务转移由其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徐某某系自然人,不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其与成某某、漆某某签订的《建筑模板承包合同》无效,徐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合同相对人成某某、漆某某主张要求其予以补偿,成某某、漆某某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其合伙人即魏某某、龚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成某某等人对于本案债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案涉《木工班组清算单》上成某某4手写备注部分此款由某某公司直接支付给木工班组”,该备注内容应理解为债务转移还是理解为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为履行本院认为,该备注内容应理解为债务转移理由如下首先,徐某某与成某某及某某公司共同签订的《木工班组清算单》上成某某手写备注部分载明此款由某某公司直接支付给木工班组,作为债权人的徐某某知晓并在《木工班清算单》上签字认可;其次,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某在签订《木工班清算单》后向成某某、漆某某及其合伙人龚某某、魏某某催收过欠款;其三,徐某某在签订《木工班清算单》后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而非成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从徐某某对《木工班清算单》签字认可以及之后向某某公司主张利息的行为来看,作为债权人的徐某某同意成某某将债务转移给某某公司,因此本案应当是债务转移,责任主体为某某公司故徐某某提出某某公司是对成某某债务加入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徐某某在再审申请书中主张系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能成立,均不予采信综上,因成某某将所欠徐某某的债务转移给某某公司,成某某不承担向徐某某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作为其曾经的合伙人漆某某、龚某某、魏某某也不承担向徐某某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徐某某要求成某某、漆某某、龚某某、魏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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