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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个人承包荒山合同的效力裁判文书山东省潘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鲁03民终1611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22年5月12日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商家镇李家村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夙水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日,案外人商家镇西商村村民张洪亮与被告李家村委200931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被告将村东北部分荒山承包给张洪亮搞养殖、种植使用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包费是元,一次性付清2009312069312170002012年,因张洪亮向高夙水借款二十余万元未还,张洪亮与高夙水双方协商,将张洪亮与李家村委会于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转让给高夙水,双方于年月日签订转让协2009201242议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同张洪亮2012125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涉及的土地四至一致,承包期限、承包费数额、缴款方式也均一致原告高夙水主张其承包的荒山土地上原有房屋六间、树木棵,并提供现场80的视濒证实其承包的荒山土地现已硬化,树木房屋已经不存在,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承包土地原貌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二审查明,被上诉人高夙水对于上诉人李家村委会与张洪亮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否经过了李家村委的民主议定程序不清楚上诉人李家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高夙水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未经过村委的民主议定程序二审裁判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09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2010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李家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高夙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发生于年,按照当时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上诉人李家2012村委会将案涉荒山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高夙水,应当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且,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上述事项系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属于村委会能够单独决定的事项,不能仅以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即认定合同有效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不应认定合同有效,一审认定双方合同有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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