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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裁判文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终号民事判决202226裁判时间年月曰2022418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金耀发电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裁判意见摘选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首先,金耀公司主张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但未进行审理,也未对金耀公司释明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并非必然导致鉴定程序的启动,而是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启动时才有义务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此外,案涉工程已于年月日交付于金耀2017524公司,金耀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及时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而直至本案一审因抗辩工程款的支付金耀公司才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因此,本院对金耀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其次,金耀公司负担鉴定费票据未组织质证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之规定,诉讼费用是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作出的,鉴定费用属于其他诉讼费用的一种,且本案鉴定费用确已实际发生,一审法院有权对本案鉴定费用作出决定,因此,金耀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根据电力设备公司已于年月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20201225销登记的事实金耀公司虽辩称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对金耀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立法精神在于使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的对象,以便做必要的准备,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至于通知方式和时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对通知理解为债务人知晓即可本案二审中电力设计院公司举证告知金耀公司债权转让事宜,且从法律效果而言,电力设备公司已丧失法人资格,向其履行已不能,金耀公司也并未因电力设备公司、电力设计院公司债权转让而遭受损失,因此,金耀公司应当将所欠剩余工程款支付给电力设计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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