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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篇)15质量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_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第四十五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质量管理制度2公司为了保证产品的品质制定,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本公司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范围本细则包括
(一)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二)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仪器管理;
(四)品质检验的.执行;
(五)品质异常反应及处理;
(六)客诉处理;
(七)样品确认;
(八)品质检查与改善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本公司品质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第四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一)原物料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二)在制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成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第五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会同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
①国家标准
②同业水准
③国外水准
④客户需求
⑤本身制造能力
⑥原物料供应商水准,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填制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一式二份,呈总经理批准后品质管理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二)品质检验规范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召集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
①检查项目
②料号(规格)
③品质标准
④检验频率(取样规定)
⑤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
⑥允收规定等填注于”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第六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检验规范若因
①机械设备更新
②技术改进
③制程改善
④市场需要
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二)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品质实绩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各料号(规格)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酌予修订
(三)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质量管理制度3
一、仪表端庄,着装规范,室内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有序
二、做好交接班工作,检查、测试通讯设备急救通讯设备不得用于非急救通讯,并做好通讯设备的保养工作,发生故障立即报告,采取措施保证通讯畅通
三、接到急救呼救信息后,问明地址,判断病情及现场情况,合理派车,并做好记录
四、遇到重大灾害事故,在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和急救车辆的、同时向领导汇报
五、出车内容登记及时、详细,和院前病例相符,无跳跃式派车
六、急救电话振铃三声后,必须接起电话,1分钟内必须排除车
七、熟练掌握车辆的运行情况(包括休班车辆)质量管理制文件名称中药饮片进、存、销管理制度编号017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审阅人***起草日期.
5.1批准日期
5.1执行日期
5.11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准确地经营中药饮片,杜绝销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2中药饮片购进管理
①所购中药饮片必须是合法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药品;
②所购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上应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有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③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④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3中药饮片验收管理
①验收员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
②验收时应同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③验收应按照规定的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
④验收应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记载药品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⑤验收记录应保存三年;4中药饮片储存与陈列管理
①应按照中药饮片储存条件的要求储存于相应库中,易串味药品应单独存放;
②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干燥等方法养护,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霉变等措施;
③中药饮片应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按季度对饮片全部巡检一遍
④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装斗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并做好记录;
⑤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净选、过筛,定期清理格斗,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防止混药;
⑥饮片上柜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装斗原则;
⑦每天工作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橱内外清洁,无杂物;5中药饮片的销售管理严把饮片销售质量关,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文件名称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编号018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审阅人***起草日期.
5.1批准日期.
5.1执行日期.
5.11为不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规范全员质量培训教育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gsp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本店所有在职员工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与考核工作的管理3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年度质量培训计划,开展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4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5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6企业新录入人员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岗位操作程序、记录的登记方法等7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验收人员及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从事养护、保管、销售等工作的人员,每年应接受企业的继续教育8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企业管理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9企业内部教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负责人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闭卷考试、笔记、口试及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10培训、教育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检查及考核制度编号:019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起草人***审阅人***起草日期.
5.1批准日期—.
5.1执行日期:
5.1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保证企业在经营中创造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以达到创建本企业知名品牌的目的,做到药品高质量,员工高素质,服务创一流,企业创名牌,特制定本制度2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的考核
①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检查考核每月对药品购进及验收的进货单,验收单进行一次清理自查,查是否正规渠道进货,所购药品注册商标、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品名、规格、说明书是否齐全;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每年清查一次,发现问题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对相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②药品贮存、养护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季度对仓库药品贮存养护情况进行检查,查药品分类贮存和堆垛是否按要求存放,有无混垛现象;是否按色标(区)存放药品的要求;库房温度、湿度必须每日上下午是否实时测定检查并有记录;每年考核一次,对未按标准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③对《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对驻店药师处方审核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查是否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及对顾客的用药咨询能否做到耐心细致,对未按标准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④对拆零药品和药品陈列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一次全面检查拆零药品是否按规定存放,陈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⑤对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对仓库和陈列药品的有效期药品进行一次检查,查是否做到不混垛,是否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出,近效期药品是否催销对未按标准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并要求当事人经济赔偿
⑥对《质量事故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应反报告制度》和《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主要是查是否按规定记录、汇报,对不按时限报告或报告记录含糊、不准确的给予有关人员经济处罚
⑦对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健康管理的检查考核有无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档案,员工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是否做到规范服务、热情服务、站立服务,有无与与顾客争吵每年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⑧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考核是否按规定收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所需的材料并按规定审批,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4检查考核办法质量管理制度
51、在车间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班的检修任务及行政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车间技术员指导
2、带领全班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对本班成员的人身安全及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安全负责
3、组织全班热工人员每日定期对热工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确保机组运行安全,并做好记录
4、贯彻执行有关热工工艺标准和规范,建立正常的检修试验秩序,组织编制本班管理范围内设备检修试验计划,汇总并申报备品配件清单及委托加工项目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八章罚则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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