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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21篇)医院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精选21篇)医院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1
一、目的医院的环境卫生代表医院的形象,加强对保洁工作的管理,为医护人员及就诊患者提供清洁卫生、清新优雅的办公和就医环境,同时根据《医院消毒隔离制度》的要求,满足临床科室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保洁部岗位职责
1、保洁部在院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医院环境的清洁及洗衣房的日常工作
2、负责大厅、病房、楼梯、楼道、卫生间、电梯间、各诊室、餐厅、开水房、供电房、院门口、台阶等清洁卫生工作
3、做到日保洁、周打扫、月清理,做到随脏随洁
4、树立为一线服务的思想,虚心听取科室意见,积极改进工作,搞好团结互助
5、服从院领导、科室的工作分配及管理
6、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遵守院规院纪调查处理的;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拒绝和拖延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供事故情况和资料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条一旦发生了是食品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的,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三条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医院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6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为切实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营造舒适、洁净的生活环境,我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奖惩办法》,并以“四清、四化”为突破口,以“五改”为着力点,彻底解决好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确保农村卫生整治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管理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新农村建设为总揽,以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清垃圾、清杂物、清残垣断壁、清庭院“四清”和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四化”为突破口,以改路、改水、改厕、改圈、改垃圾处理方式“五改”为着力点,集中治理农村环境脏乱差等问题,确保进村道路及村内“无暴露垃圾、无水面漂浮物、无乱搭乱建、无乱贴乱画、无家畜散养、无乱堆乱放、无污水横流、绿化空地无垃圾”努力打造天蓝水清地绿、村容整洁、舒适宜人的美丽村镇
二、强化责任镇、村各级干部一定要认清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把这项工作提升到政治任务上来抓,把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作为抓好农村各项工作的突破口一定要认识再深入、再到位、再提升如因思想不统一,认识不到位,出现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该免职的免职,该停职的停职,该查处的查处
(一)各村(社区)支书、主任作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
(二)镇包村干部负责对所包村(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给予指导与督促,年终将依据所包村(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情况与村(社区)同奖同罚
(三)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对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对查处的问题全镇进行通报
三、严格奖惩
(一)奖励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和明察暗访情况,镇将评选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先进村(社区)、优秀保洁员,年终进行表彰
1.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先进村(社区)评优标准为⑴环境卫生实现常态化管理,在县、镇明查暗访中无脏、乱、差问题,无被举报查实的问题,无被督查存在问题⑵村(社区)做好每日检查工作,建立日常卫生检查记录档案⑶群众反映环境卫生问题做到24小时之内彻底解决⑷有环境卫生保洁志愿者队伍,能及时完成临时性卫生突击整治任务
2.优秀保洁员评优标准为⑴在县、镇明查暗访中无脏、乱、差问题,无被举报查实的问题,无被督查存在问题⑵保洁员所负责责任区做到垃圾日产日清⑶能按要求做到垃圾分拣,填埋场垃圾及时掩埋,确保周围环境良好
3.奖励标准⑴对被县评选进入全县环境卫生排名前二十名的行政村给予奖励,奖励村(社区)支书、主任各20—元,村卫生负责人1000元,村保洁员各奖励500元⑵全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排名前十名的分三等给予奖励前三名的村(社区)奖励支书主任各20_元,村卫生负责人1500元,村保洁员各300元;第四名到第七名的村(社区)奖励支书主任各1500元,村卫生负责人1000元,村保洁员各200元;第八名到第十名的村(社区)奖励支书主任各1000元,村卫生负责人500元,村俣洁员各200元;
(二)惩罚对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中态度漂浮、整治不力,达不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标准且被县、镇环境卫生办公室明查暗访时曝光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1.对垃圾清运不及时,垃圾散乱、外溢严重的村(社区)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2.主要街道有影响通行和整洁的破旧棚舍、断壁残垣的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3.村内发现柴草秸秆,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4.村内墙体存有严重乱贴乱画现象的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5.村周边和进村大道两侧散乱垃圾明显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6.村周边河面坑塘内有大量垃圾漂浮物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7.村内主要街道有面积较大、影响通行的积存污水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1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8.靠近铁路、公路沿线主干道的村两侧存有暴露垃圾、残垣断壁、违章破旧棚舍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io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一个月工资
9.以上问题被经济处罚后仍拒不整改的扣发支书、主任工资各5000元,扣发村卫生负责人半年工资
10.被市级以上曝光的村,一次性扣发支书、主任及村卫生负责人全年工资并给予免职等相应组织处理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医院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第八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第十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十一条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三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的责任区,由开办者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和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珠江广州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责任区,由使用单位负责;(A)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7、工作认真负责,严格要求自己,保质保量完成每日工作量
8、着装整洁,统一佩戴工号牌,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不断培养和完善自身素质,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
9、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不偷工减料,不弄虚作假
10、严格消毒制度,对需要消毒的物品,做到规范操作、件件到位
11、爱护公物,注意节约水、电、气,不得私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12、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维护医院和病人的利益
13、负责洗衣房工作,做到随送随洗,不允许堆放,保证临床工作不受影响
三、保洁员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1、保洁员根据行政后勤部制度的工作时间进行日常保洁工作;
2、负责大厅、病房、楼梯、电梯间、诊室、餐厅、开水房、供电房等院内等公共场所卫生的清扫,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地面干净、无尘土、无卫生死角;
3、负责会议室会前、会后的清扫、整理工作;
4、负责打扫各诊室的地面卫生,清理办公室和公用走道之第十七条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八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第十九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第二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修复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第二十九条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第三十条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三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场;
(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第三十五条开挖道路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在工程完工的当天清理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应当用容器装载,当天运至指定地点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干净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船舶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者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漏撒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第三十九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第四十条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第四十一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四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第四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第四十五条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发泡保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对已使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回收利用第四十六条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便应当运到指定的地方处置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疏通、清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求助或者接到有关的投诉时,应当先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除费用第四十八条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负责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第四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处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十条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抛弃第五十一条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动物尸体及变质腐烂的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抛弃第五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场、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十四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关闭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第五十六条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向社会开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垃圾,清洗痰盂;
5、保持公共场所楼梯扶手、窗台表面无灰尘,光洁明亮,做到每天擦两遍,保持环境美观;
6、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玻璃窗在视线内无灰尘、蜘蛛网、印痕,每周擦一遍以上
7、洗手池无皂迹、无污点,无污垢,做到经常擦拭,保持表面光亮、整洁;
8、墙面天花板卫生,整洁美观,无蜘蛛网、灰尘、印痕、脱皮、污迹,做到每周至少清扫一遍;
9、所有公共场所痰盂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做到每天擦洗痰盂两遍;
10、垃圾箱位置设置合理,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每天清理两次;
11、负责清扫院内公共卫生间的卫生及墙面、地面卫生,每天上、下午各清扫一次以上做到厕所清洁无异味,地面干净无污迹、积水、纸屑,保证墙面瓷砖光亮,无水印、无污迹,纸篓无、狂酒施;
12、及时疏通下水道(指堵塞不严重时),必要时通知后勤人员修理;
13、负责管理清扫工具、清运工具,按时清倒垃圾桶内的垃第五十八条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或者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的,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撒漏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的,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头(只)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渣土的;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栽培、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未及时清理干净因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的,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船舶不按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船舶运载或装卸物料、废弃物造成漏撒导致环境污染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
(五)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圾;
14、按时浇灌楼内摆放的盆花,清除花盆中烟头、纸屑等垃圾;
15、负责楼内卫生,保持室内过道楼梯无烟头、垃圾及杂物,保持楼医院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2
(一)医院卫生实行清洁工作承包责任制由清洁队负责全院的卫生清扫、保洁、下水道疏通等工作
(二)医院爱国卫生委员每月对全院的室内外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具体方法参见清洁工工作质量考核标准
(三)院内有足够且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桶,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医疗用一次性物品定点收存,由市危险废物处理站统一收集并处置
(四)职工饭堂、手术室、门诊卫生要达到国家及卫生部标准,并由防疫站和医院保卫科定期检查监督
(五)按照市政府要求,搞好“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工作
(六)由保卫科负责向群众宣传“除四害、讲卫生”的知识,教育群众养成卫生习惯,树立以卫生为荣,不卫生为耻的社会风尚,使医院有一个文明、卫生的优良环境清洁工工作职责
1、根据我院临时用工管理规定,清洁工由总务处签订用工协议
2、按时上下班,有事向主管请假,请假期间工作自行找人代替
3、负责所负责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干净整洁
4、对所负责区域水、电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同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5、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卫生要求地面、墙壁、屋顶、屋角线、踢脚线无纸屑、无蛛网、无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杂物、脏物,力求无尘,室内每天用拖把带水拖地一次,室外道路干净整洁,沿路绿化带无杂物;厕所无臭味、瓷砖洁白,洗手池、坑池、便池、地面勤冲洗无积便、积垢、地漏,下水道畅通;垃圾及时清理,并堆放在指定地点;清洁用品及工具及时清洗,摆放有序,拖把、扫帚禁止在窗台搁置;工作室内外禁止堆放杂物;场地积水及时排除,杜绝蚊蝇滋生区域划分室外道路两人负责(包括沿路绿化带卫生);办公楼DE一人负责;教学南北楼五层、南北楼之间的.通道、四五层东圆弧一人负责;教学南楼二至四层、三层东圆弧、南北楼之间的通道一人负责;艺术楼一至五层、教学南楼和艺术楼之间的通道一人负责;阶梯教室和教学南楼一层一人负责打扫范围包括楼道、楼梯、卫生间、活动平台等处医院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3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环保、卫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爱国卫生和除“四害”活动、创建洁、净、美社区;
三、督促社区居民和单位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建立社区卫生评比制度,监督检查社区内门前“三包”和垃圾袋装化规定落实情况,保持社区楼院内外的环境整洁;
四、负责社区公厕的养护和管理;
五、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环境保护志愿者活动,治理环境污染,认养保护社区绿地、花草,绿化、美化社区环境;
六、组织社区居民开展防病、防疫活动,协调利用社区内的各类医疗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做到小病不出社区;
七、搞好社区内公益性设施的维护,保持其清洁美观,并协助有关部门整洁环境,及时举报违章建筑和市场扰民等问题;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社区居民对环保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医院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4
一、辖区环境卫生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二、辖区采用[定人、定地点、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的五定方式加强管理,进行标准化清扫保洁
三、辖区内实行动态保洁,保洁员每日按规定时间、地点清扫划分的责任片(区)
四、根据辖区服务标准,对辖区内公共区域随时保持清洁,雨天及时疏通排水沟
五、环境卫生标准达到[六不、[六净,即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集、不乱倒垃圾、不见人畜粪及路面净、路沿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壳箱净
六、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及时集中到指定地点
七、落实检查,考核措施,确保清洁卫生工作达标
八、保洁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遇到辖区内有任何垃圾、废弃物等不卫生现象,随产随清、随叫随到,保持卫生
九、搞好环卫宣传工作,提高业主的清洁卫生意识,共同创造优美、洁净的物业环境
十、根据季节及社区布置,及时做好除[四害”除虫消毒工作医院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篇
5、大洼镇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组织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内容是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研究辖区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食品检查发现的问题,指导检查村和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由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参加,每两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工作
二、大洼镇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食品安全检查员,每年对辖区内涉及食品的单位组织开展2次以上的食品安全检查
(二)食品安全检查员对辖区内涉及食品的单位每季度开展1次食品安全检查
(三)主要检查内容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基础台账是否完整、是否公布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四)对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五)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六)及时汇总检查结果并上报县食品安全办公室
三、大洼镇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负责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镇和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突发重大食品安全时间随时上报
(二)大洼镇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及收集到食品安全信息后要随时报告给大洼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大洼镇食品安全信息员收集到食品安全信息后随时报告给村(社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四)大洼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社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收到报送的信息后要详细记录收到时间、报告内容、报告人等,以便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对食品违法案件处理结束后,各级组织要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下级组织或者举报人
四、大洼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报送不及时的;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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