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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优秀篇)7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一采购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正式供货方进行质量跟踪并填写《质量跟踪报告》,对质量下降的供应商由采购部门及时反映给供应商,并限期整改,到期无改进的供应商,报副厂长批准取消其供货资格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采购管理
1、首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确定为合格供方的方可购进其食品添加剂;
2、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产品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食品必须添加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剂,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二、进货查验管理
1、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部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2称量使用1)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和在标准的范围内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使用2)使用人员每次称量添加剂时,应注意添加剂的包装标示,保质期限、严格按照标识规定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进行使用,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3)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配方称量,严防多称或混入其他杂物,称量完后应放在专用容器内,并标示清楚,以防误用食品添加剂要做到专人负责使用、保管、储存,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文件篇五为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既有利于工作又不照成滥用
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二、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途径,采购必须到正规专卖商店购买,并索取发票和相关手续
三、在加工食品中应正确掌握使用量,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须用的少用,尽量做到不用
四、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五、不得使用未经必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六、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事件应严肃处理朝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
六一、目的为了使厂对采购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价格合理,交货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使用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
三、职责技术部指定所需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准或要求并对样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生产部根据技术部提出的工艺要求做小批量生产试验;副厂长负责对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审批;厂长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和批准
四、工作程序
1、采购应及时收集填制《供应商调查表》,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名称、产量、供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供货情况等方面的资料,由主管人员汇总分门别类建立档案供应商的档案包括A、法人资料、资质、资信等;B、产品的质量状况;C、价格与交货期;D、历史业绩等根据这些做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2、对合格供应商的控制A、货检员对供应商每次供货时进行抽样检验B、供货商每次供货如产品质量不合格,按本厂《不合格品控制秩序》执行,如交货期交货数量等没按合同进行时,可由采购员对供应商提出警告,严重时发出暂撤销供应商关系的通知
3、采购资料对主要原辅料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订货合同对原材料的需求量要求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注明品名、规格数量、采购依据等报厂长批准在《合格供应商名单》上选择供应商并与之取得联系,拟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拟制必须符合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保管
4、采购产品的验证采购产品的验证按《原辅料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执行采购产品出现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坚决采购有QS标志的产品,质量检验科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拒收,合格的办理手续入库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验收从合格供应商采购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采购产品进厂后质检部进行验收的同时还需对供应商名称,货证是否相符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具体控制如下1)、国产采购产品(即原辅料、包装材料)验收;在按照《原辅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包装材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各种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进行验收的同时,还要按照下述规定进行严格控制,并做好相关检验,验证内容的记录采购产品进厂时要严格控制其验收检验过程,供应商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如在发证范围)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供应商未提供或证明内容与规定不符时,应视情况对其采购产品拒收或单独存放待证明材料重新提供后再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即可办理入库手续;来自非合同供应商的货物拒收;到期未提供官方证明材料或要求内容不符,应停止其合格供应商资格直到提供资料齐全为止;连续三次发生偏差的供应商应停止其合格供应商资格;运输车辆是否卫生;外包装是否有破损,有油污等;验证货物是否相符,货证不符的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存放;必要时由质检部抽样检测有关理化、微生物项目,合格后方可使用采购部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复评2)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储存;原辅料包装材料应在专用库房中分类储存,具体要求见《原辅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包装材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中有关储存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文件篇七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阅读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时创造小编为大家分享的7篇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就到这里了,希望在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写作方面给予您相应的帮助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三证一报告),填写索证记录
2、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质检部必须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3、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能自检的,质检部除索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公章)、检验报告单外,还需抽样检验,合格后出具原材料检验结果报告单;不能自检的由质检部出具参考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凡是本厂质检部未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一律不得入库、不得使用
三、存储和使用管理
1、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专人管理,仓库依据质检部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得入库和使用
2、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
3、生产配料人员应建立食品添加剂详细的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卫生部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限值和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
二一、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1.各分公司及采购部采购食品添加剂前必须向生产品控部进行申请备案,经备案批准后才可实施采购
2.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供货商及经销商索取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留存备查
3.产品标签上应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没有使用范围、使用剂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和使用
4.严禁采购、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1入库检验1)每次进货时库管应按照《原辅料验收标准》实施检验,并应注意所进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标识上应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检验合格后填写进货检验记录,不合格者退回2)添加剂感官应具有添加剂本身应有的颜色、形状等3)要求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做到证书齐全,标注规范,帐物相符4)添加剂应密封,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严防光照、受热,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合存放2称量使用1)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和在标准的范围内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使用2)使用人员每次称量添加剂时,应注意添加剂的包装标示,保质期限、严格按照标识规定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进行使用,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3)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配方称量,严防多称或混入其他杂物,称量完后应放在专用容器内,并标示清楚,以防误用食品添加剂要做到专人负责使用、保管、储存,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三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文件篇四
1.各分公司及采购部采购食品添加剂前必须向生产品控部进行申请备案,经备案批准后才可实施采购
2.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供货商及经销商索取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留存备查
3.产品标签上应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没有使用范围、使用剂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和使用
4.严禁采购、存放、使用亚硝酸盐1入库检验1)每次进货时库管应按照《原辅料验收标准》实施检验,并应注意所进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标识上应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检验合格后填写进货检验记录,不合格者退回5)添加剂感官应具有添加剂本身应有的颜色、形状等6)要求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做到证书齐全,标注规范,帐物相符7)添加剂应密封,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严防光照、受热,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合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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