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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撤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搜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施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协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对建筑垃圾的管理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支持和激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备,并施行谁投资、
(三)实行措施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干净;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标准、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五)对现场堆放的装修垃圾进行掩盖,装卸运输时实行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第十六条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场所,不得与生活垃圾、有害废弃物等混淆第十七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特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清运,并运输至消纳场所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由特地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运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过度规模运输车辆,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答应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备等;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顺应的停车场;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纳入平台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录第二十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严禁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根据市公安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四)保持车身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全程密闭运输,严禁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六)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建筑垃圾,听从场地人员管理,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标准等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施行动态管理,强化运输车辆修理养护和驾驶员培训,保证运输安全、标准第四章消纳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备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三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或围墙、路面硬化;
(二)配备摊铺、碾压、除尘、冲洗、照明、计量、排水、消防、喷淋等机械、装备和设备;
(三)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行利用分类堆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在线监测装备,并保持正常运用;
(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好的制度执行情况的原始记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垃圾消纳场外任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赐予扶持,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程,激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运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性工程、城市基础设备建设工程,要优先采纳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第二十六条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激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足利用建筑垃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和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时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完成信息互通共享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管,建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场的考核评价机制,并依法纳入社会信誉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开工作机制,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按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建110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50003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任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对单位处元以上万50005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200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未运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无清运通行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110对未运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无清运通行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50002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市城市市区范围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XX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实施20XX XX以下是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了强化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回填、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或撤除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以及居民修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施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担当处置责任的原则激励社会力量开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程,激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设备建设专项规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建设、房产、环保、规划、交通、工商、公安、安监、质监、国土、财政、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施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撤除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等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工程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核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3书面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情况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跨区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准第八条需要开挖、拆迁、回填等触及建筑垃圾处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责任第九条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
(二)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答应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有与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答应证的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处置合同;
(四)有建筑工程用地答应证、建筑工程施工答应证和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但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地管理相关规定文明施工,并落实冲洗保洁措施第十一条居民修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指导业主或施工单位在指定地点分类堆放,并实行围档、苫盖等措施居民修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托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根据规定的标准有偿清运第十二条各类线缆、管网、园林绿化等建设、铺设或撤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根据要求实行防扬尘措施,完工后按时去除建筑垃圾、撤除施工设备第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时清运不能按时清运的,应当实行防扬尘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卫生建设工程竣工后日15内应当清运洁净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答应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后,应当在个工7作日内作出确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答应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辆,依法取得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20输经营答应证;
(三)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安全、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运输车辆安装符合规定的密闭机械装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其车辆应当纳入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答应证的单位施行统一管理详细方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答应证的单位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应当载明工程工程的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核准范围装载、承运建筑垃圾,不得超载、超限;
(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冲洗,不得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四)按建筑垃圾准运证载明的路线、时间运输;
(五)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
(六)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等证件,自觉接受检查;
(七)在指定的、地点装卸,听从消纳场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答应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确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建筑垃圾消纳7处置答应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激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第二十条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的答应审批;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三)有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装备;
(四)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六)符合防洪、防塌方等防灾的相关规定;
(七)在进出场道路路口设置醒目标志、标识,在专用道路和建筑垃圾处置区设置指示牌、车辆限速牌等告示牌;
(八)进出口道路应当铺设碎化路面,设置冲洗保洁设备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可利用建筑垃圾与不行利用建筑垃圾分类堆放;
(三)严格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施工作业;
(四)保持相关消纳装备、设备完好;
(五)保持消纳场周边及其场内环境干净;
(六)有专业的保洁人员,并做好车辆驶出消纳场的保洁工作,对车轮、车厢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七)记录进入消纳场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情况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自觉接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施行有偿服务,详细收费方法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低凹地、废沟渠等需要实施回填处置的,在符合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条件下,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激励优先采纳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需要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方可进行回填处置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答应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任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谁全部、谁受益第六条支持和激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担当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第八条产生、搜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担当按时消退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车辆等代为消退的,费用由当事人担当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搜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拆迁答应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答应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答应证》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强化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大污染四周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大污染道路第十二条个人装修或修理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清运第十三条搜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按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临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
(四)伪造、出租、出借、涂改、转让、倒卖建筑垃圾处置有关证照第二十五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同意,并实行防污染措施完工后应当将建筑垃圾按时去除洁净第二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施行投诉举报嘉奖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投诉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应当按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予以嘉奖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500XXXO
(一)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或不按规定运用密闭装置的;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按规定作业以及运输车辆不听从管理的;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等拒不接受检查的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13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去除,并处元以上万以下罚款XXX01第三十一条采纳暴力、威逼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订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市辖大通、涅中、涅源三县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年月日西宁市20XX10120XX428人民政府公布的《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方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同时废止62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第十四条工程竣工或房屋撤除后,施工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去除,并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纳入统一管理第十六条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含施工者自备车辆),应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一车一证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得超期运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答应证》,保持箱体完好、有效遮盖,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核定的处置场地,不得乱倾乱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处置场第十九条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所需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布置调剂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答应证》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资质检杳,在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华区(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在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第三章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在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备;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干净,防止对四周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去除污染、补办审批手续,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
(三)至第
(五)项行为的,可暂扣《建筑垃圾准运证》一至五日直至经发证机关批准撤消《建筑垃圾准运证》
(一)运用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答应证》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或超期运用《建筑垃圾准运证》的;
(四)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运输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乱倾乱倒、乱堆乱放的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去除污染,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或建筑垃圾扩大污染四周环境的;
(二)搜集建筑垃圾乱抛乱扔,污染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对四周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第二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恢复原状、去除污染,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答应证》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的;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第二十七条对乱倾倒建筑垃圾或运输建筑垃圾撒漏大面积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去除污染,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污染特别严峻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按照《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第二十九条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或第二十七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处置建筑垃圾,直至责令暂停施工或强制封闭处置场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罚款的款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损害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执行公务受法律爱护,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取及其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爱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XX利用等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按时研讨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其所属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帮助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担当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施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研讨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明确分类标准和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施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及处置设备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八条建立施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答应事项联合办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单位提供便利第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
(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三)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四)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消纳场签订的处置协议,或者经批准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纳场所的运用协议,消纳场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已取得土地运用权证且规划设计方案检查通过的建设工程工程,到达扬尘防治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先期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组织进行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渣土清运等工作第十条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确定对予以核准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按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8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管理的详细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根据要求文明施工第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公示牌;
(二)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装备并有效运用;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运用,保持驶离工地车辆清洁;
(四)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
(五)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按时分类清运,临时不能清运的应当实行掩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六)建筑垃圾车辆全程密闭运输;
(七)根据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
(八)根据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装备;
(九)施工现场签订物业保洁合同,配备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
(十)建筑单体外立面和主体每楼层内外积尘冲洗洁净后,撤除遮挡防护网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第十四条施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施物业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业主为责任人第十五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设置或指定特地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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