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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刑事办案风险概述本概述立足于刑事办案律师可为、可不为、如何为的角度,从以下个方面展开简单陈述,以期与我的同仁们共同做好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目次
一、委托
一、会见
三、阅卷
四、其他方面本概述以下词语的含义[刑诉,是指年月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刑法,是指根据年2018月10日《2中6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220201226正案十一》修正后的刑法;.监察法,是指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32018320法;.刑诉解释,是指年月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4202131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检察规则,是指年月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520191230讼规则;.公安办案规定,是指年月日修正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6程序规定2020720
一、委托.接受委托的时间点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或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点(监委办理案件另论),应为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1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此时间之前不可(法律咨询除外)若是监察委员会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律师应自检察院接受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介入,而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包括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律师亦无权介入法条依据:刑诉第条、律师法第条、检察规则第条、监察法第条、第34条
28404344.委托人身份识别2刑事案件的委托人是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其被羁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委托注,若非被羁押的,如被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只能由其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委托刑事案件中的近亲属有别于民事领域中的近亲属的范围若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只能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法条依据:刑诉第条第三款、第条第六项.委托资料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证
3、4户口簿、结婚证10,8以及委托人3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委托手续递交4有同行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其实不妥应将接受委托的相关情况告知侦查机关后,再行到看守所会见法条依据:刑诉第条第四款、公安办案规定第条
二、会见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3侦4查阶段、检察院阶段、法院阶4段8,会见贯穿三阶段不过,会见在这三阶段各有侧重点和不同通常而言,侦查阶段的会见,律师更多的是单向了解案情,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代为申诉、控告等法律帮助(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应经侦查机关许可)而检察院、法院阶段,因证据基本上已经收集、固定,律师已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律师对案情也极为了解此阶段会见,律师可以向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注意,是核实有关证据,而非告知嫌疑人整个案件事实的证据,仅就有疑问或是存在矛盾的点向嫌疑人求证,不能将本案案件材料及与本案有关的案件信息传递给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基于会见、阅卷或其他正当、合法渠道获知的案件证据材料及相关信息等,不应与嫌疑人家属互通,不可向嫌疑人家属通报案件信息,不可将复制的案件材料传递给嫌疑人家属律师会见应当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监管规定关于会见应当遵守的规则,律师在会见时仔细阅读会见室墙上的会见规定,并严格遵守会见规定即可法条依据:刑诉第条、第条第三款、第四款、公安办案规定第条、条、第条第38二款39525355
三、阅卷本节着重强调的是,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件材料后,如何做好案件材料的保密事宜,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如前所述,律师获取的案件材料在开庭前(特别是涉及有共同犯罪、取保候审等情形的)不应告知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其核实有关证据除外)如果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的,即便案件已生效判决,律师在任何时候也不可将其力案期间获知的案件有关材料予以公开法条依据刑诉第条、第条、刑诉解释第条、刑法第条之一4818855308
四、其他方面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行使调查权时针对不同的对象,需履行不同的申请手续律师经证人同意,可以直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不过,非必要情形,一般不建议律师行使该等调查权律师不可帮助嫌疑人(或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律师应当遵守司法礼仪和庭审纪律,不得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律师在刑事诉讼期间不可利用自媒体或是网络资源干扰司法秩序,诉讼活动等法条依据:刑诉第条、第条、刑诉解释第条、第条、第条、刑法第43条443063093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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