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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指引(2021年12月6日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家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为了配合司法机关有效预防和依法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河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第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系独立的司法程序,如果当事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未提出家事纠纷诉讼,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律师应当以律所名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及委托手续包括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第二条如果律师已经接受当事人委托向法院提起了家事纠纷诉讼,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届时除已经交付给法院的家事纠纷案件委托手续外,律师需另行提交一套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委托手续,包括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等第三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收集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婚姻家庭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二)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
1、公安机关的接、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或告诫书;
2、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双方的工作单位等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
3、伤情照片、病历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4、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家庭暴力致害人)亲友、邻居等知情人的证言;
5、被申请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6、带有威胁性质的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7、其他证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第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家事纠纷案件二审期间,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告知并协助申请人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有明确的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列明被申请人及其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便于人民法院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申请人现居住地的辖区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事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会面;
3、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
4、禁止被申请人通过微信、短信等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侮辱、谩骂、恐吓申请人;
5、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申请人住所或双方共同的住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所得来源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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