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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量至上”的运营逻辑加剧公共领域的价值理性迷失资本逐利性决定了“流量至上”的运营逻辑已成为多数互联网信息企业的潜在规则,并建构起包含点击率、播放量、转发量等流量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其实质是以“算法■数据”的纯粹技术逻辑对内容进行评判,它忽略了价值性、道德性和公共性维度的判断在全民娱乐化、碎片化的传播环境中,严肃性和价值性内容的让渡构成了公众价值理性迷失的第一层意涵公众理性迷失的第二层意涵在于价值认知的对冲错位相较于市场化媒体基于流量的“商业-技术”逻辑,主流媒体也力图通过算法实现“调整-控制”逻辑,⑼强化公共信息的传播对公域价值理性及时规正但随着媒体生态的变化,特别是移动客户端传播的趋同化,公众难以清晰辨别“主流媒体”和“商业媒体”,信源差异化传递造成公众认知与价值观的对冲错位,直接体现为公共舆论场的纷争与博弈,算法设计标准的偏差间接诱发公众的理性迷失与群体极化
(三)“信息茧房”的固化与沉浸消解公共领域的公共性“信息^房”对个人化议题的关注进一步造成公众之间、公众与公共事务之间的隔绝与背离,影响了社会传播场域公共性的形成与发挥一方面,算法“黑箱”遮蔽了内在推荐机制的运行机理,将大量有价值的公共信息抽离于“信息茧房”之外;另一方面,信息茧房内的信息趋同和公众认知固化,使得个体难以客观理性地审视自身和评判他人,且在情绪的煽动影响下形成不理性的观点对立与表达冲突,观点弱势的群体在网络环境中逐渐失声,差异共在性在网络公共领域亦被消解此外,为了累积注意力资源,商业主体甚至会利用算法营造出高度沉浸的“茧房”环境,并不断加固茧壁厚度,以获取经济效益公众沉浸于个人私域,抽离了公共交往的可能性和必需性,逐渐丧失对公域的关注与参与,公共性进一步被消解稀释
三、风险规避面向算法的公共领域治理路径在前算法时代,媒体治理主要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在后算法时代,“人”在传播环节中的位置后移,“算法”成为内容信息和公众间的新中介,登上前台成为传播的赋能者和塑造者[6]在此前提下,我们有必要思考如何有效规范算法及重塑标准,以达到平衡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回归人的主体性以及网络公共领域公共性的目的
(一)遵循算法政策规制,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平衡政策规制是面向算法治理路径的制度保障《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文件的出台,都明确了国内对人工智能的算法治理主要是基于主体的治理范式,[7]政府主管部门、商业平台媒体及新闻机构等算法关涉主体需要共同参与,协同完善算法监管评估机制和落实问责制,以推进算法的工具理性和媒体的价值理性有机融合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由新闻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主导的算法监管审查机制,加强对算法风险评估、数据真实性等的审查以确保企业使用全面、可靠的数据进行算法训练,在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同时履行算法告知义务,规避算法“黑箱”,发现潜在的算法歧视现象并及时纠偏,从而达成算法工具理性与信息传播价值理性的平衡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落实算法问责制对于算法决策的问责呈现为一种特定的、多主体参与和互动的社会关系,其焦点在于公共理性的达成,以确保决策者能够根据所有理性人都可接受的认知和规范标准来解释其系统的输出,从而限制其算法决策的权力同时还应探索构建一套凸显“算法正义”的法律问责框架,实现算法决策“事前规制”与“事后问责”的治理闭环
(二)完善算法人檄协同生产,呼唤公众的主体性回归首先,要加强对算法生成内容层面的人工干预,对算法决策结果进行适当的修正、调整和优化,确保内容信息合乎社会伦理和价值规范包括加大算法对优质账号以及官方权威账号的推送权重,常态化展示具有较高公共价值的信息;对严肃内容加权,对娱乐内容适度降权;对有思想深度的长视频、长文章加权,对短而空、同质化的视频适度降权等通过这些干预策略可以激发公众创作优质内容的积极性,发挥新媒介内容对价值理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建构功能其次,构建公共价值取向的行动者网络,发挥算法社会内容创作主体的能动性,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配合一方面,算法平台的内容管理者应牵头建设内部协同的“职责共识网络”,将技术和运营管理者纳入其中,共同实现内容标准的算法化以及激励措施的合理化;另一方面,也需算法平台外部的内容创作者协同建立“规律共识网络”,使有公共价值的内容生产策略成为大多数内容创作者的共识[8]公众主体性回归的核心在于人机关系的慎思与重塑算法应聚焦于服务人,而不是驾驭人只有正确处理信息内容的注意力数据与价值共识的关系,才能改善算法技术逻辑对公众主体性的操控与侵蚀,将算法蕴含的社会效益放大且合理变现,并最终外化为公共领域的治理效能,形成协同发起、协同感知和协同创造的驱动力,为构建网络传播有序化的媒介共同体提供可能[9]三优化算法设计理念,重塑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关于公共信息的边缘化、公共话语的割裂化以及公共交往的抽离化使得算法社会的公共性被消解稀释的问题,可从参与式算法设计理念及介入式算法干预进行有效平衡参与式算法设计理念旨在改变当前算法设计中技术逻辑与商业逻辑主导的态势,将其转向社会主导或公共价值主导[10]在处理算法公共性异化风险方面,应当将治理重点从算法设计开发的前端开始防范,以应对算法作为主体产生的“非预期后果”这需要算法利益主体共同协商,以算法“社会契约”的方式奠定算法运行的价值基础由此,所有关涉主体的算法认知、算法想象、算法体验及算法情境需求得到综合考量,并为投入运行后的算法监管提供重要依据,助力公共领域公共性的实质性提升如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世界经济论坛等多个机构倡导者共同发起设立了“开放算法”Open Algohthms工程项目,意在增强算法设计中的公民主体参与,以更好地提升算法的公共价值[11]介入式算法干预主要指在了解算法运行逻辑的基础上,通过人的行为对算法偏见进行干预式纠正与平衡一方面,可以引入发布者“资格准入”机制,仅允许经过平台认证的、具有新闻/资讯发布资质的主体发布权威公共信息,并进行置顶提示和全用户推送另一方面,应加强公民智媒素养的涵化培训,以最广大公众均能理解的方式推广算法投喂的作用机理,提供“训练算法”的方式方法,帮助公众“破茧”,获得进入公域空间的通道,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
四、结语乌尔里希・贝克在其论著中说道“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自主化,也并不必然会别无选择地走向失范的单行道”
[12]这对算法社会公共领域的风险防范依然适用我们必须承认,算法重构了我们的公共生活与交往,提供便利性、高效性的同时也伴生出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算法社会公共领域的风险、成因进行分析阐述,试图探索一条围绕算法展开的治理路径,以平衡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呼吁人的主体性回归及社会公共性的重塑,以期为当下的现实问题提供可借鉴的解决思路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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